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厦门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020年厦门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开始了!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做好申报准备,具体内容一起来了解!
文件依据
1. 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财企〔2013〕23号)
2. 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厦经能〔2014〕234号)
3. 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经信环资〔2018〕248号)
4. 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厦经信环资〔2018〕326号)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应为在我市工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健全,经营一年以上。
(二)项目起止时间
项目应于2018年1月1日(含)以后开工,2019年12月31日(含)以前竣工。开工日期以企业申报所提交发票中最早开立的发票日期为准,竣工日期以项目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准。
按照厦经信环资〔2018〕326号文规定,项目开工时间以2018年6月15日为界区分老项目和新项目,即:
(一)老项目。2018年6月15日(不含)以前开工的项目为老项目,适用厦财企〔2013〕23号文和厦经能〔2014〕234号文的政策规定。
(二)新项目。2018年6月15日(含)以后开工的项目为新项目,适用厦经信环资〔2018〕248号文的政策规定。
(一)企业申报项目注意事项
每家企业只能申报1个项目(同一企业内有多个项目的,只要是相同类别项目,可合并申报;兑现性奖励项目不属“只能申报1个项目”的限制范围)。已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得将同一项目或内容相近的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各类市级财政扶持资金;不得将已申报市级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更名、包装、合并或拆分或再次申报;不得将任何已申报市级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全部或部分并入其他项目申报。
(二)项目审核方式
通过初审的项目,市工信局将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项目,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开展内部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公示后给予资金支持。
(三)厦财企〔2013〕23号文、厦经能〔2014〕234号文和厦经信环资〔2018〕248号文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其余事项执行厦财企〔2013〕23号文、厦经能〔2014〕234号文和厦经信环资〔2018〕248号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