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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或 “赋权+转让+约定收益”试点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5-03-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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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探索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或“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科综[2024]30号)精神,鼓励和引导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探索采用“先使用后付费”或“赋权+转让+约定收益”的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使用,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使用,提升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效,现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探索建立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或“赋权+转让+约定收益”的新型转化机制,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提高转化效率,促进更多高质量科技成果在福州市落地生根,激发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力,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福州市高质量发展。
至2026年,全市至少2家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参与模式探索,支持闽都创新实验室积极试点,至少形成4个“先使用后付费”或“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案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向全市推广。
二、试点科技成果范围:福州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的类型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三、试点内容与模式
(一)“先使用后付费”模式: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使用,双方明确约定采取延期方式支付许可费,即先零门槛先行使用许可成果,之后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支付许可费:
1.在约定的时间节点(一般节点或里程碑节点)支付许可费;
2.通过收入提成支付许可费;
3.同时约定时间节点支付加上收入提成支付许可费,具体形式可根据双方标的和约定予以确定。延期支付时间至少在许可合同生效一年(含)之后,或被许可方基于此科技成果形成产品或提供服务产生收入之后,但应在合同有效期内。鼓励试点单位与企业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确保科技成果的持续应用与优化。
(二)“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模式: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在科技成果赋权成果完成人(团队)后,在约定收益的基础上,再将留存的单位所有权部分转让给成果完成人(团队),成果完成人(团队)获得全部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通过约定转让协议享有科技成果未来收益。成果团队涉及多人,可事先约定团队内部人员未来收益分成。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申报与遴选:市科技局发布试点申报指南,组织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申报,经专家评审后确定试点单位。
(二)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各试点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科技成果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试点的科技成果范围、工作流程、决策机制及权责分工报市科技局和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梳理存量科技成果。各试点单位对已有的存量科技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标记管理,按成果属性、成果阶段、转化状态进行台账标记,形成全面覆盖、科学有效、分类明晰的科技成果资源库。
(四)扩大成果池。各试点单位应将更多的职务科技成果纳入成果池。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三年内未转化的,原则上均应纳入成果池进行转化。
(五)加强供需对接。各试点单位通过走访企业、项目路演、专场推介会、借力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等形式,积极推介科技成果,促进中小微企业更多了解和对接科技成果。
(六)拓宽转化渠道。各试点单位应支持科技特派员和财政资助的项目成果等采取“先使用后付费”或“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模式推动更多的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至少完成2个通过上述模式转化科技成果的案例,并将相关案例情况报送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
五、实施进度
(一)第一阶段:至2025年6月前,开展试点单位申报,确定第一批试点单位;
(二)第二阶段:至2025年12月前,各试点单位各自开展模式探索;
(三)第三阶段:至2026年12月前,总结第一批试点单位的经验做法和案例,选择具有良好示范效应的做法面向全市推广。
(四)第四阶段: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补充新的模式试点单位。
六、政策支持与激励措施
对列入试点“先使用后付费”或“赋权+转让+约定收益”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根据技术许可合同中涉及的技术成果数量、许可实施成效等,按照我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给予奖励,奖励时间点应与购买方付费时间点相匹配。
七、实施与监督:试点单位按照实施方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市科技局、教育局等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定期评估试点成效。试点期满后,组织总结评估,提炼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