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网

厦门市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2-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为提升我市会展业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促进我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支持会展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建设“国际会展名城”,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展览项目做大做强
加强会展与产业深度的融合,以会展助推产业协同发展,支持会展企业聚焦我市和周边地区的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培育和壮大符合我市产业布局的专业展会、特色展会。对在我市举办10000平方米(含)以上、实际展期不少于3天的经贸类专业展览会给予奖补,对在我市举办20000平方米(含)以上、实际展期不少于3天的消费类展会给予奖补。
(一)经贸类专业展会
1.规模补助:对展览面积达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展会给予奖补2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000平方米,补助金额相应增加4万元。1-3届按照此标准给予全额补助,第4-6届依次按照0.9、0.8、0.7系数折算后予以补助,从第7届起对以下两种规模展会按0.2系数予以补助:①展览面积1-5万平方米(不含5万平方米)且实现增量(增量指当届与过去3年/届的历史最大规模相比增加的部分);②展览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单个展会每届补助不超过300万元。每年在我市举办两届及以上的,按获补次数计入届次。
展览面积达5万平方米的展会,按规模奖励进行补助后,给予超额奖励。5万平方米奖励2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万平方米奖励10万元。奖励届数不超过六届次,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国际奖励:对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有境外企业(含港澳台地区)参展且展览面积达500平方米的,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实际参展面积予以补助。补助届数不超过六届次。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经贸展应在专业场馆举办,展览净面积与展览总面积之比不得低于40%。展馆内展览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基础上,室外展览部分按实际面积x0.3计入展览面积。
(二)消费类展会
展览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给予补助6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0平方米,补助增加1万元,单个展会每届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届数不超过六届次。每年在我市举办两届及以上的,按获补次数计入届次。
消费展应在专业场馆举办,展览净面积与展览总面积之比不得低于50%。展馆内展览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的基础上,室外展览部分按实际面积x0.3计入展览面积。
(三)品牌展会
对上一年度认定为厦门市年度品牌展会和潜力展会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定额奖励。
第二条 支持会议项目做优做强
立足我市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积极支持国际性会议和影响力强、带动性大的高能级重大会议在我市举办。
(一)规模会议
引进由国家级行业商协会(学会)或高校、“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机构或企业主办、会期2天、参会人数达500人及以上,且住宿总间夜数1000间夜及以上的行业会议,按住宿饭店等级标准给予补助,相当于四星级70元/间夜、五星级100元/间夜。使用多家不同星级酒店的,合并计算。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国际会议
对参会代表来自5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台港澳地区除外),且境外参会人数达50人及以上的国际性会议,按照境外参会人员1000元/人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特大型会议
对参会人数达5000人及以上,且住宿总间夜数3000间夜及以上的特大型会议,给予60万元补助;参会人数8000人及以上,且住宿总间夜数5000间夜及以上的给予80万元补助。
(四)以会带展
对参会人数达2000人且住宿3000间夜以上的会议项目,同期配套举办经贸类专业展览活动(展览总面积达2000平方米),按规模会议项目进行补助后,再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补,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该项目与本办法第一条展览项目奖补不重复享受。
第三条 推动“产业+会展”融合发展
对会展活动主题和内容与我市打造的“4+4+6”现代化产业体系或千亿产业链结合度较高,由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国际性组织或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国际性、国家级专业会展项目,由产业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按批准内容予以资金支持。
产业会展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申请相关活动保障。  
1.协调相关产业部门、市人民政府或市领导向重要嘉宾签发邀请函。  
2.协调协助解决相关申办流程、举办场地、举办时间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3.协调申请市领导或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出席重要活动(会见交流、餐叙、致辞、出席等)。  
4.协调协助供餐监管、医疗卫生保障、公共交通调度、 通信保障、公安消防等提供便利。  
5.协调参展参会嘉宾与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交流,对接相关产业、参访企业或园区等。 
6.协助境外嘉宾充分使用外国人240小时过境免签政策。
第四条 促进会展主体发展壮大
支持会展企业发展壮大,大力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水平高、核心竞争力强的骨干会展企业。
(一)承办机构奖励。对单个自然年度内引进的符合本办法奖补条件的展览、会议项目8个及以上的承办机构,给予全年奖励总额20%的超额奖励。
(二)会展场馆奖励。发挥会展场馆招展引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会展场馆竞争力。对年度新引进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展览项目(过往3年/届内未在厦举办),每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平方米以上(含)展览每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个场馆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两项奖补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支持会展人才建设
对企业参加符合条件的会展业务培训费用给予补助,补助比例最高40%,同一企业年度培训支持资金不超过30万元,单个项目支出金额不少于1万元。培训需提前向会展主管部门备案并认可。
第六条 会展活动保障与促进  
(一)建立产业会展项目评审机制。由市会展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发改、财政、工信以及产业会展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业专家等参与,加强品牌展会活动培育与引进,评审产业会展项目。  
(二)建立会展综合保障联动机制。联合综合保障部门,建立会展综合保障联动机制,为在厦举办的会展活动提供高效的综合保障服务。 
(三)做好会展基础保障性工作。支持开展会展业课题研究、专项调研、会展业统计、项目核查评估、绩效评价、项目事后审计、标准化建设、信用体系建设、档案管理等活动,积极开展会展营销推广平台建设和维护、专业买家对接洽谈等。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展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X月X日相关支持和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跨年度项目以项目结束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