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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开展省级海外仓认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1-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 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商务部等四单位关于印发<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发展有关举措>的通知》(商贸函〔2023〕597号)要求,支持我省企业加快海外仓布局,提升服务水平,现开展省级公共海外仓和自用海外仓认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外仓的定义
(一)公共海外仓。公共海外仓是指由比较成熟的物流仓储服务商根据目的国(地区)法规建立的海外备货仓或者中转集货仓,依托信息化系统管理,帮助外贸经营主体完成从国内集货、出口退税、国际运输和清关、海外仓储管理及目的国(地区)配送的全程跨境物流模式。
(二)自用型海外仓。企业主体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通过自建、租赁或并购等形式在海外建设的可用于存储货物、产品展示、尾程加工、退换货或产品维修等的海外仓库。其目的是为了更快捷、更方便地处理海外订单,能够更好地掌控库存,减少物流成本,从而提高企业在海外的业务效率和竞争力,对上下游产业链具有支撑带动作用。
二、认定对象、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省级公共海外仓
1.认定对象。福建省内注册的企业,在境外(含港澳台)建设运营的公共海外仓。
2.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福建省内依法登记注册1年以上(2024年1月1日前注册),持续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未违反我国和所在国法律法规;
(2)申报企业对外投资经营股权关系清晰,申报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海外仓境外投资主体超过50%的股份;
(3)申报企业拥有所申报海外仓的所有权或运营权。
3.申报海外仓应具备的条件
(1)在境外持续运营1年以上(2024年1月1日前投入运营,并持续至今);
(2)能够提供国际仓储和物流配送服务的同时,还能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入库质检、营销推广、线下展示、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服务中的3项以上服务;
(3)已建立数字化管理系统,包含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ERP具备但不限于订单管理、库存管理、头程运输管理、计费结算等功能;
(4)仓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指单个仓储面积);
(5)服务外贸经营主体20家以上,服务福建省外贸经营主体10家以上;
4.申报材料要求
(1)福建省公共海外仓申请表(详见附件1-1);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详见附件2);
(3)公共海外仓总体情况介绍(详见附件3);
(4)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共海外仓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企业完税证明,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通过“信用中国(福建)”网站免费申请获取);
(5)海外仓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以下一项多或多项:自建或合建海外仓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境外使领馆商务经商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入股或合作协议、投资证明;
(6)申报海外仓的仓库购买(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等证明材料,海外仓设备购买清单(设备名称、数量、照片)及付款财务凭证或设备租赁协议;
(7)申报海外仓ERP、WMS系统应用开发合同(购买合同或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系统截图等证明材料;
(8)申报企业提供相关综合配套服务证明材料: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需提供至少一套出口报关、国际运输提单、进口清关、入库、出库全流程单据,入库质检、营销推广、线下展示、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需提供至少一套相关业务单证及管理系统截图,如相关服务为仓库合作方提供,需提供与合作方合作协议;
(9)提供一份服务企业名单(详见附件4),并提供申报企业与外贸经营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
(10)月发货单量情况说明、月发货单量及货值情况统计表及系统截图;
(11)公共海外仓的平面图、实体照片、地图定位截图;
(12)提供一段1-3分钟的介绍视频,内容包括海外仓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人员使用操作系统画面、货物情况等。
(二)省级自用海外仓
1.认定对象。福建省内注册的企业,在境外(含港澳台)建设运营的自用海外仓。
2.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福建省内依法登记注册1年以上(2024年1月1日前注册),持续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未违反我国和所在国法律法规;
(2)申报企业对外投资经营股权关系清晰,申报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海外仓境外投资主体超过50%的股份;
(3)申报企业拥有所申报海外仓的所有权或运营权。
3.申报海外仓应具备的条件
(1)在境外投入运行1年以上(2024年1月1日前投入运营,并持续至今);
(2)已建立数字化管理系统,包含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等;
(3)仓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指单个仓储面积);
(4)2024年带动出口1亿元以上(纳入海关统计)。
4.申报材料要求
(1)福建省自用海外仓申请表(详见附件1-2);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详见附件2);
(3)海外仓总体情况介绍(详见附件3);
(4)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海外仓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企业完税证明,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通过“信用中国(福建)”网站免费申请获取);
(5)海外仓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以下一项多或多项:自建或合建海外仓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境外使领馆商务经商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入股或合作协议、投资证明;
(6)申报海外仓的仓库购买(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等证明材料,海外仓设备购买清单(设备名称、数量、照片)及付款财务凭证或设备租赁协议;
(7)申报海外仓信息化系统应用开发合同(购买合同或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系统截图等证明材料;
(8)月发货单量情况说明、月发货单量及货值情况统计表及系统截图;
(9)海外仓的平面图、实体照片、地图定位截图;
(10)提供一段1-3分钟的介绍视频,内容包括海外仓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人员使用操作系统画面、货物情况等。
三、其他要求
(一)每个企业申报的海外仓数量不超过2个,其相关联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材料要求。一是企业提交材料一式3份,按A4纸规格打印,胶装成册,加盖骑缝章。二是材料内容需按“四、申报材料第1至12项”顺序编排,附目录并标注页码,对应材料内容页码清晰。三是申报材料涉及外文文件需提供中文译本,翻译件加盖公司印章。四是申报材料电子版请提供目录索引格式的PDF文档,连同视频资料刻录光盘(一式两份)随纸质材料报送。
(三)请各设区市(含平潭)商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做好项目推荐工作。负责申报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审核。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于2025年1月   日前,将推荐项目行文报送省商务厅,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送省商务厅2份,并报电子版至电子邮箱:jishubiao@swt.fujian.gov.cn,逾期不予受理。
四、认定及结果运用
省商务厅根据企业申报情况,择优认定一批省级公共海外仓和省级自用海外仓。
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对经认定的省级海外仓主体企业在财政资金、信贷投放、信保产品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附件:

1.省级海外仓申请表

2.申报声明
3.企业海外仓业务总体情况介绍(模板)
4.服务企业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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