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能终端产业专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网

深圳市智能终端产业专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1-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圳市推动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工信规〔2024〕6号)《深圳市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工信规〔2024〕13号),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智能终端产业专项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及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智能终端产业专项扶持计划,是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行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智能终端产业,重点聚焦智能手机、个人电脑(含台式机、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下同)、智能可穿戴设备、虚拟现实(含增强现实、混合现实,下同)设备、全屋智能产品和其他创新型消费电子终端领域的研发、生产及应用推广。
第四条  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应遵循职责明确、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绩效明显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项目审查、部门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和发布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受理申报、项目审核、拟定项目资助计划、进行社会公示和申诉处理,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办理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开展绩效自评价;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申报单位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提交项目扶持计划申请书等材料,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配合工信、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完成相关监督、检查、评价、审计和统计等工作。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本规程规定的有关资助项目审核工作环节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及专业化工作。受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约履责,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扶持项目内容、资助标准及申报条件
第八条  智能终端产业专项扶持计划下设七个扶持方向,均采用事后奖补类支持方式:
(一)上下游供应链合作项目。对智能终端整机品牌企业和整机代工企业新增采买相关上游供应链企业自主研发的主芯片、传感器、射频器件、光学器件、显示器件、高端被动元件、精密结构件、电池模组、摄像头模组等核心元器件、零部件、模组(以下统称智能终端领域上游供应链产品)予以补贴。
资助标准:事后资助,按经核定年度净新增采购金额的5%予以采购双方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合计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采购金额按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发票累计金额(不含税,下同)核定。
(二)人工智能终端技术攻关项目。支持企业围绕端侧或端云协同大模型、端侧人工智能芯片、人工智能+操作系统等基础软硬件以及人工智能终端产品开展技术攻关。
资助标准:事后资助,按照经核定项目总投入的15%予以申报单位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资助费用范围包括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和建筑工程费等)、研发费用(主要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等。
(三)人工智能终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1.人工智能终端产品评测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第三方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大模型评测体系,开展应用于端侧的大模型技术和产品能力测试评估。
资助标准:事后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上述平台按照经核定建设费用的50%予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资助费用范围包括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和建筑工程费等)、研发费用(主要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等。
2.人工智能终端技术支撑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大模型头部厂商联合上下游生态企业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终端应用生态伙伴提供技术支持、标准制定等公共服务,培育和孵化新的AI终端形态和大模型应用。
资助标准:事后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上述平台按照经核定建设费用的50%予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资助费用范围包括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和建筑工程费等)、研发费用(主要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等。
(四)国家资助配套支持项目。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承担国家部委组织开展的智能终端领域重大项目予以资金配套。
资助标准:事后资助,对国家资金按不超过1:1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国家级资金和市级配套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五)消费电子热销单品奖励项目。对智能终端品牌企业推出的质量优、市占高、人气旺的消费电子单品予以奖励。
资助标准:事后资助,按照经核定申报产品年度实际销售金额的1‰或5%予以单家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其中智能手机类单品按照1‰予以奖励;其他品类单品按照5%予以奖励。销售金额按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发票累计金额核定。
按照《深圳市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的若干措施》相关规定,具身智能机器人产品按照本条款其他品类单品的资助标准予以奖励。
(六)全屋智能国家级创新载体支持项目。对龙头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科研机构在全屋智能领域获得国家部委支持建设的创新载体予以运营费补贴。
