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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5-03-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包装行业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工作,奖励在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促进福建省包装行业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福建省包装行业的综合实力和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福建省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是经福建省科技厅奖励办报备,由福建省包装联合会设立的面向福建省包装行业的科学技术综合性奖项。
第三条 由福建省包装联合会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福建省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成员由福建省包装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组成:评审委员会由领导小组聘任,负责福建省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福建省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和表彰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福建省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设置

第六条 福建省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与包装相关的基础研究、产品、设计、工艺、材料、技术、设备研发及其应用推广等,不包括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第七条 福建省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奖项的等级由申报项目成果水平综合评定,主要从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对相关领域或行业技术推动作用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评价。
第八条 评审的基本原则是:与国内外同类研究和技术比较,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的成果,可评为二等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的成果,可评为三等奖。
第九条 福建省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和基础公益类。
(一)技术发明类:研究开发或发明的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和新装备等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与已有同类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作用,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经实施,创造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二)科技进步类: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及其应用推广的技术开发类成果;以及在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和工程化过程中效果明显、效益显著,并对成果有所完善或创新的推广应用类项目;

(三)基础公益类:在促进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标准、软科学研究和检测类项目成果。
第三章 福建省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与授予

第十条福建省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第十一条 在福建省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可申报福建省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二条 申请福建省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奖励办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细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奖励项目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五条 福建省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度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不得参加所在单位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从最终获奖项目中择优提名申报中国包装联合会包装科技奖。
第十七条 福建省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结果报福建省包装联合会批准后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八条授奖前须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 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建省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领导小组撤销奖励,并取消其两年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参与福建省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或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技术秘密、剽窃科技成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福建省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不收取评审费,推荐单位也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福建省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证书可作为对科技人员的评价依据,但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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