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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做好2025年一季度增产增效奖励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各设区市工信局、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地方电网: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现2025年一季度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24〕12号),现就做好2025年一季度增产增效奖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一)2025年一季度工业用电同比增长6%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其中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玻璃制造、炼铁、铁合金冶炼、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企业主要产品(或主要生产工序)2024年度能效不得低于能耗限额限定值。
(二)2025年一季度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制造业企业。
企业满足以上条件(一)或(二),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无涉黑涉恶行为。
二、奖励标准
(一)按2025年一季度用电同比增量给予每千瓦时最高0.1元奖励,包括2025年一季度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制造业企业。
(二)2025年以前纳统但2024年一季度用电量为0的符合条件企业,按2025年一季度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最高0.1元奖励。
(三)增产增效奖励金额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企业不安排。
(四)钢铁行业企业征收差别电价的用电量不在奖励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工信部门、供电单位(含增量配电网、地方电网等,下同)要指导相关企业在4月15日前完成电费缴交及电费发票开具,逾期未完成电费发票开具的企业将无法进行相关用电统计。
(二)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福建电力)负责统计全省各供电单位所辖区域规上工业企业2024年一季度及2025年一季度用电情况,4月25日前按照电费发票中的用电户号及对应用电量汇总上报省工信厅。各增量配电网、地方电网应于4月20日前将所辖区域规上工业企业用电信息报送至国网福建电力。
(三)各地工信部门要会同当地供电单位认真核对省工信厅下发的拟奖励企业名单,对审核无异议的按时反馈省工信厅;对于审核有异议的,由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工信部门提供佐证材料(2024年一季度及2025年一季度用电发票),经当地工信部门会同供电单位审核通过后上报省工信厅。
(四)省财政厅按照省工信厅审核情况分批将增产增效资金统一拨付给国网福建电力,资金到位后由国网福建电力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按文件企业名单兑现至各用电户号。其中,增量配电网或地方电网供电的用电客户,由国网福建电力将资金先兑现至增量配电网或地方电网在国网福建电力开立的用电户号,再由相应的供电单位兑现至企业用电户号。奖励资金用于抵扣后续发生的电费,并可全额开具电费发票。
(五)各设区市工信部门、供电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密切配合,加快审核进度。对审核把关不严、与企业串通弄虚作假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相关责任人员依照规定予以追责。各相关企业应对提供佐证的用户信息及电费发票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取消补贴资格,并通报有关情况。
(六)为鼓励企业多接订单加大生产,一季度增产增效奖励资金不与其他省级政策资金排重。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