资助标准:事后资助,自获评年度起连续3年每年按照经核定实际运营费用的30%予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资助费用范围包括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和安装费、研究咨询、检验检测、诊断评价、策划设计、培训辅导、人才培养、宣传展示等费用。
(七)国产标准应用补贴项目。对企业应用在深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主导的或获得国家部委立项的关键核心标准的智能终端产品予以补贴。
资助标准:事后资助,根据申报产品应用标准情况按照经核定年度实际销售额分档补贴。智能手机产品按照0.5‰或1‰予以补贴,其中应用标准1项的,按照0.5‰予以补贴;应用标准2项及以上的,按照1‰予以补贴。其他类产品按照5‰或1%予以补贴,其中应用标准1项的,按照5‰予以补贴;应用标准2项及以上的,按照1%予以补贴。同系列标准认定为1项标准,同一类产品政策期内只能就同一标准享受一次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合计最高补贴500万元。政策有效期内,该支持方向合计补贴终端产品数量不超过1亿台。销售金额按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发票累计金额(不含税)核定。
第九条 申报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组成。申报单位应当同时符合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基础申报条件如下:
(一)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智能终端产业领域上下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
(二)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
(三)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项目的实施地需在深圳市内;
(五)不存在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内容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六)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以及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完成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备案等手续;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上下游供应链合作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该项目采用联合申报方式,牵头申报单位为智能终端产业集群整机品牌或整机代工企业且工业产值规模达50亿元以上(含全资子公司),联合申报单位为智能终端领域上游供应链产品研发、生产企业且国民经济统计行业分类为制造业。联合申报双方无关联关系。
(二)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实施期内采购联合申报单位所申报的智能终端领域上游供应链产品的实际采购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三)项目所申报的智能终端领域上游供应链产品为智能终端整机品牌或整机代工企业及其相关采购主体出资购买,完成全额付款并在整机产品中实现了实际量产应用。
(四)联合申报单位拥有相关产品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
(五)牵头申报单位每年至多联合3家企业申报且联合申报单位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十一条 人工智能终端技术攻关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具备人工智能赋能智能终端产品的核心能力,拥有相关技术或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国民经济统计行业分类为制造业;
(二)申报单位近三年(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当年开始)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6%;
(三)项目总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
(四)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
(五)项目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对产业发展具有带动和示范作用,已实现产业化应用,具备创新性和推广价值。
第十二条  人工智能终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强的人工智能终端领域科研技术实力和产业创新影响力。
(二)人工智能终端产品评测公共服务平台应构建较为完整的评测体系,具备人工智能标准服务能力和人工智能终端产品评估能力;人工智能终端技术支撑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向上下游生态企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技术基础和能力,能够有效降低行业技术研发和使用门槛。
(三)平台建设期不超过3年,总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且用于科研、检测及技术服务的软、硬件设备原值占比不低于40%。
(四)平台具备持续运营和服务能力,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组织架构和明确的开放服务运行机制,拥有对外提供公共服务的人才团队、基础设施和场地条件。
第十三条  国家资助配套支持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项目承担的国家专项应属于智能终端产业领域,所获得的国家资助资金到账时间为申报指南发布之日前3个年度内;
(二)项目已验收通过;
(三)申报单位可独立承担、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国家项目,但项目实施地均应在深圳市内;
(四)参与承担国家项目的,应由项目牵头单位联合深圳市内其他参与单位共同申请;
(五)项目未获得过其他市级财政资金配套资助。
第十四条  消费电子热销单品奖励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单位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消费电子品牌企业且国民经济统计行业分类为制造业。
2.申报单位长期专注深耕于企业瞄准的细分产品市场,自身或母公司从事相关细分产品领域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
3.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拥有申报产品自主知识产权。
4.申报单位在申报单品所属细分市场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5位或者全球前10位。
(二)申报单品条件。
1.属于该规程第三条要求的智能终端产品领域。
2.应在当年度申报指南通知发布日前18个月内首次实现销售。
3.项目实施期内智能手机类单品(同一细分市场不同型号的产品为不同单品)实际销售额不低于20亿元,其他细分市场单品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
4.项目实施期内在同一细分市场产品中销量排名前列(如进入淘宝、天猫、京东、抖音四大电商主流平台同类产品热销榜单、IDC等业内权威第三方机构发布的销量榜单前五、在申报单位同类产品中销量前三)且关键性能指标处于行业先进水平。
5.对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或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需获得相应许可或认证。
