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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遴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8-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深化深港合作将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打造为具有国际影响力新质生产力创新创业平台的行动方案》,支持高水平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在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以下简称梦工场)集聚发展,规范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遴选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孵化载体),是指具备一定规模和社会效应,为粤港澳及国际青年提供场地及配套孵化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梦工场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遴选、入驻、退出等全过程管理事项。
第四条梦工场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采取遴选入场,梦工场运营主体组织专家对孵化载体开展遴选。
遴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秉承“优中选优”理念。    
          
第二章  遴选程序
第五条 申报。梦工场运营主体定期面向社会公开发布遴选公告,孵化载体按照遴选公告要求提交申请,申请材料要求以遴选公告为准。
申请入驻梦工场的孵化载体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运营创新创业孵化空间经验;
(二)拥有500万元以上自主运营资金;
(三)在内地或香港自有可支配的创业投资基金且规模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四)专职工作人员5人以上(其中香港居民2人以上);
(五)具有集成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服务能力,已签约6家以上科技服务机构;
(六)配备5名以上创业导师。
第六条 受理与初审。梦工场运营主体受理申请后,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是否符合遴选标准进行初步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梦工场运营主体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并告知具体理由;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整。    
第七条 遴选。初审通过后,由梦工场运营主体组织梦工场专家委员会采取“评定分离”的方式对申请单位进行遴选。遴选原则上每2个月召开一次,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具体遴选程序参照梦工场创新创业项目遴选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条 公示。经遴选后,梦工场运营主体应将拟入驻孵化载体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入选的梦工场运营主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梦工场运营主体组织调查,经查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入驻资格。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查实异议不成立的,梦工场运营主体向申请单位安排场地并发放《签约通知书》。
第九条协议签订。申请单位应按照规定期限持《签约通知书》与梦工场运营主体签订孵化合作协议,约定港人港企招引、港澳资源整合、创业投资服务以及孵化培育服务等方面合作内容,合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总孵化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不超过3000平方米。
申请单位收到通知后三个月未签订孵化合作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入驻资格。
申请单位存在虚假申请等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取消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条 因业务发展需要,已入驻的孵化载体需要增加孵化面积的,按本办法第二章对增量面积申请遴选,总孵化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因业务调整、人员缩减等原因,已入驻的孵化载体需减少孵化面积或变更合同主体的,可向梦工场运营主体提交申请。在满足变更后孵化面积不得小于1500平方米,且孵化面积项目入驻率不得低于90%的情况下,梦工场运营主体可同意减少孵化面积或变更合同主体,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章 入驻管理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梦工场运营主体按照1元/平方米·月的价格收取孵化载体自用面积服务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等费用按梦工场统一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梦工场运营主体根据孵化合作协议定期组织对孵化载体的年度考核工作,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团队、服务能力、深港联动能力、孵化成果等方面。考核不合格的,梦工场运营主体根据约定提示孵化载体进行整改,整改期为6个月,整改完成后视为考核合格。
孵化载体申请续约的,应当在孵化合作协议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孵化载体连续两年考核结果均合格的,梦工场运营主体可予以续约,其中任一年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续约。    
第十四条 运营管理
(一)孵化载体应在通过遴选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前海运营主体设立、孵化合作协议签订、运营团队组建等工作。
(二)项目进驻孵化载体孵化空间的,应与梦工场运营主体、孵化载体签署三方协议,服务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等费用由梦工场运营主体收取。
(三)孵化载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孵化服务对象另行收取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未使用面积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孵化载体承担。
(四)孵化载体为孵化服务对象提供有偿增值服务的,应当向梦工场运营主体备案服务收费标准并对外公示。
(五)孵化载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梦工场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孵化合作协议、安全管理责任、入驻企业数据统计等义务,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 运营奖励
第十五条 运营奖励
支持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在孵团队超过10家以上,专职工作人员5人以上(其中香港居民2人以上),签约的科技服务机构数量6家以上,创业导师人数5名以上,自有可支配的创业投资基金且规模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孵化载体,由前海管理局予以800元/㎡/年奖励(不足1年的,按实际天数折算):    
(一)上年度培育1家以上独角兽企业或在境内外上市企业;
(二)上年度推荐5家以上培育企业并实现入驻香港科学园、数码港或在港设立双总部、研发中心的;
(三)上年度培育企业获得融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
(四)上年度培育企业新增专利数累计超过10件;
(五)上年度培育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三等奖以上的。
未处于承担或者参股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活动禁止期限内,不存在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进行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等情节严重的情形。
若孵化载体出现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不得申请本条支持。
第十六条 申请第【十五条】运营奖励流程如下:    
(一)申报。运营奖励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受理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机构应在受理期间提交申请。
(二)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审核申请机构获得区财政同类政策支持的情况等,审查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并提供意见。申请孵化载体已获得区财政同类政策支持的,不再享受运营奖励。
(三)公示。审查通过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异议人。
(四)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按照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至申请机构账户。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七条 提前终止。孵化载体出现以下情况,梦工场运营主体可终止孵化合作协议: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未通过考核的;
(二)违法、违规,或违反孵化合作协议约定的;
(三)孵化载体存在乱收费现象并经查实的;
(四)申请变更孵化面积或合同主体,经审核不符合遴选标准的;    
(五)逾期未在梦工场实际经营的;
(六)孵化载体提出解约的;
(七)其他造成不良影响情况的行为。
第十八条 到期终止。梦工场运营主体有权不再续签协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梦工场运营主体应加强园区档案管理,如实记录入驻孵化载体运营状况、企业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条 梦工场运营主体应加强对入驻孵化载体的服务和履约跟踪,发现孵化载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应当退出情形的,应及时按程序采取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主体通过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骗取运营补贴的,经查实后,取消奖励资格,并解除协议或者清退,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本办法第二章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或利用职务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前海管理局负责对梦工场运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申请入驻梦工场的孵化载体,应当由依法在内地或香港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作为申请主体。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香港居民,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以下”“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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