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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优秀科普图书作品评选活动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24-07-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福建省优秀科普图书作品评选活动(以下简称“省科普图书评选”),加强科普能力建设,推进科普创作事业高质量发展,参照科技部年度全国优秀科普作品推荐工作(以下简称“全国科普作品推荐”) 的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科普图书评选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牵头主办(可邀请省直有关部门联合主办);福建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具体承办。
第三条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有关单位、本科高校及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组织推荐参选科普图书作品。推荐单位对推荐作品的内容和创作人员科研诚信进行审核。同一作品禁止多渠道推荐。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省科普图书评选,并推荐作品参加全国科普作品推荐活动。
第四条 参选科普图书作品应为评选当年的前三个自然年正式出版发行的图书(含译著和再版图书,且未被科技部确定为全国优秀科普作品以及未被省科技厅确定为福建省优秀科普图书),且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
(二)具备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内涵;
(三)富有科学性、知识性、艺术性、通俗性、趣味性;
(四)内容丰富、形式活泼、图文并茂,公众喜闻乐见;
(五)具有原创性;
(六)丛书应为完成全部出版的成套作品,不接受丛书中的单册或部分作品;
(七)学术著作、教科书、教辅书、图片或摄影集不属于评选范围;
(八)作品语言文字应为简体中文;
(九)不存在作品署名等知识产权或其他方面的纠纷。
第五条 参选作品的申报主体应为图书封面署名的作者,且在福建居住或工作的个人,或者是在福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如是多个作者(个人/单位)共同编著,须指定其中一位主要作者(个人/单位)进行申报,其他作者签字(或单位盖章)确认。如需代签,必须获得委托人的明确书面授权,不得私自代签,一经发现,取消评选资格。
若图书封面署名是笔名或曾用名(个人/单位),须主动提供证明材料。
第六条 省科普图书评选采取专家评选方式。从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科普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若干名专家,组成评委组,并推荐一名专家担任组长。评委评分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原则,评委应遵守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
第七条 省科普图书评选每位评委评选总分100分。评委现场独立打分、工作人员现场统分排序。所有评委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数为参选作品的最终得分。若遇最终得分相同,则按评委的第二个最高分高低决定名次,若评委的第二个最高分相同则按第三个最高分高低决定名次,以此类推;若遇评委具体打分均相同的,抽签决定名次。
第八条 省科普图书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随后印发公布评选结果通知。省科普图书评选设一等奖不超过6项、二等奖不超过9项、三等奖不超过12项和优秀奖若干,并设优秀组织奖。获三等奖及以上的作品将获得创作补助:一等奖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二等奖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三等奖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根据全国科普作品推荐分配名额,推荐总分排前若干名作品参评全国优秀科普作品。已事先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参加当年度全国科普作品推荐资格的作品不再参加福建省推荐;已获得代表福建省参加当年度全国科普作品推荐资格的作品不得再通过其他渠道推荐。在全国科普作品推荐时间截止前如推荐作品无法参加评选,将依序递补。
第十条 参加省科普图书评选的作品及作者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作品参评资格:
(一)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
(二)存在多渠道报名的;
(三)作者存在失信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作者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评选规则行为的。
第十一条 省科普图书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作品参评所产生的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省科普图书评选的工作经费和省科普图书评选三等奖及以上获奖作品创作补助经费从省科技厅安排给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的科技业务费中列支。评委的专家费用参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省科普图书评选的时间地点、推荐名额、评分标准、奖项设置等详细规则,在每年度省科普图书评选活动实施方案中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监督评估与科研诚信处参与省科普图书评选活动监督。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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