6.同一申报单位每年最多可选2个单品申报且2个单品应属于不同细分市场。人工智能终端产品(如AI手机、AI PC、AI虚拟现实设备等)可作为单独品类申报1个单品,且不计入上述数量限制。
第十五条  全屋智能国家级创新载体支持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在全屋智能领域具备较强的科研技术实力和产业创新影响力。
(二)项目属于全屋智能产业领域。
(三)项目需于2024年1月1日之后获得国家部委立项。
(四)已申请国家资助配套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六条  国产标准应用补贴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为整机品牌企业或整机代工企业,且国民经济统计行业分类为制造业。
(二)整机品牌企业和其委托的代工企业不得就同一产品同时申报。项目单位为终端产品代工厂的,需提供品牌方知悉其申报而品牌方自愿放弃本政策相关权益的书面说明。
(三)申报的产品属于该规程第三条要求的智能终端产品领域且应在当年度申报指南通知发布日前18个月内首次实现销售。
(四)申报的产品已实现销售和交付,且智能手机产品销售额不低于50亿元,个人电脑、智能电视产品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其他产品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
(五)申报的产品应用了在深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主导的或获得国家部委立项的关键核心标准且得到标准发布单位的认证。(获得国家部委立项的标准应在2023年1月1日之后立项且在当年度申报指南发布日前正式发布)
(六)对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或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需获得相应许可或认证。
(七)不同型号的同一类别产品需合并申报为一个项目。每类别产品需单独申报,单家企业同一年度最多申请2个项目。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由基础申报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两部分组成。基础申报材料如下:
(一)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的《深圳市智能终端产业专项扶持计划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实施报告;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四)申报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
(五)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复印件);
(六)申报单位在深圳市实际从事智能终端领域上中下游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深圳的相关材料;
(七)深圳信用网(https://www.szcredit.org.cn)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八)所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联合申报的项目,联合申报方也需提供上述(三)至(八)项材料。
第十八条  上下游供应链合作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报产品检测认证报告(应包含产品核心参数、技术指标、功能性能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
(二)在整机产品中的应用证明、整机产品出厂凭证和销售证明。
相关材料(三)项目实施期及上一年度同期申报产品的全部采购合同/订单、发票、银行回款单、财务凭证等相关材料。(四)若牵头申报单位采用集中采购方式,还需提供申请主体与相关采购主体关系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人工智能终端技术攻关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报单位研发能力相关材料。
(二)申报单位取得的相关荣誉相关材料(各级创新载体称号、比赛奖励等)。
(三)申报项目所涉及的产品/服务当前性能指标及应用推广效果相关材料(如第三方测试材料、销售合同或协议等)。
(四)申报项目所需的人员、设备、场地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组核心成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明细表、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社保、任务职责分工等)、已购置设备清单、场地等相关材料;
(五)申报项目投入费用明细表及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财务凭证。
第二十条  人工智能终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报单位在人工智能领域研发能力相关材料。
(二)申报单位在人工智能领域取得的相关荣誉相关材料(各级创新载体称号、比赛奖励等)。
(三)申报项目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技术先进性、服务效果等相关材料(包括近三年已提供服务的合同或合作协议及收入凭证、已签订的意向服务合同等)。
(四)申报项目所需的人员(包括劳务合同、学历证明、职称证书、社保缴纳清单、任务职责分工等)、软硬件设备(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原值总价、购置年份等)、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主要保障条件的证明资料。
(五)申报项目投入费用明细表及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财务凭证。
第二十一条  国家资助配套支持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报单位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的项目合同书;
(二)国家资金下达文件;
(三)国家拨付资金到账的银行回单;
(四)国家项目验收通过结论书。
第二十二条  消费电子热销单品奖励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二)申报单位品牌实力和研发能力说明材料(包括与所申报产品相关联的专利、标准、质量品牌荣誉等)。
(三)申报产品检测认证报告(应包含产品核心参数、技术指标、功能性能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含专利、商标所有权等)、相关许可和强制认证书。
(四)细分产品市场占有率的佐证说明。
(五)申报产品项目实施期内全部销售合同、货款到账凭证和销售发票复印件等
(六)申报产品首次投放市场说明(如3C认证时间、产品出厂凭证等)及市场销售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全屋智能国家级创新载体支持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报单位在全屋智能领域研发能力相关材料。
(二)申报项目获得的国家部委立项的相关材料(如发布文件、证书、合作协议等)
(三)申报项目所需的人员(包括劳务合同、学历证明、职称证书、社保缴纳清单、任务职责分工等)、软硬件设备(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原值总价、购置年份等)、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主要保障条件的相关资料。
(四)申报项目投入费用明细表及其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国产标准应用补贴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报产品检测认证报告(应包含产品核心参数、技术指标、功能性能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含专利、商标所有权等)、相关许可和强制认证书。
