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打造人工智能创新应用集聚区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网

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打造人工智能创新应用集聚区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1-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推动宝安区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形成新质生产力,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深圳市打造人工 智能先锋城市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宝安实际,制定本 措施。
第一条 语料数据支持
(一)对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数据服务企业,按其上年度非关联方语料数据交易服务情况,每年给予最高 500 万元支持。
(二)对人工智能企业通过数据交易平台购买非关联方语料数据进行大模型研发和应用的,按其实际购买费用的一定比例, 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二条 算力服务支持
(一)对于完成一定规模的智能算力部署并纳入统筹、接受调度的算力建设主体,按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最高 2000 万元。
(二)对购买算力服务用于核心算法创新、大模型研发、训练、调优及应用推理的企业,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最高 200 万元。
第三条 市场拓展支持
聚焦新型智能终端设备、AI 模型应用、具身机器人等终端产品,对销售量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按该企业销售额的一定比 例给予奖励,最高 300 万元。
第四条 行业应用支持
支持在先进制造、仓储物流、特种作业、消费、文旅、政务、教育、医疗等领域打造一批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场景。经评定的人 工智能或具身机器人应用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 比例,对项目主体给予最高 200 万元支持,每年支持项目不超过 15 个。
第五条 科技创新支持
(一)深化市区联动,每年投入一定金额,共同支持核心算法、大模型、灵巧手及核心零部件等软硬件前沿方向开展技术攻 关。
(二)事前审批、事后验收通过的公共服务、创新研发等大型平台,软硬件投入达一定金额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比例,给 予一次性最高 300 万元支持。
(三)对专利和技术攻关项目实现成果转化的企业,达到一定条件的,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六条 融资奖励
对近两年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且单轮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评估,按本轮到位 资金的 5%,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获得本条奖励后再次 获得融资的,不再给予奖励。(投资额为扣除宝安区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权投资部分)
第七条 引育优质人才
支持企事业单位结合自身研发需求,引进国内外人工智能高水平科研人才和团队,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凤凰英才计划 ”并 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第八条 空间保障支持
(一)打造人工智能专业园区(楼宇),对达到认定标准的,给予园区(楼宇)运营主体 200 万元奖励。
(二)对经认定的人工智能企业,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保障体系,给予最多不超过三年的空间保障支持。
第九条 交流合作支持
(一)推动核心零部件产品进入龙头企业供应链,扩大人工智能领域影响力。
(二)对在宝安区举办人工智能领域高水平交易会的主办方(承办方),经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一定金额支持。
(三)支持已备案的行业协会举办交流会。
第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措施与我区区级层面其他同类优惠措施不得重复享受, 申报主体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
(二)本措施支持资金受产业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三)公共服务、创新研发等平台建设支持项目可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限制。
第十一条 附则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支持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人工智能企业和机构,服务人工智能产  业发展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本措施提及的人工智能企业包含符合条件的机器人企业。
本措施中“近 2 年 ”是指申报之日(含申报之日)前 2 年内,
“上年度 ”指上一个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本措施自 2025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至 2027 年 XX 月 XX 日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 可进行相应调整。 由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