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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企业纳税增量奖励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9-10-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厦门市企业纳税增量奖励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号)第1条。
二、厦门市企业纳税增量奖励标准
对年度两税地方留成比上年度增加超过100万元的“三高”企业,以首次符合条件的上年度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未达到1000万元(不含)的,对超过基数部分奖励20%;超过基数部分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超额累进方式对超过基数部分予以奖励:1000万元以内的部分奖励30%,1000-5000万元的部分奖励40%,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50%。
三、厦门市企业纳税增量奖励申报流程
(一)企业向其注册地所在区(含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火炬高新区,以下简称“各区”)提出申请;
(二)各区负责受理及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各区办理扶持资金的拨付。

四、厦门市企业纳税增量奖励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
(二)营业执照;
(三)享受政策当年度及基数年度的纳税证明材料,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材料。
其中,纳税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如下:
1. 企业所得税: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所属期为享受扶持政策年度的完整纳税申报表,以及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企业适用《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还需提供季度申报表及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2. 增值税:入库期为享受扶持政策自然年度内缴纳的纳税证明材料(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打印)。
申请材料一式一份,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如无特别说明,申请材料可提供复印件,但应提供相关原件,由受理部门核对无误后退回。此前年度已提供的材料,如无变化,可不必重复提供。
五、备注
(一)符合条件的“三高”企业,应于享受政策年度的次年7月底前,向其注册地所在区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该项政策适用对象不包括银行业和国家实行特许专卖管理的行业企业。
(三)两税地方留成,包括增值税、法人商事主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建设、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不包含企业代扣代缴的税收以及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收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
(四)申请企业、其母公司以及两者在厦设立的控股公司(控股,指的是出资比例不低于30%的单一最大出资方),在厦缴纳的两税地方留成可一并计入。

(五)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其他控股公司,在申请企业享受政策期间,年度两税地方留成较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在计算申请企业年度两税地方留成时,应先扣除环比减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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