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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2020年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电子商务平台奖励

(一)奖励对象

1.本指南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仅限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或其他信息网络)为交易主体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搭建的虚拟网络空间,应具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分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自营交易平台和混营交易平台三类。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指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平台。自营交易平台是指为企业、企业集团或所属品牌自身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平台。混营交易平台是指同一个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同时作为自营交易平台和第三方交易平台使用。(注:同一企业只能选择一种平台类型申报。)

2.本指南中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为商品类或服务类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其中商品类是指销售实物商品,服务类是指提供在线服务,如在线餐饮、旅游、住宿、文娱等生活服务类交易平台,但软件、游戏、广告及互联网增值服务、各类充值、缴费业务除外。

3.本指南中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包含以下平台:

(1)大宗商品、产权、文化艺术品等合约类电子交易平台;(2)互联网出行、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教育等互联网平台。

4.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营业收入是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所提供交易服务而产生的营业收入,包括平台交易服务费和相关增值服务费,不包括平台自营产品所赚取的差价部分。

(二)奖励标准

1.对2019年度本企业纳统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2亿元(含2亿元)的,分别给予平台经营主体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

2.第二次及以上超过,且2019年度纳统营业收入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幅达到15%以上,按比上一年度增量的1%给予平台经营主体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万。

3.2019年度以前享受过我市电子商务平台奖励政策的企业适用第2条。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主体。

2.申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企业需取得ICP经营许可证,自营交易平台需取得ICP备案许可证。

3.申报平台若为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必须在商务部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备案。(操作说明详见:http://dzsw.mofcom.gov.cn)

4.申报单位营业收入以企业在“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内2019年度年报表填报的数据为准。(营业收入及增长证明材料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审核确认)

5.申报单位2019、2020年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内的企业类别应为以下类别之一:“限额以上服务业”或“规模以上商贸服务业”。

6.申报单位必须如实填报数据。凡填报营业收入等生产经营指标数据,均需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

(四)申报材料(一式2份)

1.《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电子商务平台奖励申报表》,申请表需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介绍、项目开展情况、取得业绩成效、所申报扶持内容和扶持金额)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3.在平台上开展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家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与商家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发票等,提供免费服务的无需提供发票)、电子商务销售证明材料;

4.企业申报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有条形码的单位的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告无法体现电子商务经营情况还需辅助提供电子商务经营业绩专项审计报告;

6.有效期内的增值电信业务ICP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许可证复印件;

7.申报平台若为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需提供在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备案网页截图;

8.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9.企业开户行证明文件复印件;

10.纳统证明截图材料(年报及最新月报截图,申报时需仍在库,若企业未报2019年月报,但报了2019年年报,则提供年报截图);

11.上述书面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网络销售奖励

(一)支持对象

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实物商品销售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1.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1亿元以下的企业,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100万元。

2.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同比正增长的,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2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纳入统计部门统计,电子商务销售额以企业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2019年度年报表填报的数据为准。(电子商务销售额及增长证明材料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审核确认)

2.申报单位2019、2020年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的企业类别为“批发和零售业”。

3.自营交易平台需取得ICP备案许可证;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开设网络商店的项目申报单位,其网络商店注册的公司应是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四)申报材料

1.《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网络销售业务奖励申报表》,申请表需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介绍、项目开展情况、取得业绩成效、所申报扶持内容和扶持金额)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有条形码的单位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告无法体现电子商务经营情况还需辅助提供电子商务经营业绩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1)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两个年度的电商销售收入明细表,列明销售日期、销售金额、销售平台、付款方式、相关单据等内容;(2)电商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

4.与第三方平台签订的服务合同和第三方平台开具的服务费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如果是自营交易平台销售则提供有效期内的增值电信业务ICP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许可证复印件;

5.企业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或自营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上线页面复印件和网址)、电子商务销售额证明材料(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的销量、销售额后台截图,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情况后台截图;自营交易平台附平台交易量、交易额后台截图,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额支付证明材料);

6.企业申报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7.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8.申报单位开户行证明文件复印件;

9.纳统证明截图材料(年报及最新月报截图,申报时需仍在库,若企业未报2019年月报,但报了2019年年报,则提供年报截图);

10.上述书面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电子商务园区主办方奖励

(一)支持对象

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完善电子商务配套设施、提供信息服务、宣传推介、培训交流、创业孵化等服务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运营企业及“三旧”改造项目打造电子商务集聚区等载体的运营企业。

(二)奖励标准

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每个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扶持资金须用于提升载体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人才、物流、仓储等公共配套服务建设。

(三)申报条件

1.电子商务产业园

(1)符合本地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已投入运营1年以上;

(2)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拥有完善组织管理架构;

(3)入驻有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

2. “三旧”改造项目打造电子商务集聚区

(1)符合本地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已投入运营1年以上;

(2)依托“三旧”改造项目(“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打造电商村、电商街、电商谷等电子商务集聚区;

(3)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拥有完善组织管理架构;

(4)入驻有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

(四)申报材料

1.电子商务产业园

(1)涉及园区运营企业的资料

①《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电商专业园区、“三旧改造”项目打造电商聚集区申报表》,申请表需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园区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园区的地理范围、面积、主要经济指标、园区内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取得业绩成效、所申报扶持内容和扶持金额),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③园区所有入驻企业清单和电商企业清单;

④园区运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⑤园区规划设计图、园区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相关证明;

⑥园区运营企业开户行证明文件复印件;

⑦园区内体现电商功能业务的醒目标识和设施(会议室、培训室、文体设施场所等公共区域)的相关证明(照片、视频等);

