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建设配套资助-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网

宝安区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建设配套资助

发布时间:2025-02-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申报时间: 2024-01-23 至 2029-12-31 
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实施“凤凰英才计划”进一步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宝发〔2022〕7号
资助标准:
对新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符合条件的在市资助基础上给予一次性资助。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对设站单位给予日常经费支持。 1.博士后工作站资助100万元; 2.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资助50万元; 3.获得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资助50万元后,升级为博士后工作站的单位,可追加资助50万元。
申报条件
宝安区设有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且正常开展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宝安区企事业单位在宝安区设有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 2.符合有关规定,切实开展博士后工作,至少有1名博士后在站且开题考核合格。 3.此前在宝安区已申领过此类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建设配套资助的,不可重复申领。
申报材料
初次申报需提交: 1.《宝安区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建设配套资助项目申请表》; 2.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设立批准文件或证书;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资助凭证(加盖业务章的银行流水); 5.博士后招收单位出具的经评审专家签名的《在站博士后人员开题考核表》; 6.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的科研课题或科研计划。 升级后追加申报需提交: 获得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资助50万元后,升级为博士后工作站的单位,如申报50万元追加资助,需提交如下材料: 1.《宝安区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建设配套资助追加项目申请表》; 2.博士后工作站设立批准文件或证书;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资助凭证(加盖业务章的银行流水); 5.博士后招收单位出具的经评审专家签名的《在站博士后人员开题考核表》; 6.博士后工作站科研课题或科研计划。
申报流程
本项目按照核准类项目(一般程序)审核要求执行申报、审查、公示、支付流程。原则上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