宝安区开展2024年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资助项目申报工作-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网

宝安区开展2024年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资助项目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4-12-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宝安辖区律师事务所: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宝安区司法局现开展2024年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资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项目类别
本次受理项目为: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12项资助项目。本次资助项目由单位统一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本次申报针对宝安区2023年度符合《深圳市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进行资助,其中“港澳法律人士支持”项目统计时间截至本申报通知发布之日。
申报条件、资助标准、申报材料详细请登录“宝安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查看。
三、申报方式
本次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单位在申报期限内登录“宝安区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搜索申报项目“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资助项目”,根据要求进行在线填报,并按程序上传盖章扫描材料。
四、申报时限
提前公告期:2024年12月30日-2025年1月6日。
正式申报期:2025年1月7日-2025年1月17日。
申报单位可以在提前公告期间登录系统完善企业信息、签订承诺书、填报申报信息,提前上传并暂存申报材料,待正式申报期对填报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确认后,提交申报。    
五、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应核实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按要求签字盖公章。
(二)申报材料中涉及《人员信息汇总表》《办公用房明细表》《办公用房租金费用明细表》的请同时上传扫描盖章版及可编辑execl表格。

支持内容
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经国际权威机构认定的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与境内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宝安设立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支持。
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与境内律师事务所(非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宝安设立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一次性给予150万元支持。 
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在宝安设立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 
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本措施适用于登记地址、税务关系在宝安区,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符合《深圳市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宝府办〔2023〕10号)关于支持措施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及其所属的执业律师。 
2.申报主体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国际权威机构认定的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与境内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宝安设立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 
(2)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与境内律师事务所(非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宝安设立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 
(3)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在宝安设立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
支持强度和方式
(1)经国际权威机构认定的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与境内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宝安设立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支持; 
(2)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与境内律师事务所(非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宝安设立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一次性给予150万元支持; 
(3)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在宝安设立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    

申请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资助项目基本申请材料

2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

3境内联营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4经国际权威机构认定的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12个类别的申报条件及补贴力度
           
·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资助项目-港澳法律人士支持    
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本措施适用于登记地址、税务关系在宝安区,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符合《深圳市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宝府办〔2023〕10号)关于支持措施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及其所属的执业律师。 2.申报主体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截至申报公告发布之日,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已被律师事务所聘用,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并合格(不用参加考核的除外)。 (2)截至申报公告发布之日,外国法律专业人士已被律师事务所聘用,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并合格(不用参加考核的除外)。 上述机构所属的执业律师符合资助条件的,由所属机构统一申报,本措施不接受个人申报。
支持强度和方式
(1)截至申报公告发布之日,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已被律师事务所聘用,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并合格(不用参加考核的除外),一次性给予3万元支持。 (2)截至申报公告发布之日,外国法律专业人士已被律师事务所聘用,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并合格(不用参加考核的除外),一次性给予3万元支持。
           
·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资助项目-青年律师支持
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本措施适用于登记地址、税务关系在宝安区,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符合《深圳市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宝府办〔2023〕10号)关于支持措施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及其所属的执业律师。 2.申报主体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2年1月1日以后初次获取律师执业证,并在宝安辖区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在宝安区以外的地区曾取得律师执业证的除外); (2)年龄35周岁以下(以初次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时间计算); (3)承诺享受政策支持后3年内(以当年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算)不离开宝安辖区的律师事务所(分所)。 上述机构所属的执业律师符合资助条件的,由所属机构统一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不得以中介机构名义代理申报。    
支持强度和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专职律师,一次性给予2万元支持。
           
·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资助项目-优秀律师人才支持           
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本措施适用于登记地址、税务关系在宝安区,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符合《深圳市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宝府办〔2023〕10号)关于支持措施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及其所属的执业律师。 2.申报主体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评全国、省级“优秀律师”称号,首次到宝安区注册登记并承诺执业三年以上的执业律师。 (2)首次入选全国、全省涉外律师人才库等人才库的执业律师。 上述机构所属的执业律师符合资助条件的,由所属机构统一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支持强度和方式
(1)获评全国、省级“优秀律师”称号,首次到宝安区注册登记并承诺执业三年以上的执业律师,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支持。 (2)首次入选全国、全省涉外律师人才库等人才库的执业律师,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支持。    
           
·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资助项目-引进优秀律师事务所支持           
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本措施适用于登记地址、税务关系在宝安区,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符合《深圳市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宝府办〔2023〕10号)关于支持措施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及其所属的执业律师。 2.申报主体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荣获国家级、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将总部迁至宝安区的律师事务所。 (2)荣获国家级、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在宝安区新设立分所,且新设分所在宝安区注册的执业律师达10人以上的(以上年度末的数据为准,统计时间截至12月31日)。
支持强度和方式
(1)对荣获国家级、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将总部迁至宝安区的律师事务所,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100万元支持; (2)对荣获国家级、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在宝安区新设立分所,且新设分所在宝安区注册的执业律师达10人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新设立的分所50万元、30万元支持。
           
·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资助项目-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支持           
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本措施适用于登记地址、税务关系在宝安区,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符合《深圳市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宝府办〔2023〕10号)关于支持措施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及其所属的执业律师。 2.申报主体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国际权威机构认定的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与境内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宝安设立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 (2)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与境内律师事务所(非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宝安设立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 (3)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在宝安设立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
支持强度和方式
(1)经国际权威机构认定的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与境内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宝安设立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支持; (2)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与境内律师事务所(非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宝安设立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一次性给予150万元支持; (3)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在宝安设立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
           
