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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2020-05-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助标准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事前资助,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已获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助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配套资助的,资助额在1500万元总额中予以扣除。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含深汕合作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不含文化创意)、新材料、海洋经济等)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项目申报单位于2018年8月24日前获批组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已获得市财政资金配套支持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支持的,须于2018年8月24日前通过验收。

3.项目申报单位在本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相应的研发基础条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研发经费不低于1500万元或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0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4.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5.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资金(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

6.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