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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圳市委宣传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原创影视、动漫、舞台剧、出版物奖励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4-07-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奖励条件
(一)【原创影视】在深圳市的影视制作单位等文化机构投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广告片等,其中电影、电视剧作品的深圳投资制作单位必须是第一出品人,并在国家广电总局或广东省、深圳市申报立项;网络电影、网络电视剧作品的深圳投资制作单位必须是第一出品方,并在国家广电总局或广东省、深圳市获得相关许可证(上线备案);项目已完成,并在相关频道播出,或已获得国内外重大奖项,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原创动漫】在深圳市的影视动漫企事业单位投资制作的动漫电影、电视动画片;项目已完成,并在相关频道播出,或已获得国内外重大奖项,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原创舞台剧】在深圳市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创作和演出的舞台剧;项目已完成,并已在正规演出场所公开演出,或已获得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原创出版物】在深圳市范围内,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图书等原创出版物,不直接奖励个人;项目已完成,并已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类重大奖项,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奖励范围
2023年4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播出和获得国内外相关奖励的深圳市原创影视、动漫、舞台剧、出版物。
三、奖励标准
(一)原创影视作品的奖励标准:
1.原创电视剧在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20:00-22:00,下同)播出的,奖励100万元;在央视其他频道播出或一套、八套非黄金时段播出的,奖励50万元;在境内上星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奖励50万元。同一作品在多个平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2.原创电影在央视电影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奖励30万元。原创纪录片在央视播出的,奖励30万元。    
3.对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原创影视作品,奖励的具体标准为:
(1)原创电影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华表奖、百花奖、金鸡奖等国家级电影主要奖项的,奖励50万元;获得主要奖项提名的奖励30万元;获得以上奖项单项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原创电影参加国际A类电影节获得主要奖项的,奖励50万元。获得“奥斯卡金像奖”(即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的,奖励100万元。
(3)原创电视剧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飞天奖、白玉兰奖、金鹰奖等国家级大奖主要奖项的,奖励50万元(如奖项分等级的,获最高奖奖励50万元,其他奖项奖励30-40万元);获得以上奖项单项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原创纪录片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国际知名纪录片主要奖项(德国莱比锡国际纪录片短片电影节、荷兰阿姆斯特丹国际纪录片电影节、威尼斯国际纪录片电影节、波兰克拉克夫纪录片节、巴黎真实电影节等)的,奖励50万元(如奖项分等级的,获最高奖奖励50万元,其他奖项奖励30-40万元)。获得国内权威纪录片奖项(中国电视纪录片学术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中国(广州)国际纪录片节、四川电视节金熊猫奖等)的,奖励40万元(如奖项分等级的,获最高奖奖励40万元,其他奖项奖励20-30万元)。    
(5)原创广告片获得戛纳广告奖、伦敦国际广告奖、纽约广告奖、ONE SHOW国际创意奖、克里奥国际广告奖、莫比斯广告奖等国际知名广告片奖项的,奖励20万元(如奖项分等级的,获最高奖奖励20万元,其他奖项奖励5-15万元)。
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同一奖项的主要奖项与单项奖不视为重复。
(二)原创动漫产品的奖励标准:
1.原创动漫作品在中央电视台、境内上星卫视、省级少儿动画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下同)播出的,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每分钟奖励2000元;
(2)在省级上星卫视播出每分钟奖励1000元;
(3)在省级少儿动画频道播出每分钟奖励500元。    
同一动漫作品在中央电视台和省级电视台均有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2.对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原创动漫作品,奖励的具体标准为:
(1)原创动漫作品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金猴奖、星光奖等)主要奖项的,奖励50万元(如奖项分等级的,获最高奖奖励50万元,获其他奖项奖励30-40万元)。
(2)原创动漫作品获得国际知名动漫节(美国安妮奖、法国昂西国际动画节、加拿大渥太华国际动画电影节等)、国际A类电影节(柏林电影节、戛纳电影节、威尼斯电影节、东京电影节等)主要奖项的,奖励50万元。
(3)原创动漫作品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优秀国产动画片的,奖励10万元(获季度优秀国产动画片的,奖励5万元)。
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同一奖项的主要奖项与单项奖不视为重复。
(三)原创舞台剧的奖励标准:
1.原创舞台剧在境内进行商业演出场次超过50场的,按照1.5万元/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驻场的杂技、魔术类商业演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原创舞台剧在境外进行商业演出的,按2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驻场的杂技、魔术类商业演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注:原创舞台剧演出场所需为正规商业演出剧场。
