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南山区首批功能型无人车测试及应用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网

2025年南山区首批功能型无人车测试及应用项目

发布时间:2025-02-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申报起止时间: 2025-02-17 09:00 至 2025-02-21 18:00

申报对象和条件

申请在南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的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功能型无人车车辆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等相关业务能力;
(三)对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应用试点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具备对功能型无人车的实时远程监控能力;
(五)具备对功能型无人车及远程监管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六)具备风险应对机制和应急处置能力。
申请在南山区行政区域内开展道路测试功能型无人车在满足基本参数要求的前提下,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在无载荷情况下的质量不大于1000千克,具备载货功能的功能型无人车装载货物质量不大于500千克,满载车辆质量不大于1500千克;
(二)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45公里/时,最高倒车车速不大于5公里/时;温度在20℃以上时,一次充换电完成后,满载综合续驶里程应大于80公里;
(三)自动驾驶系统具备安全提醒及警示功能,能够在发生故障、交通事故或临时停车等紧急情况下自动提醒其他车辆及行人注意;
(四)车辆具备人工接管装置可实现现场人工控制,具备远程控制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实现人工接管;
(五)具备数据记录和存储功能,能按照规定实时回传下列信息,并接入政府监管平台,能够自动记录和存储功能型无人车发生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状态信息,数据存储时间不低于1年;
1.车辆(临时)行驶标识编码;
2.车辆控制模式;
3.车辆位置;
4.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车辆灯光、喇叭、信号实时状态;
6.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7.管理部门依法要求接入的数据。
(六)经联席工作小组认可的国内测试区(场)检测合格,检测项目应当至少包括本办法要求的测试项目。
功能型无人车因实际业务应用需要,有部分参数无法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取得经深圳市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未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证明。
申请在南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功能型无人车应用试点活动的主体,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申请主体,其中应当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功能型无人车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当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协议;
(二)在国内或者国外累计开展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里程不低于30000公里,且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
(三)具备功能型无人车应用试点方案,至少包括应用试点路段、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四)具备完善的功能型无人车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在南山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应用试点的功能型无人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每车在南山区拟申请开展应用试点的路段、区域累计进行过合计不低于240小时或者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且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

(二)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的车辆在深圳市其他行政区或者国内其他城市的相似道路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低于1200小时或者5000公里的应用试点(不超过5台共同累积),且每车在南山区拟申请开展应用试点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低于120小时或者500公里的道路测试,期间均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


政策依据:深圳市南山区功能型无人车测试及应用试点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