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办法(2025年修订) 闽人社发〔2025〕3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网

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办法(2025年修订) 闽人社发〔2025〕3号

发布时间:2025-02-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一、项目申报
(一)申报人基本条件
1.申报人包括下列群体:
(1)在闽创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在校生;
(2)毕业五年内在闽创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
(3)在闽创业的全日制技工院校在校生;
(4)毕业五年内在闽创业的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
(5)毕业五年内在闽创业、获得国外高等教育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
上述群体包含香港、澳门、台湾人员,院校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正规高等学校。
2.申报人已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并为该申报项目法定代表人(实体执照载明的负责人)。
3.申报人项目类型属于公司或合伙企业的,申报人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30%(含30%)。
4.创业企业或实体在申报及评审期间不属于经营异常状态。
5.创业省级资助同一申报人或同一创业项目只能享受一次。
(二)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人须通过省级平台网上申报,同时提交以下资料电子版:
1.申报人身份证(港澳人员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员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创业实体资格证照。
3.学历相关材料
(1)大中专院校在校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2)境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持境外学历申报的,或者属于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4)技工院校在校生提供全国技工院校在校学籍信息查询报告;
(5)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信息查询报告。 
4.申报人出资材料
(1)公司、合伙企业提供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提供备案的章程;
(3)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供。
5.近三年法人及其股权变更情况说明。
6.创业项目计划书。
(三)申报程序
1.申报
项目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省级平台,按要求进行网上注册和项目申报。
2.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由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项目申报人可向创业实体注册所在地县(市、区)或设区市人社部门进行申诉。
二、评审
(一)评审专家的组成
评审专家由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导师担任。
(二)评审标准
1.经营业务: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发展导向,符合创业者技能或当地资源,预计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科技含量:技术和产品具有原创性、新颖性,取得一定的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创新奖励、行业认可等);在商业模式、市场营销、应用场景等经营或服务方面取得创新。
3.市场前景:已对市场进行调查研究,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验证,有明确的目标市场,有较好的市场需求和市场前景。
4.发展战略:对项目未来发展战略规划清晰,目标科学合理。
5.管理能力:创业者或创业团队有一定的企业管理能力或潜力,团队分工合理,企业内部形成与经营业务匹配的组织结构。
6.财务状况:财务数据能够清晰反映项目营业收入、各项成本支出等运营情况,能够结合实际和需要制定融资方案。
7.风险承受力:对企业在经营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有较充足的考虑,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方案。
8.带动就业情况:能较好地带动各类群体实现就业。
(三)评审程序
1.书面评审。书面评审由各设区市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分析评判,考察申报人的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扶持性,依据项目得分情况和各地申报情况确定进入现场答辩的创业项目。
2.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由各县(市、区)或设区市人社部门组织开展,对拟进入现场答辩的创业项目,围绕其办公(经营)场所、经营资质和营业状况进行实地核查。
3.现场答辩。现场答辩由省人社厅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地经书面评审、实地考察后推荐上报的项目,评审专家通过现场路演的方式,进一步了解创业项目的可行性、创新性、团队构成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情况,确定拟资助项目和拟资助金额。
三、结果公布  
经评审通过的拟资助项目,在省人社厅门户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社厅予以正式公布,并根据评审结果对入围资助的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四、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大中专毕业生创业项目资助资金。对骗取、挪用资助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责任,并追回资助资金。
(二)资助对象应当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
(三)资助对象从接受资助起三年内,按年度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创业实体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社部门报送资助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创业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本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闽人发〔2012〕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