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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3-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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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区建筑业转型升级,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提高服务保障水平,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建筑〔2023〕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里区“建筑之乡”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的通知》(闽建筑〔2024〕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规〔2024〕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规〔202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若干措施。
第一条 综合经济贡献奖励
鼓励企业发展壮大,对企业予以下奖励:1.年度综合经济贡献在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30%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2.年度综合经济贡献在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25%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3.年度综合经济贡献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给予奖励50万元。4.年度综合经济贡献在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给予奖励80万元。5.年度综合经济贡献在2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奖励120万元。6.年度综合经济贡献在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8%以上的,给予奖励300万元。7.年度综合经济贡献在100亿元以上、200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6%以上的,给予奖励400万元。8.年度综合经济贡献达到200亿元的,给予奖励600万元,在此基础上,年度综合经济贡献每增加10亿元,奖励金额增加50万元。
综合经济贡献奖每年对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综合经济贡献由企业建筑业产值、工资薪酬、企业利润3项指标加总计算。
第二条 资质等级奖励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培育企业发展壮大。企业新增或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每项给予奖励500万元。对新增高等级资质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新增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5年内给予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新增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工程监理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中新增公路、铁路、港航、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通信、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75万元。
第三条 拓展业务奖励
鼓励企业拓展业务,企业年度建筑业产值同比增长3亿元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度实际支付银行生产经营贷款利息总额的3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超低能耗奖励
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筑,加快推进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发展。建筑业用地项目新获得超低能耗建筑(或近零能耗、零能耗建筑)认证标识的(设计阶段、施工阶段或运营阶段),按每平方米1200元标准,3年内给予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奖补。
第五条 优质工程奖励
鼓励企业创优创先,引导打造精品工程。项目新获“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奖项的,按项目给予承建单位奖励50万元;新获“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项的,按项目给予主体施工单位奖励50万元;新获“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福建省建设工程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奖的,按项目给予承建单位奖励30万元;新获福建省“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的,按项目给予承建单位奖励10万元。项目新通过厦门市工程质量评价活动评审(市优质工程)的,按项目给予承建单位奖励5万元。企业的不同项目,可分别奖励;同一项目获多个奖项的按就高原则予以奖励(已按低级别奖励的,若再获奖励时,则按差额给予补发);同一项目有多个辖区企业作为承建或主体施工单位的均分奖励。
第六条 技术进步奖励
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编制申报工程建设工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工程建设工法、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企业不同工法(项目),可分别享受奖励;同一工法(项目)按就高原则予以奖励(已按低级别奖励的,若再经认定时,则按差额给予补发)。
第七条 建筑转型奖励
支持企业积极参与智能建造试点,以智能建造产业为主线,开展“专精特新”创建行动。对新认定为厦门市智能建造骨干企业的,给予奖励20万元。对新入选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企业的,给予奖励10万元。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分别享受相应奖励。
鼓励辖区建设项目开展智能建造技术实践: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福建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厦门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承建单位,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2.对新认定为厦门市智慧工地三星项目的承建单位,给予奖励10万元。企业的不同项目,可分别奖励;项目获不同称号的,可分别奖励;项目由多个辖区企业承建的均分奖励。
第八条 人才保障奖励
落实人才保障措施,促进人才队伍健康发展。企业承建的项目新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或福建省建设工程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奖(不含优质专业工程)的,对企业就该项目的在职项目经理,每个奖项给予奖励3000元。支持企业引进培育科技人才,对新认定省级以上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建站建筑业企业150万元奖励。
第九条 信用激励奖励
鼓励企业做大规模,引导企业积极创建优质工程、履行社会责任,塑造企业良好形象。对产值综合贡献情况良好或者牵线协助建筑业招商的,区政府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新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闽江杯”“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新通过厦门市工程质量评价活动评审(市优质工程),或者参与防汛、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等履行社会责任的,区住建局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条 有关说明
(一)本措施涉及的资金奖励扶持政策,与湖里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除对项目经理奖励外,政策实行年度资金总控。
(三)本措施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四)本措施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五)本措施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本措施规定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参照本措施享受相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