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入驻管理办法(修订)-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网

龙华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入驻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5-01-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加强龙华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服务中心”)入驻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及《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服务中心是采取政府统筹管理、专业机构运作、社会公众监督、社会组织受益的运作模式,在龙华区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实施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计划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为龙华区社会组织提供硬件设施和个性化指导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入驻对象
第三条 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入驻孵化服务中心:
(一)在龙华区范围内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
(二)有健全的组织架构、财务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有具体的社会服务项目和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四)有维持项目运转的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五)有维持项目运转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拟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入驻孵化服务中心:
(一)尚未注册,已取得《社会组织临时存款账户通知书》;
(二)有明确的宗旨、业务范围;
(三)具备注册成立和业务活动实施所需的必要资金;
(四)有固定的联系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
(五)有具体的社会服务项目和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鼓励满足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孵化服务中心:
(一)已注册登记的有较大影响力的社会组织;
(二)建立党支部且获得优秀党支部等荣誉称号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
(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五)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八)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应建立党组织。
第三章 入驻申请
第八条申请入驻孵化服务中心的社会组织,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已建立党支部的社会组织还需取得社会组织党组织同意。入驻程序如下:
(一)申请。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发起人向孵化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初核。孵化服务中心对社会组织的入驻申请进行初核,主要对社会组织的性质、预期社会效益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受理意见,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复核。区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入驻对象。对确定的入驻对象,由孵化服务中心出具入驻通知书进行通知;经审批不同意入驻的,由孵化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该社会组织,并说明理由。
(四)入驻。经审核同意入驻的社会组织,须签署入驻承诺书。
第九条 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孵化服务中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驻申请表;
(二)组织概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类型、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等;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介,法人登记证书;
(四)社会组织章程、机构人员名单;
(五)成立满一年的需提交上一年度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拟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孵化服务中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驻申请表(需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二)组织发展规划及孵化可行性报告;
(三)发起人的基本情况、简介及从业人员概况;
(四)区民政部门开具的临时存款账户通知书。
拟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后需及时完成登记,并在完成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第四章 续驻与退驻
第十一条 尚未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入驻期限一般为1年,已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入驻期限一般为2年;同一社会组织累计入驻时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入驻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社会组织可以提出续驻申请,孵化服务中心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同意续驻的,重新发放入驻通知书,续驻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不同意续驻的,发放退驻通知书。入驻期满后不再续驻或续驻期满的,按流程办理退驻。
第十三条 入驻的社会组织主动退驻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申请,孵化服务中心按程序报经区民政部门批准后,发放退驻通知书。申请材料包括:
(一)退驻申请表。已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当加盖公章,尚未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二)入驻通知书;
(三)入驻期间开展社会服务项目情况。
第十四条入驻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孵化服务中心按程序报请区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终止其此次入驻协议,限其在15个工作日内退出孵化服务中心;区民政部门有权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按市场价追回入驻期间所提供办公卡位的租金及孳息、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等措施:
(一)利用孵化服务中心开展违法违规活动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入驻通知发出后1个月内未正常进驻的;
(三)入驻期间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名单的;
(四)违反孵化服务中心管理规定,拒不服从管理的;
(五)超过一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六)入驻期间社会组织被撤销、吊销或注销的;
(七)入驻后开展不符合其宗旨的业务或私自出借、转让办公卡位的;
(八)区民政部门开具的临时存款账户通知书到期时仍未完成登记且无正当理由的;
(九)其他不满足入驻条件或不履行入驻协议和孵化服务中心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十五条 孵化服务中心应当做好与退驻社会组织的交接工作,保护公共设施和公共物品。
退驻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孵化服务中心于退驻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场地交接工作,及时做好社会组织登记信息变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入驻孵化服务中心的社会组织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相关入驻协议、入驻承诺、孵化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等,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孵化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
(二)爱护公共设施,注意维持公共卫生和办公场所的整洁,节约水电,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三)不得利用孵化服务中心场地进行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开展其他非法活动;
(四)场地仅作办公用途,不得占用公共空间,不得堆放活动物资;
(五)努力强化自身能力建设,加强与社会资源的链接,逐步通过提供服务自给自足,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每年开展5次以上活动,并将每次活动的计划、总结及相关影像材料报孵化服务中心;
(六)诚信经营、规范经营,避免出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七)依法依规按期提交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入驻组织,孵化服务中心有权按照规定要求退驻。
第十七条 入驻社会组织按季度向孵化服务中心报送工作情况,积极配合各类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区民政部门每年对入驻满6个月的社会组织进行考核,考核指标由区民政部门另行确定。考核不合格的,由孵化服务中心终止与其签订的入驻协议,并发放退驻通知书。
第十九条 孵化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区民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孵化服务中心入驻社会组织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原则,本办法与本区同类的场地入驻政策,由社会组织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主选择申请入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龙华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入驻管理办法》(深龙华民规〔2020〕10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已按《龙华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入驻管理办法》(深龙华民规〔2020〕10号)申请入驻、续驻及退驻的,相关申请条件、办理程序、提交材料等事宜按原办法办理,其他事宜均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