·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资助项目-引进涉外法律力量支持           
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本措施适用于登记地址、税务关系在宝安区,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符合《深圳市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宝府办〔2023〕10号)关于支持措施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及其所属的执业律师。 2.申报主体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在宝安设立代表机构的。 (2)其他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宝安设立代表机构的。 (3)在宝安落户并实际运营的律师事务所(分所),聘用港澳法律专业人士的。    
支持强度和方式
(1)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在宝安设立代表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支持; (2)其他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宝安设立代表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 (3)在宝安落户并实际运营的律师事务所(分所),聘用港澳法律专业人士的,按照每一名被聘用并实际开展业务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机构用人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支持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资助项目-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本措施适用于登记地址、税务关系在宝安区,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符合《深圳市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宝府办〔2023〕10号)关于支持措施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及其所属的执业律师。 2.申报主体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对执业律师人数30人以上、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或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认定的优秀律师事务所; (2)在宝安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并实际使用,办公用房信息以广东律师管理平台登记备案的为准。
支持强度和方式
对执业律师人数30人以上、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或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认定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宝安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的,按照实际购房价格的10%,予以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购置支持。 律师事务所(分所)享受本购置支持的,规定时限内不得外迁,即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登记地址需与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地址一致。    
           
·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资助项目-办公用房租金支持           
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本措施适用于登记地址、税务关系在宝安区,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符合《深圳市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宝府办〔2023〕10号)关于支持措施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及其所属的执业律师。 2.申报主体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或执业律师人数30人以上、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或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认定的优秀律师事务所。 (2)在宝安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并实际使用,办公用房信息以广东律师管理平台登记备案的为准。 3.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资助: (1)租赁备案地址不在广东律师管理平台登记备案范围内的; (2)租赁备案登记日期在当年申报公告发布日期之后的; (3)律师事务所新增加地址在广东律师管理平台登记备案变更的日期在当年申报公告发布日期之后的。
支持强度和方式
(1)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按照其在宝安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的上年度租金总额的20%予以支持; (2)对执业律师人数30人以上、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或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认定的优秀律师事务所,按照上年度租金总额的50%予以支持。 以上资助项目,每年度每律师事务所(分所)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享受租金支持的办公用房只限自用,不得转租、分租。 纳入补贴范围的地址、面积以广东律师管理平台登记的为准,申报主体提供的租赁合同、年度租金支付发票及银行流水的租金数据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以票证载明的最低额度为准。    
           
·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资助项目-争优创先支持           
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本措施适用于登记地址、税务关系在宝安区,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符合《深圳市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宝府办〔2023〕10号)关于支持措施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及其所属的执业律师。 2.申报主体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宝安区内连续服务满2年,荣获国家级、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已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过相关支持的,不再享受本款支持。 (2)2022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律师协会法律服务产品评选项目奖项的律师事务所(分所)。
支持强度和方式
(1)对在宝安区内连续服务满2年,荣获国家级、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100万元支持,在政策有效期内,已通过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获得资助的律师事务所又以国家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申报资助的,只按照两者差价(50万元)给予补充资助(本款支持同一律师事务所限申报一次); (2)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律师协会法律服务产品评选项目奖项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每个产品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支持,每家律师事务所(分所)每年度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资助项目-做精做专支持           
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本措施适用于登记地址、税务关系在宝安区,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符合《深圳市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宝府办〔2023〕10号)关于支持措施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及其所属的执业律师。 2.申报主体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为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等)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 (2)执业律师人数在10人以上且30%的执业律师具有会计师、证券期货、专利、商标代理、招投标、仲裁员等专业资格(质)的(以上年度末的数据为准,统计时间截至12月31日); (3)入选“广东省涉外律师事务所库”或“广东省涉外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库”的。
支持强度和方式
(1)律师事务所(分所)为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等)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每服务一家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支持; (2)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执业律师人数在10人以上且30%的执业律师具有会计师、证券期货、专利、商标代理、招投标、仲裁员等专业资格(质),一次性给予30万元支持; (3)入选“广东省涉外律师事务所库”或“广东省涉外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库”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支持。
               
·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资助项目-经营增长支持           
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本措施适用于登记地址、税务关系在宝安区,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符合《深圳市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宝府办〔2023〕10号)关于支持措施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及其所属的执业律师。 2.申报主体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年营收入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1000万元。
支持强度和方式
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年营收入与上一年度相比,每增长1000万元,支持10万元。
           
·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资助项目-做大做强支持           
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本措施适用于登记地址、税务关系在宝安区,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符合《深圳市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宝府办〔2023〕10号)关于支持措施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及其所属的执业律师。 2.申报主体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分所); (2)执业人数3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人均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以上年度末的数据为准,统计时间截至12月31日); (3)执业人数首次超过100人的律师事务所(分所)。 3.申报主体符合上述首次达标条件的计算日期以受理公告发布之日的上一个自然年度时间为准(即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上一个自然年度前曾符合的情形不再追溯,逾期未申报的将不再受理。    
支持强度和方式
(1)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已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过相关支持的,不再享受本款支持; (2)执业人数3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人均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或执业人数首次超过100人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