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关于实施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程的若干意见-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网

海沧区关于实施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程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2-05-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精神,大力吸引海内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到海沧创新创业,构建海沧区创新创业人才集聚高地,加快推进海沧“四个定位”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海沧区拟从2012年起,用5年时间,引进和对接国家级人才10名,福建省“百人计划”及厦门市“双百计划”30名。
二、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对象为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计划”的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
三、引才举措
1、拓宽引才渠道。积极参与厦门市委组织部组团赴国(境)外高层次人才集聚的地区开展人才政策推介和招才引智活动,依托海外社团和组织建立海外人才引进联络站。依托投洽会、6·18项目成果交易会、台交会等活动,采用“项目成果+人才”的模式,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和创新团队;主动对接国家级人才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计划”。
2、打造集聚平台。大力依托东南国际航运中心、生物医药港和石油交易中心等平台,引进培育一批引领经济转型升级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重点创新团队。
3、优化人才服务。建立区领导联系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制度,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其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专门机构及专人负责为引进和对接的创新创业人才落实政策、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个性化服务。
四、政策保障
创业人才在海沧区落地,应自行投入不少于100万元启动资金注册创办企业,且每年在海沧区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创新人才在海沧辖区内企业工作满1年,并签署协议,承诺自享受到区级补助年度起在海沧区连续工作3年以上,除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外,海沧区还将给予以下优惠措施:
1、按照创业人才获得的最高创业扶持资金1:1配套给予,区级财政承担扶持资金最多不超过500万元。或按照创新人才享受到的工作生活补贴的最高标准1:1给予配套补贴。
2、提供科技创新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标准参照《海沧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自企业创办当年起5年内或签署承诺协议起5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海沧区留成部分,由区财政给予100%补贴。
4、提供最多3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五年内免交租金。
5、在厦无房的,且未享受过厦门市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选择在海沧购房或租房的,不受国籍、户籍、人事关系限制,不受当年度名额限制,可优先获得60万元的购房补贴或每月2000元的租房补贴。申报的有关条件及程序按照海沧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6、配偶安置和子女就学。配偶暂时未就业的,自创业人才创办企业5年内,给予每月5000元的生活补贴。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时,可在区属学校择校一次。
7、每年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安排免费体检一次。
8、优先推荐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申报国家和省市各类科技扶持资金及参评国家和省市科技进步奖与重大科技贡献奖。对于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科技领军人才自主创新科研项目,海沧区按1:1比例安排项目配套资金支持。
9、对于引进国家级人才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及厦门市“双百计划”创新人才的企业,每增加1名,给予1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贴,创业人才自身除外。
五、申报管理
1、组织领导。海沧区成立“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工作小组”,由区委人才工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投资促进局等部门负责人。
2、分工负责。区高层次人才服务站是工作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高层次人才落地各项工作的对接与服务。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协调落实厦门市“双百计划”人才优惠政策及海沧区人才优惠政策;区投资促进局协助寻找项目投资,协助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协助办理配偶安置和子女入学等事宜。
3、资金拨付。创业人才创办项目的扶持资金,在与海沧区政府签订扶持协议并注册成立公司后,经“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工作小组”确认,由海沧区科技局从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兑现支付。
贷款贴息、个税奖励、工作生活补贴、获国家级科技创新扶持资金项目的区级配套资金及科研经费补贴,经“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工作小组”确认后,由海沧区科技局从专项资金中兑现支付。
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按海沧区人才住房优惠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费用由区高层次人才服务站从专项资金中支付。
4、监督管理。“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和扶持协议的要求,对扶持工作进行全程检查、监督和考核。凡发现项目进程或资金使用与申报材料有严重违背或违反协议规定的,“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工作小组”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已拨付的全部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