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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做好2025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各设区市商务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福建省商务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福建省关于促进“丝路投资”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2024-2026年)》(闽商务规〔2024〕2号),以及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文件有关精神,现就2025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开展的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已在境外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协议已生效。
(二)已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通过备案(核准),并开展相关业务。
(三)申报截止日之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福建)”网站黑名单。
(四)积极配合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工作,履行对外投资合作统计和信息报告义务,配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落实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相关规定。
(五)对外投资企业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实际投资且数据已录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统计月报系统。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投资奖励。对企业2024年度实际对外投资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2024年实际投资额5‰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企业实施海外并购,投资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园区,投资我省“两国双园”境外园区的直接投资项目,且2024年度实际投资额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6‰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二)工程业绩奖励。对2024年度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500万美元(含)以上且实现增长的企业,按不超过完成营业额5‰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2024年度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首次达到3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外派劳务奖励。对2024年度外派劳务1000人次(含)以上且实现增长的企业,按不超过200元/人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四)保险费用补助。对企业为境外投资和建设项目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为外派境外项目的中方人员投保人身安全保险,按不超过2024年实际保费支出80%的标准,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三、申报、资金拨付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请各设区市商务局组织企业对照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5)准备申报材料,于2025年3月17日前一式两份分别报送所在设区市商务局。
(二)收到企业材料后,各设区市商务局对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材料于2025年3月31日前行文报送省商务厅(外经处)。
(二)省商务厅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省商务厅、财政厅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规模和企业申报审核结果,确定各类项目的具体资金支持和支持资金上限。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不予以重复支持。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单家企业可获得补助资金不足3000元的不予补助。
(四)企业收到财政支持资金款后,须在一周内向省商务厅(外经处)报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到账确认函”(附件5)。

 附件:

1-1.对外投资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1-2.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1-3.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2.2025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
3.费用支出明细表
4.外派劳务人员情况明细表
5.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到账确认函
 
福建省商务厅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