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服务体系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深圳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服务体系扶持项目专项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项目实施地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二)申报主体不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五)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取得所需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六)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七)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或销售等许可。
(八)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九)项目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基础条件,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应急预案演练等,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十)申报主体至少成立1年以上(即申报主体成立时间不晚于2018年5月31日);
(十一)申报项目启动建设时间不早于2017年1月1日,项目建成时间不晚于2019年1月1日,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和管理机制,拥有相应的服务设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十二)申报主体财务状况良好,投入申报项目建设和运营的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50%,政府资助资金不得用于流动资金和纳入企业员工的工资性支出。
深圳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服务体系扶持项目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审批机关审定。
(三)资助方式:事后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深圳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服务体系扶持项目申报材料(基础):
(一)登录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智慧工信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商事主体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五)《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
(六)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可提供的项目用地(海域)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场地、用海租赁的请提供租赁证明,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七)证明申报主体具有实施申请项目条件的材料(如项目组成员学历、专业、职务、承担工作、社保缴纳证明,项目实施设施等)。
深圳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服务体系扶持项目专项申报材料:
(一)申报项目发展规划、功能定位、运营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
(二)项目单位人员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博士、高工等专业技术人才证书复印件及社保证明)。
(三)项目单位拥有的奖项、资质、核心技术成果证明材料、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情况(有关项目批复文件、合作协议)等。
(四)申报项目上一年度为我市集成电路、5G、新型显示、4K和8K电视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