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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方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在省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的指导下,我局与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进行了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宣传推动,结合我局持续开展8年的研发项目前置确认活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我市得到充分贯彻落实,广大企业已经熟知政策并能用好用足政策,全市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抵扣额也从2008年的2.76亿增至2016年的17.16亿元。
根据国务院决定,2015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进一步简化了税前抵扣的办理要求,扩大了研发活动和研发费用的可抵扣范围。11月初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则对财务处理及备案要求进行了简化与规范。新规对研究发开活动界定方法的调整较为突出,即采用负面清单替代高新技术领域对研发项目进行界定,这项调整明显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难度。
鉴于此,为了进一步简化企业备案手续,减少申报环节,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度始我局将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开展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研发项目鉴定办法的调整
自今年起,我局将仅对税务机关有异议的项目并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提供鉴定意见通知书》受理企业鉴定申请。今后将不再开展税务机关年度汇算前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集中确认活动。
为方便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有异议项目的科技鉴定,经与市国税局、地税局协商,今后我局将于2017年7-8月间集中开展项目鉴定活动,并可根据税务机关意见,安排第二批项目鉴定活动。请相关企业届时关注我局在福州科技网上发布的申报通知,具体受理申报时间以我局通知为准。
二、政策宣传培训活动将继续举行
基于仍有部分企业不了解这项政策,以及部分企业的研发人员、财务人员及项目申报专员流动性较大,为不影响企业享受政策,今后我局还将继续联合市国税局、地税局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宣传、培训活动。
2016年度面向全市企业的政策培训活动将于近期举行,请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及需要参加培训的企业与个人关注我局网上通知,及时参会。
特此通知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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