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精特新”企业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企业的发展, 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支持和促进 这类企业成长发展,现在让我们一起来 了解一下吧!
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 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 十八条
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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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
形成无形资产的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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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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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 |
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 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5.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企业委托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 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 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 的 80% 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 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 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4.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 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支持设备器具投资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 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 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1.符合相关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相关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 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 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 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相关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 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4.符合相关条件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 以自 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 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 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 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4.《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 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21号)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 额加计5% 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2.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 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 按 照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 抵减应纳增 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对适 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 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 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3.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 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 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 减 企 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 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 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 17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 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 25号)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有关附加税费政策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 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 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 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 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