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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开展2024年厦门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工作
发布时间:2024-12-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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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规定,现将2024年市级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申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商事登记和税务关系均归属厦门市集美区且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
(二)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按“若干措施”执行,由申请企业向集美区发改局、集美区科工局申请认定申报。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按“附件2《申报材料》”要求提供。
三、申报流程
申请企业填报《厦门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复核和资金申报申请表》,向区发改局、区科工局申请,经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申报时间和受理单位
1.受理时间:2024年12月11日至2024年12月2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2.受理单位:
制造业企业-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
其他行业企业-厦门市集美区发改局
五、其他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通知企业进行申报,指导企业做好申报材料编报,做好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工作顺利完成。
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标准
企业自设立之日起3个日历年度内达到以下条件的,可分别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一)申请企业年度产值或营收需满足:制造业、建筑业、批发业,以纳入本市核算的年度工业产值或营业收入为标准,总部企业不低于10亿元,成长型企业不低于2.5亿元。其他行业,以年度营业收入为标准,总部企业不低于2亿元(其中法律、咨询与调查、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企业不低于8000万元),成长型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
(二)申请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需满足:总部企业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法律、咨询与调查、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成长型企业不低于500万元。
申请企业注册成立后,申请企业和(或)其母公司在本市新设立的控股公司(出资比例不低于30%且为单一最大股东,出资比例可穿透计算)所实现的地方经济贡献可一并计入;申请企业为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其下属的上市公司在本市的全资子公司可一并计入;在本市设置返程投资主体(WFOE)并采用VIE架构实现协议控制的实体,可一并计入。计算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时,应扣除申请企业、其母公司或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股东在本市已设立的绝对控股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比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部分。
股权投资类、房地产开发类企业不适用本措施,但可享受相关行业专项扶持政策。本市现有企业分立、更名等的,不视为新设立企业。
申报材料
一、企业提交资格认定材料申请企业向资格认定受理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厦门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复核和资金申报申请表》原件。
(2)关联企业名单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隶属关系佐证材料(例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出具的投资人和出资比例证明材料、公司章程、验资报告、VIE架构关系证明材料等)。
关联企业包括:
①合并计算贡献主体;
②申请企业、其母公司或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股东在本市设立的绝对控股企业(含绝对控制的分支机构,如有)。
③计算母公司对关联企业出资比例时,母公司股权穿透后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该自然人通过其他途径对在厦主体的出资比例可合并计入该母公司对在厦主体的出资比例。
(3)申请企业及合并计算贡献主体申请认定年度的工业产值或营业收入情况、纳税情况、综合效益情况等佐证材料(例如: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入库期年度纳税证明、所属期年度纳税证明、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等)。
其中:
①增值税:按对应年度入库期统计,具体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我市扶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府办〔2020〕58号)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②企业所得税:按对应年度所属期统计,适用《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按厦门市地方留成计算。
③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按所属期统计,需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其他个人所得税。
④企业年度综合效益由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工资薪酬、企业利润、研发投入四项指标加总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工资薪酬、企业利润3项指标从企业提供的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中获取(固定资产折旧为财务报表中的“本年折旧”,工资薪酬为财务报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利润为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研发投入按照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口径确认,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获取(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除以“加计扣除比例”)
⑤合并计算贡献的企业涉及多个不同行业的,按照合并范围企业的营业收入总额占比最高的行业类别,适用对应行业的认定门槛,并相应认定为总部企业或者成长型企业。
(4)企业申请品牌提升奖励的还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企业评定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等榜单材料)。
(5)申请人才支持奖励的应提供:企业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名单(原件)、个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在职情况佐证材料(例如:社保缴费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人才税前年薪佐证材料等。
(6)企业承诺函。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逐页加盖公章,除特别说明外,可提供复印件。
二、企业申请资格认定注意事项
(1)申请企业和合并计算税收贡献主体按照各自的纳统行业类别适用对应的综合效益奖励比例,加总计算企业综合效益奖励金额。其中,电子信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申请企业及关联主体被并购重组且实际控制权发生重大变动的(含世界500强企业在厦主体到位增资10亿元以上或由厦门市域公司提升为省级以上区域总部),可将企业实质性并购重组的当年视为设立年度。申请企业及关联主体主业所属行业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可将企业取得经营所需资质的当年视为设立年度。
属于上述情形的,在计算企业经济贡献奖励时,应以企业实质性并购重组或取得经营资质的上一年度在厦地方经济贡献为基数,超基数部分计入考核和奖励范围。
(3)新设制造业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5亿元的,可以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年视为设立年度,但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时约定的竣工年度。
(4)地方经济贡献指企业在本市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