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⑨企业申报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⑩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涉及入驻电商企业的资料

①盖有清晰合同章的租售合同(入驻合同)复印件,合同章需与营业执照一致;

②园区运营企业向入驻企业出具的发票(申报前三个月的发票);

③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④入驻企业申报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20家以上);

⑤有实际交易且与企业名称一致的网店截图。

2. “三旧”改造项目打造电子商务集聚区

(1)涉及主办方的资料

①《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电商专业园区、“三旧改造”项目打造电商聚集区申报表》,申请表需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书面申请报告,电商集聚区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园区的地理范围、面积、主要经济指标、园区内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取得业绩成效、所申报扶持内容和扶持金额),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③所有入驻企业清单和电商企业清单;

④主办方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⑤“三旧”改造项目证明文件复印件;

⑥电商集聚区规划设计图、电商集聚区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相关证明复印件;

⑦主办方开户行证明文件复印件;

⑧集聚区内体现电商功能业务的醒目标识和设施的相关证明(照片、视频等);

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⑩企业申报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2)涉及入驻电商企业的资料:

①盖有清晰合同章的租售合同,合同章需与营业执照一致;

②主办方向入驻企业出具的发票(申报前三个月的发票);

③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④入驻企业申报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20家以上);

⑤有实际交易且与企业名称一致的网店截图。

注:①入驻电商企业资料请按园区入驻电商企业清单顺序装订。

②上述书面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奖励

(一)支持对象

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称号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运营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2019年度获批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同一园区如获得国家电子商务示范资格的,又曾享受我市电子商务园区奖励的,按就高原则奖励,不双重执行,可补差。

(三)申报条件

获得商务部2019年度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四)申报资料

1.《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国家电商示范基地奖励申报表》,申请表需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认定批复文件;

4.申报单位开户行证明文件复印件;

5.企业申报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6.上述书面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奖励

(一)支持对象

获批成为商务部数字商务企业的给予奖励。

(二)支持标准

对2019年度获批成为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申报条件

获得商务部2019年度国家数字商务示范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四)申报资料

1.《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国家数字商务企业奖励申报表》,申请表需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国家级数字商务企业认定批复文件复印件;

4.申报单位开户行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申报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6.上述书面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电商直播基地奖励

(一)支持对象

提供电商直播销售、创业孵化、直播培训等服务的电商直播基地的运营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经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电商直播基地,给予电商直播基地运营企业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分2年支付。(该项奖励不与本指南第三项电子商务园区奖励政策重复享受)

(三)申报条件

1.符合本地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已投入运营1年以上;

2.依托“三旧”改造项目(“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打造电商直播基地;

3.获得阿里或者京东等主流平台授牌的直播机构入驻牌照;

4.直播基地办公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拥有完善组织管理架构;

5.直播间数量超过50间,机构注册有开展直播的主播人数超过30人;

6.签约本地品牌数量超过5个。

(四)申报材料

1.《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电商直播基地奖励申报表》,申请表需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基地的地理范围、面积、主要经济指标、基地内直播电商发展情况、取得业绩成效、所申报扶持内容和扶持金额),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主流平台授牌的直播机构牌照及合同复印件,若有直播平台、经营直播业务等,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直播平台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网络视听许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4.直播基地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直播基地入驻企业清单和直播机构、直播平台、直播公司、签约主播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与入驻直播机构、直播平台、直播销售等公司及相关主播签订的入驻合同,租金发票等,提供免费入驻的无需提供发票,直播间不少于50间,机构主播人数不少于30人的数量提交,其余资料留备核查);

6.服务本地品牌企业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与本地品牌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发票等,提供免费服务的无需提供发票,需提供原件核对),被服务本地企业情况简表(包括被服务品牌企业名称及经营网站、联系方式、开展直播情况和服务效果等),服务企业数量以不少于5家的数量提交,其余资料留备核查;

7.服务本地品牌企业电子商务销售额证明材料,通过直播方式电子商务销售额证明文件;有实际交易且与企业名称一致的网店截图;

8.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9.申报单位开户行证明文件复印件;

10.企业申报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11.上述书面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七、电子商务活动补助

(一)支持对象

向市商务局报备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依法在厦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电子商务相关行业协会或厦门市行政辖区内高校。

(二)支持标准

按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专家劳务费(含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场活动上限15万元,单个承办机构每年获得补助的场次最多不超过3场。

(三)申报条件

对向市商务局报备,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并经参加人员测评满意度达80%以上,取得较好效果的活动。

(四)申报材料

1.《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电子商务活动补助申报表》,申请表需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活动通知、总结报告、参与企业和嘉宾名单以及活动照片、媒体报导等,相关费用支出明细、合同或协议以及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须通过申报单位银行账户付款)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委托第三方承办的活动还需提供委托合同或协议(须列出场地费用、策划费用、宣传推广费、组织服务费等费用明细)。每个项目或专题资料单独成套分段按活动时间顺序排列,资料逻辑不清顺序散乱的视为无效申报材料;

3.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院校办学许可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4.参与企业签到表、参加人员测评满意度汇总表、嘉宾名单和会场现场照片(照片背景需有与培训或研讨会主题一致的横幅或者PPT);

5.申报单位开户行证明文件复印件;

6.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

7.企业申报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8.上述书面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注意事项

凡申请本项目补助的,需提前向市商务局办理备案手续。未事先提前备案的,不受理资助申请。提供备案资料如下:

1.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法人证书、院校办学许可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活动计划和费用预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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