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网

西安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 号)和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财政厅《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陕工信发„2018‟89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市工信局负责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对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进行宏观指导,同时负责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评价的具体组织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 申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西安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实际应用成效显著;
(三) 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年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上,资产总额 3000 万元以上。
(四)具有持续较高的研发投入,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不低于 5%或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第七条 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有健全的研发机构并与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建设,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 3 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认定申请
按照属地原则,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当年的申报通知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及推荐意见报送市工信局。
第九条 组织评审
(一)市工信局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查询申请企业信用失信等情况。
(二)市工信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三)市工信局对初审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或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认定意见,并在市工信局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条 认定及授牌
市工信局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予以认定,授予“西安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并授牌。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在市工信局等有关部门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市工信局在技术创新方面,对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对合格的示范企业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销称号、发布有关公告。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根据市工信局当年通知要求报送上一年度本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对已经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如发现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资格的,撤销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予以通报批评,取消三年内申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 5 年。原《西安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市工信发„2013‟7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