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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县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樟财〔2020〕263号
发布时间:2020-11-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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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永泰县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制订了《永泰县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永泰县农业农村局
永泰县财政局
2020年11月9日
永泰县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永泰县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参照《关于印发<农民创业园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闽财农〔2017〕11号)、《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9〕19号)的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永泰县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以长庆镇、嵩口镇、同安镇为核心区,辐射县域21个乡镇。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省、市、县下达专项用于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建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承担单位是指在永泰注册登记的台资企业、闽台合资企业(核心区台资比例不得低于25%,辐射区不得低于50%)以及组织开展闽台技术文化交流和对台招商推介活动的县、乡/镇主管部门。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分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和企业类项目两大类。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是指为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整体提供服务项目。企业类项目是指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建设、自身受益的项目。
第五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以由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所在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符合招投标要求的要严格按程序实施招标。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内直接服务主导产业的污水污泥集中处理、公共电子商务平台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二)闽合融合发展产业园总体规划、区域公用品牌宣传推广等。
(三)组织公益类农民技术培训、制定主导产业行业技术标准、开展主导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动成果转化及其它市场服务、组织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项目的第三方审计验收等。
(四)其它直接服务台胞台企、对台农业文化交流类公共建设项目。第六条企业类项目财政资金奖补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农业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指内部道路改造、供电供水设施、排灌设施及其它基础设施;设施大棚、加工用房、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等生产和配套设施。
(二)产业融合项目。主要指农产品生产加工设备设施、产品储藏、冷链配送和流通设施建设、两岸农业技术人才交流培训、休闲观光配套设施及其它三产融合项目。
(三)“农业五新”示范推广项目:台湾农业良种、技术、肥料、农药和机械设备的引进、合作开发及示范推广。
(四)贷款贴息项目。主要指以投贷补等方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建设资金利息补助;省级财政扶持资金按省农业农村厅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县级财政扶持资金仅对新建农产品加工、高新技术项目,在正式运营后的前3年产生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
(五)土地流转项目。主要指项目承担单位土地流转的租金补助。仅对台企台胞从事高效设施农业、新品种引进示范项目。
(六)电费优惠项目。主要指项目承担单位独立用电产生的电费补助。省级财政扶持资金按省农业农村厅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县级财政扶持资金执行《加快永泰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建设若干政策》规定标准。
以上所有奖补项目,对同一项目承担单位在同一申报年度内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省级财政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七条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金罚款、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农用拖拉机、冷链物流设备除外)等;
(二)项目承担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劳务费用等经营性和福利性支出;
(三)从项目资金提取管理费。
(四)与农业生产设施无关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五)项目承担单位担保金和弥补项目承担单位亏损。
(六)其他非涉农领域支出。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八条由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所在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符合招投标要求的要严格按程序实施招标,并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时限和比例拨付资金。
第九条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企业类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和下达的资金额度,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分配方法和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各业主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开展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二)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行业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立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补助方案,在县政府信息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联文批复,并于15日内将批复文件报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存档。
(三)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批复文件要求,自主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向县农业农村部门申请项目验收,附资质单位编制的预决算及决算审核报告;建立财务专账,并提供财务审计报告。2020年1月1日以来开工建设的,均可纳入奖补范围。
(四)县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请后,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邀请符合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拨付至项目承担主体。聘请第三方所产生的费用可在财政补助资金中支出。
第十条资金使用方案审批后,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进行项目调整、变更或终止的,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一条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专账。
第十二条建立“一项目一档案”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将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土地流转协议、申报指南、申报书、批复文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财务专账、验收报告、第三方审计报告等资料,以上为非必须提供资料,供参考)及时归档,以备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已获得其它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不再享受本办法财政补助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监管及绩效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批复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对偏离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积极开展项目年度绩效评估工作;配合县财政局在年终对当年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情况进行专门清理结算,专项资金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冒领、截留、挪用、挤占等违法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永泰县农业农村局、永泰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