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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项目认定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5-01-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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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文件精神,强化企业在科研组织中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研发项目包括企业自主研发项目和企业委托研发项目两类。
第三条 企业(不含计划单列市)自主研发是指在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自筹资金,内部自行立项,自行组织实施的研发活动。研发活动的定义要求、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以及研发项目的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文件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企业委托研发项目是指在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含创新实验室、民办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含计划单列市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福建省内企业委托的技术开发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企业申请将自主研发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为研发项目的牵头实施单位。
(二)研发项目应由申报企业自筹资金、自行立项、自行组织实施、自行管理和自行验收。项目管理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于2023年7月联合发布)执行。
(三)研发项目应在申报当年度已完成验收并合格,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申报项目立项时间应在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时间内。项目验收可由企业根据内部验收标准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验收。
(四)企业自主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应达500万元(含)以上。
(五)研发项目应围绕解决企业或产业关键技术问题进行研究攻关,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技术创新,且未获得过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六)企业没有逾期未验收的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均未在科研违规、科研失信惩戒期内。
每家企业每申报年度限申报1个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项目。
第六条 高校院所(含创新实验室、民办高校)、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研发承担单位)申请将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项目研发承担单位与企业委托方应签订委托研究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并按照规定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单个项目企业委托投入300万元(含)以上。
(二)委托的研发项目应在申报当年度已完成验收并合格,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申报项目签订委托研发合同时间应在指南要求的时间内。项目验收可由合同双方约定按其中一方的内部验收标准组织或委托第三方验收。
(三)委托的研发项目应围绕解决企业或产业关键技术问题进行研究攻关,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技术创新,且未获得过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四)项目研发承担单位没有逾期未验收的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均未在科研违规、科研失信惩戒期内。
(五)委托研发的项目在报送省科技厅前,应由研发承担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项目研发承担单位每年度为同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限申报1个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章 工作流程及材料
第七条 研发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认定管理程序包括项目申报、项目推荐、项目审核与项目认定:
(一)项目申报。省科技厅发布企业自主研发项目和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通知,由项目申报单位通过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申报书,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二)项目推荐。实行归口推荐申报。项目推荐单位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项目,并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材料。项目推荐单位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确定。
(三)项目审核。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项目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审核或实地核查。
(四)项目认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下达文件,将项目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清单,认定为自主研发类或委托研发类项目,并确定项目编号发文公布。
第八条 企业自主研发项目申报所需材料(具体要求在年度申报通知中明确):
(一)《企业自主研发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二)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包括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三)自主研发项目研发费用500万元(含)以上的佐证材料,包括:该项目研发支出辅助账、该项目执行期每年度的《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即每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710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本项目对应归集情况)。
(四)项目验收材料,包括:项目原计划研究内容,实际开展的主要研究工作、关键技术突破点,实现的研发成果及其创新性。如研发成果已产业化,请提供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佐证材料。
(五)项目如申请或获授权自主知识产权,请提供相应材料。
(六)《诚信承诺书》、《科研伦理审批意见》(有科研伦理风险的项目)。
(七)申报指南列出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申报所需材料(具体要求在年度申报通知中明确):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委托研究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
(三)委托研发项目实施绩效总结、经费到账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合同双方约定出具的验收材料。
(五)项目如申请或获授权自主知识产权,请提供相应材料。
(六)《诚信承诺书》、《科研伦理审批意见》(有科研伦理风险的项目)。
(七)申报指南列出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支持、处理措施
第十条 实行事前承诺和事后监管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签署诚信承诺书,确保项目申报认定过程的所有材料及数据真实准确。省科技厅加强事后监管,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省科技厅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暂行管理办法(暂行)》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研发项目资金全部由企业自筹。获得省科技厅下达的项目编号后,视同承担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可作为申报各级扶持政策(含评优、评先及职称评定)等所需的条件、资格佐证。项目单位不得将已获得省科技厅下达项目编号的同一项目,再次申报常规的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对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后续发现企业自主研发项目实际研发费用不足500万元、委托研发项目实际投入不足300万元认定标准的,一经发现,取消企业和受委托单位3年后续申报该类项目的资格。
第十三条 企业自主研发项目和企业委托研发项目为事后认定项目,项目研发活动管理由承担单位自行负责,无需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20日起实施,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