3.对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原创舞台剧,奖励的具体标准为:
(1)原创舞台剧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50万元。
(2)原创舞台剧获得文华奖“文华大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文华新剧目奖”的,奖励20万元;获得单项奖的,奖励10万元。
(3)原创舞台剧获得群星奖“戏剧类”奖项的,奖励30万元。
(4)原创舞台剧获得中国戏剧奖·优秀剧目奖主要奖项的,奖励30万元;获得中国戏剧奖·优秀剧目奖单项奖的,奖励10万元。获得中国戏剧奖·梅花表演奖、中国戏剧奖·曹禺剧本奖、中国戏剧奖·小戏小品奖、中国戏剧奖·校园戏剧奖主要奖项的,奖励10万元。获得中国戏剧奖·理论评论奖主要奖项的,奖励5万元。获得中国戏剧奖·校园戏剧奖单项奖的,奖励5万元。    
(5)原创舞台剧获得中国舞蹈“荷花奖”舞剧奖的,奖励30万元;获得“荷花奖”专业类奖项的,按照奖项等级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
同一剧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同一奖项的主要奖项与单项奖不视为重复。
4.原创舞台剧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的,按照资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四)原创出版物的奖励标准:
1.原创出版物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原创出版物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30万元。
(2)原创出版物或出版单位获得新闻出版署“中国出版政府奖”的,奖励50万元;原创出版物或出版单位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提名奖的,奖励30万元。
(3)原创出版物获得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华优秀出版物奖”的,奖励50万元;获“中华优秀出版物奖”提名奖的,奖励30万元。    
(4)原创出版物或出版单位获得“广东出版政府奖”的,奖励20万元。
同一作品或单位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2.原创出版物获得国家出版基金资助的,按照资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四、申报途径
本次申报工作实行网上申报,请各单位于申报受理期间登录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未注册单位请提前注册,待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登录申报,注册审核需1-2个工作日;已注册通过的单位无需重复注册,可直接进行申报。】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下载并填写《原创影视、动漫、舞台剧、出版物奖励申报表》(上传电子版)。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
(三)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影视项目需提供立项/备案证明;舞台剧项目需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六)原创电影(含动漫电影)需提供《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需提供《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动画片需提供《国产动画片发行许可证》;舞台剧需提供《作品登记证书》或演出证明;原创出版物需提供CIP数据页;
(七)原创影视作品需提供获奖证明或播出平台证明、播放时段、播放时长证明等材料;原创动漫作品需提供获奖证明或播出平台证明、播放时段、播放时长证明等材料;原创舞台剧需提供获奖证明或演出场次证明(批文、合同、门票、售票情况、现场演出视频、照片)等材料;原创出版物需提供相关获奖证明等材料;非中文的获奖材料还需提供正规中文翻译件;
(八)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书(模板见附件);
(九)原创出版物作品申报单位与出版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与出版单位签订的合同等材料;
(十)如有共同投资或制作单位,请提供合同以及共同投资/制作单位同意以申报方名义申报该项目的证明材料;
(十一)其他项目相关材料。    
【系统每个附件只能上传一份文件,除材料(一)上传电子版本外,其他材料均需按A4纸型制作、加盖单位公章后,彩色扫描成清晰PDF文件(多页或多个文件请合并成一个PDF文件,请勿上传压缩包)上传。】
六、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
(二)受理时间: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8月14日。
【注:请各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认真核查网上申报资料是否填写完备,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七、审批程序
按照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以及相关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包括以下程序:项目申报—形式审查—初审—综合评审—查重查违—部务会审议—社会公示—下达资助计划—拨付资助经费。    
八、其他注意事项
(一)我部没有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部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项目单位存在违反本办法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宣传文化资金等行为,由市委宣传部责令其改正、依法追回全部资金并上缴财政,同时按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但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向市相关财政资金管理部门予以通报:
1.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
2.违反规定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的;
3.项目进度严重滞后、资金投入不到位、资金使用不规范的;
4.违反规定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申报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办理项目结项(验收)或者结项(验收)时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6.其他违反宣传文化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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