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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3-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厦门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着力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营造更加完善的创新环境,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鼓励企业使用“火炬创新券”
(一)向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占比(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下同)达到5%(含)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发放不超过10万元的电子化支付凭证——“火炬创新券”。企业向“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事项时,可按照“火炬创新券”使用规则予以抵扣,最高不超过合同应付金额的40%。
(二)支持科技服务机构承接“火炬创新券”服务事项。“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按季度向高新区申请兑付抵扣金额,同时高新区按其当期创新券兑付金额的20%给予奖励。单家服务机构年度享受本项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二条 支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一)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最高按其所获得的市级相关财政奖励金额的50%给予支持。
(二)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占比达到5%(含)以上的,按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度的增长额,给予最高8%的补助,单家企业年度享受本项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火炬瞪羚企业”发展
每年组织认定“火炬瞪羚企业”。对“火炬瞪羚企业”给予以下补助:
(一)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占比5%(含)-10%(不含)的企业,按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度的增长额,给予最高15%的补助,单家企业年度享受本项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二)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占比达到10%(含)以上的企业,按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度的增长额,给予最高20%的补助,单家企业年度享受本项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火炬独角兽企业”发展
每年组织认定“火炬独角兽企业”。对“火炬独角兽企业”给予以下补助:
(一)向高新区各类投资基金进行推荐,按规定给予基金投资支持。 
(二)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占比5%(含)-10%(不含)的企业,按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度的增长额,给予最高20%的补助,单家企业年度享受本项补助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三)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占比达到10%(含)以上的企业,按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度的增长额,给予最高25%的补助,单家企业年度享受本项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产学研合作
鼓励市级及以上研发创新平台的企业或“火炬瞪羚企业”、“火炬独角兽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其当年度签订的技术合同(经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交易额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度享受本项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培育“火炬协同创新主体”
每年组织认定“火炬协同创新主体”,经认定的企业按照其开展协同创新工作的类别,分别给予以下扶持:
(一)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按照企业当年度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的研发经费金额的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度享受本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对外提供中试验证服务。按照企业实际提供对外中试验证服务并于当年度实现收入金额的3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享受本项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建设各类研发机构
对上一年度新获批“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按照所获称号分属于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类型研发机构在获得不同级别称号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第八条 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
对上一年度获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并署名的,分别给予1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项目参与单位并署名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评省级、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且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并署名的企业,按照所获奖项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个项目获得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多个奖项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第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利用项目
每年组织专利信息分析利用项目评审,对申报项目的编写质量、实际运用情况等进行评定,择优按项目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项目不超过10个,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补助额度最高20万元。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级、区级同类型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项政策。
第十条 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
每年组织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工作,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等进行评定,择优评选(最高10家)一批知识产权优质企业进行培育。项目培育期满后,由高新区组织验收考核,对综合评分位列前50%的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对其余通过考核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开展“火炬专利奖”评选
每年组织“火炬专利奖”评选工作,围绕专利撰写质量、技术方案先进性、运用与保护成效、产生社会效益与发展前景等进行综合评定。对获评“火炬专利奖”(最高15个)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每年获奖专利不超过1件。已获得过国家、省、市、区专利奖的项目不再参评“火炬专利奖”。
第十二条 鼓励高校科研成果转移转化
鼓励创业孵化载体开展产学研转化工作。创业孵化载体当年度每引进孵化1个拥有发明专利的高校师生注册成立企业的,在下一年度给予该创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创业孵化载体当年度每引进孵化1个拥有实用新型专利的高校师生注册成立企业的,在下一年度给予该创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家运营机构年度享受本条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创业孵化载体提档升级、高质量发展
(一)对当年度经国家部委评定的“基础级综合(专业)类孵化器”、“高能级综合(专业)类孵化器”和“卓越级综合(专业)类孵化器”,在下一年度分别给予该孵化器运营机构2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个孵化器获得本项前述规定的不同级别奖项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本项与市级政策重叠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企业可择一申报相应奖励政策,享受相应奖励金额后,不再进行差额补足。
(二)对当年度在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载体考核中获评优秀的,在下一年度给予该创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20万元的考核配套奖励。同个创业孵化载体在同一考核年度获评多个考核优秀等级的,仅享受一次考核配套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创业孵化载体培育优质创业项目
创业孵化载体上一年度每新增1个常驻办公的台湾创客项目或金砖国家(不含中国大陆及港澳)创客项目,在当年度给予该创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在创业孵化载体的培育辅导下,在孵企业或毕业不超过12个月的企业上一年度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的,按每家企业单项10万元的标准在当年度给予创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奖励。
鼓励创业孵化载体引进培育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创业孵化载体引进近三年曾于国家部委举办的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并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或推荐在孵创客项目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创业大赛获奖的,分别在引进或获奖的下一年度给予该创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每个获奖项目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单家运营机构年度享受本项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本条款与市级政策重叠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措施条款若与下列政策相关条款存在相同、类似或重复时,企业可选择适用,但不得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高新区的其它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省、市级政策中要求高新区给予政策配套或分担扶持资金的部分);
(二)企业所在行政区的相关政策(含高新区与各区共同承担扶持资金的政策)。
第十六条  本措施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四条第(二)第(三)款政策不得重复享受。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不得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申请年度满足其中两项及以上的,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条款的奖补金额。
第十七条 若扶持资金申报总额超出对应条款的年度预算限额控制,则根据企业申报金额占申报总额的比例,以年度预算限额为基数,对企业申请的扶持资金按比例兑现。
第十八条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查实,高新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或协议约定,要求其立即返还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所享受的政策扶持资金。涉及违法犯罪的,将依法交由有权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措施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参照本措施受理执行)。有效期满后,已根据相关条款提交申请或进入兑付程序的,有关条款效力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第二十条 本措施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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