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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科技惠企政策汇编2025

发布时间:2025-03-0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平台建设与利用类政策
1. 引进重大研发机构
围绕物联网、大数据、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和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依托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龙头企业大力引进高水平的重大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资助比例标准,从原有30%提高至50%,非独立法人的最高资助额从10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独立法人的最高资助额从2000万元提高至3000万元。特别重大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政策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9号)
2. 新建科技创新平台
(1)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争创(重组入列)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对符合国家规划布局领域的国家实验室(基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创建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省和所在设区市参照共同财政事权落实经费、土地、人才等要素保障,符合条件的列入省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或重点项目计划予以支持。对获批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区,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
(2)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国家级100万元、省(部)级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补助。
对经认定的国家、省级的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建立申报物料进出口“绿色通道”,优先支持仪器、设备、试剂及实验动物等快速审批、查验(检疫)、放行。
政策依据:《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德市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补助操作细则>的通知》(宁市科〔2023〕10号);《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研发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市科〔2022〕8号)
(3)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鼓励年度自主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与高校院所、省创新实验室等共建联合实验室,按其新增研发设备非财政资金投入的10%给予后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科研攻关或平台建设,对联合体申报“揭榜挂帅”攻关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经费支持。
政策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
3. 培育技术转移机构
对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和年增长率综合排名前三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命名满三年评价优秀且排名前三的交易类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奖励。鼓励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对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按年实际技术交易总额0.5%~1%给予分段奖励,每家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
4. 创建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
对新建的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根据平台建设任务和绩效目标,采用资本金注入、研发经费奖补、银行贷款贴息等方式,在建设或运营周期择优给予每个平台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
政策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
5.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对利用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与本省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交易的技术转让方,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政策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
(2)对重点企业在外研究机构所属科研成果在宁德实现转移转化并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按项目开发金额比例2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人才飞地”给予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政策依据:《宁德市“人才飞地”科研成果转化补助操作细则》(宁市科规〔2023〕3号)
(3)在福建省内(计划单列市除外)注册的企业,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和技术开发获得高校、科研院所或国家级创新平台的技术成果,单项技术交易额为200万元(含)以上,并已在福建实施转化的,按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实际支付技术交易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政策依据:《福建省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管理细则》(闽科成函〔2021〕28号)
(4)在宁德市内注册的企业,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和技术开发获得高校、科研院所或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的技术成果,单项技术交易额为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已在宁德实施转化的,按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实际支付技术交易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依据:《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管理细则>的通知》(宁市科规〔2023〕2号)
二、科技项目与经费奖补类政策
6. 国家科技项目配套经费奖补
对企业牵头承担处在执行期的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获得国家实际资助额1:1比例、单家企业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由企业主要用于相关研发活动。
政策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
7.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7号)
8. 高新技术企业
(1)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受益地财政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新招引企业,年度研发投入首次超过200万元、500万元、5000万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奖励。
(4)对当年度新认定(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且科技创新管理工作经市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合格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2000元。
(5)对有研发活动、有专利行为、有科技成果转化等符合相关条件的后备培育企业,可采取“免申即享”形式给予2万元奖补资金支持;后备培育企业在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后,可再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剩余18万元奖励资金。
(6)一年内辅导我市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机构(中介机构),根据认定5(含)-10家、10(含)-20家的、20家(含)以上的数量标准,按就高原则给予该中介机构3000元/家、4000元/家、5000元/家的认定奖励。
(7)企业自主研发项目研发费用达500万元(含)以上、企业委托研发项目投入达300万元(含)以上,满足条件可申请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8)高新技术企业投入200万元以上的自主研发项目,经申请可参照认定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向境内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符合条件的在享受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按不高于其实际发生费用的20%予以配套补助,最高每年每家企业补助额度不超过8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贯彻落实福建省推动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委办发〔202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加速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2024〕5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项目认定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科规〔2025〕1号)
9.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
对当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应达5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进行分段补助,补助分为基础补助、增长额补助和激励补助。补助资金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按3:3:4比例分级承担,其中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补助经费按4:4:2比例分级承担。
(1)基础补助: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000万元的,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5%计算补助经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超过1000万元(含)、不足2000万元的,对其中1000万元给予50万元补助,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4%给予补助经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超过2000万元(含)以上的,对其中2000万元给予90万元补助,超出2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2%给予补助经费。
(2)增长额补助:按照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加额的6%给予补助经费。对上年度未申报研发费用分段补助或上年度上报地方统计局(或经统计局核定)研发投入统计归集为零的申报企业,不能申请增长额补助。
(3)激励补助:对企业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的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政策依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细则(2020-2022)>的通知》(闽科资〔2020〕14号)。此为往年政策,2025年最新政策正在修订中。
三、科技人才与奖项类政策
10. 企业高层次人才
对年度研发费用投入较大、成长性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纳入宁德市企业高层次人才自主评价认定范畴,经认定的人才可同等享受“天湖人才”五类的政策待遇,给予连续三年发放2000元/月的住房补助。
政策依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加速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2024〕5号)
11. 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创新人才)
重点引进万亿级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做大做强做优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团队300万元、海外引进个人200万元、国内引进个人10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50%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购买科研设备等,50%用于改善个人或团队生活条件;分两次拨付,入选后拨付一半补助资金,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另一半补助资金,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政策依据:《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闽委办〔2010〕2号)
12.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1)福建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入选者在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基础上,另给予每人200万元资金支持(拨付至用人单位)。其中,10%由单位转拨付给个人,用于改善生活条件(视同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90%用于人才在企业内进行技术研发、管理提升等,包括预研性自主选题研究、仪器设备购置、团队建设、培训交流、知识产权保护及转化等,具体由入选者按规定根据工作需要自由支配和主导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支持资金分两次拨付,入选当年拨付50%,中期考核合格拨付剩余50%。
政策依据:《福建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遴选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20〕2号)
(2)宁德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每三年遴选一次,人数不超过20名,入选者给予每人奖励12万元,分3年平均发放,由市人才专项经费列支,并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市“特支计划”人才《荣誉证书》,纳入人才管理,享受相应人才服务。入选省级以上创新创业人才计划的人员,自然授予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称号,不再享受市级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德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遴选办法>的通知》(宁市科〔2022〕58号)
13. 市级科技特派员
(1)由市直企事业单位(高校)选派的,市财政每人每年安排交通差旅和生活补助经费1.5万元,县级推荐选派的每人每年安排交通差旅和生活补助经费1.2 万元,补助经费实行年度包干制。
(2)连续三年考核合格等次以上,且有两个年度考核优秀的,需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聘任相应岗位等级后,可不受派出单位常设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给予优先聘任。
(3)对市级科技特派员牵头负责的产业、科研、示范项目进行补助,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每年补助项目不超过80个左右,成效特别明显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政策依据:《新时代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助推乡村振兴实施方案》(宁委办发〔2020〕3号)
14. 科学技术奖
(1)对新获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牵头完成研发团队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对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
(2)人才在宁德工作期间研究成果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的,前三位完成人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的,前三位完成人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政策依据:《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才创新奖励操作细则>的通知》(宁市科〔2022〕73号)
四、科技金融类政策
15.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根据生产供应实际需求申请“科技贷”。企业最高可获2000万元贷款资金支持,成长较好的企业贷款额度提高至5000万元。
政策依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方案>的通知》(闽科规〔2021〕3号)
16.科技保险
按照A类险种(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研发中断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为实际支出年度险种保费比例的50%,B类险种(产品责任保险)为实际支出年度险种保费比例的10%给予保费补贴。
补贴对象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瞪羚企业、链主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企业,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保费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政策依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金融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科资函〔202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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