(二)标准发布单位认证证书、标准发布单位授权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若应用的标准为国家立项的标准,需同时提供该标准获得国家立项并已公开发布的相关材料。
(三)申报产品详细清单,项目实施期内全部销售合同、货款到账凭证和销售发票等。
(四)申请单位为整机代工企业的,需提供品牌方知悉其申报本资助而品牌方自愿放弃本政策相关权益的书面说明(加盖品牌方公章)。

第五章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分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核与核准两大环节。
第二十六条  组织申请与受理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发布。申报指南应明确资助项目的类别、资助条件、受理时间、审核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等内容。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统一信息平台在线填写申请书和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形式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本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助项目申请书以及相关审核材料进行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对材料齐全性或内容合规性存在问题的审核材料,应向申报单位一次性告知补齐或修改意见,以及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
(三)窗口受理。申报项目通过在线预审后,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市民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项目申请书等相关纸质材料。
第二十七条  审核与核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如下:
(一)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本规程第四章规定,对资助项目审核材料实行齐全性、有效性与合规性的形式审查。
(二)专家评审(如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评审,依据项目专家评审评分表,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书面材料集中评审与答辩或现场评审的方式。
(三)专项审计(如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经政府采购服务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审计相关规定对需要审计的资助项目的类别、建设内容以及实际支出的总投入等客观、量化资助条件与指标数据的合规性情况,实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前期审核程序的项目,就申报单位及拟资助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请资助、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况,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五)专项核查(如需)。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申报材料、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征求意见等情况,对可能有疑议的项目以现场考察、专题会议等方式予以专项核查。
(六)拟定扶持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资助标准,结合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征求意见、专项核查和集体决议等情况,拟定扶持计划。扶持计划包括拟资助项目名单和拟资助金额。
(七)社会公示。对拟定的当年度项目扶持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定的扶持计划,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企业或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异议、投诉或举报,并提供证据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管理办法》处理。
(八)下达项目扶持计划与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投诉及举报,或异议、投诉及举报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扶持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受资助单位在专项资金拨付前出现不符合申报条件、经营异常、破产等情况,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取消或暂不拨付资金。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对不同类别的资助项目提出量化绩效目标,及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扶持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扶持计划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扶持计划后续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规程明确的资助项目类别、资助费用范围与标准、资助条件以及审核材料等规定,制定项目扶持计划年度申报指南,并按本规程明确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审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受资助单位在资金下达文件下发后一年内,若出现生产经营的重大变动事项,需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上述重大变动事项影响绩效目标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督促企业整改,未能按要求整改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追回资助资金及孳息,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三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现已资助的项目不符合本规程所列各有关规定,申报单位以不正当方式取得项目扶持计划资助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撤销资助项目,申报单位应退回已取得的全额资助资金及孳息,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第三十三条  申报单位、第三方机构在组织项目扶持计划申请受理与审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非法骗取或侵占专项资金,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各项目扶持计划根据当年度重点工作需要选择性实施,具体资助比例和资助额度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数量情况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