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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优秀科普微视频作品评选活动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24-07-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福建省优秀科普微视频作品评选活动(以下简称“省科普微视频评选”),加强科普能力建设,推进科普创作事业高质量发展,参照科技部年度全国科普微视频大赛(以下简称“全国科普微视频大赛”) 的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科普微视频评选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牵头主办(可邀请省直有关部门联合主办);福建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具体承办。
第三条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有关单位、本科高校及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组织推荐参选科普微视频作品。推荐单位对推荐作品的内容和创作人员的科研诚信进行审核。同一作品禁止多渠道推荐。系列科普微视频只能选择一部报名,禁止系列作品分别通过不同渠道报名。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省科普微视频评选,并推荐作品参加全国科普微视频大赛。
第四条 参选省科普微视频评选的作品应为评选当年的前一个自然年完成并播出过的原创微视频作品,且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作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关于互联网作品及其传播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内容短而精,兼具科学性、知识性、通俗性、艺术性、趣味性;
(三)作品应在省级、省会城市电视台,国内主流网络平台,主要科技、科普类网站,具有广泛影响的专业网站播出过,并提供原视频播放网址;
(四)作者承诺参选作品创意及素材的原创性,保证对提交作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若发现抄袭,取消评选资格;
(五)视频中的文字语言应为简体中文,配音和解说使用普通话,配中文字幕;
(六)视频应由片头、正片、片尾三部分构成,片头名称应与申报名称一致,片尾应体现主创人员、制作单位、版权单位等制作信息。
第五条 省科普微视频评选作品的申报主体应为在福建居住或工作的个人,或者是在福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如是多个作者(个人/单位)共同参与创作,须由第一作者(个人/单位)进行申报,其他作者签字(或单位盖章)确认。如需代签,必须获得委托人的明确书面授权,不得私自代签,一经发现,取消评选资格。若遇作者名字变更(个人/单位),须主动提供证明材料。
第六条 省科普微视频评选采取专家评选方式。从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科普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若干名专家,组成评委组,并推荐一名专家担任组长。评委评分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原则,评委应遵守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
第七条 省科普微视频评选每位评委评选总分100分。评委现场独立打分、工作人员现场统分排序。所有评委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数为参选作品的最终得分。若遇最终得分相同,则按评委的第二个最高分高低决定名次,若评委的第二个最高分相同则按第三个最高分高低决定名次,以此类推;若遇评委具体打分均相同的,抽签决定名次。
第八条 省科普微视频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随后印发公布评选结果通知。省科普微视频评选设一等奖不超过6项、二等奖不超过9项、三等奖不超过12项和优秀奖若干,并设优秀组织奖。获三等奖及以上的作品将获得创作补助:一等奖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二等奖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三等奖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根据全国科普微视频大赛分配名额,推荐总分排前若干名作品参加全国科普微视频大赛。已事先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推荐或自荐参加当年度全国科普微视频大赛的作品不再参加福建省推荐;已获得代表福建省参加当年度全国科普微视频大赛资格的作品,不得再通过其他渠道参赛。在全国科普微视频大赛报名时间截止前如推荐作品无法参赛,将依序递补。
第十条 参加省科普微视频评选的作品及作者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作品参评资格:
(一)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
(二)存在多渠道报名的;
(三)作者存在失信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作者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评选规则行为的。
第十一条 省科普微视频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作品参评所产生的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省科普微视频评选的工作经费和省科普微视频评选三等奖及以上获奖作品创作补助经费从省科技厅安排给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的科技业务费中列支。评委的专家费用参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省科普微视频评选活动的时间地点、推荐名额、评分标准、奖项设置等详细规则,在每年度省科普微视频评选实施方案中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监督评估与科研诚信处参与省科普微视频评选活动监督。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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