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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12-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3号)关于展会品牌化建设的要求,规范品牌展会认定工作,引导深圳会展业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展会,指固定在展馆举办的,以产品、技术、服务的展示、洽谈、投资贸易和交易为主要目的,由多人、多方参与的展览会。不含在展馆举办的展销会、峰会、论坛及会议活动、人才招聘会等。
第三条  本办法认定范围包括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
第四条  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申报、第三方审计、核定排名、社会公示、政府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办场馆
展会应固定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展馆举办。
(二)举办届数
1.深圳市品牌展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展馆举办不少于两届(含)。
2.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展馆举办两届以上(含)且不超过五届(含)的新引进、新培育展会。
(三)展览规模
1.深圳市品牌展会:展览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含)。
2.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含),且对比上届在深举办面积增长不少于20%(含)。
(四)参评申报条件
1.由多家主(承)办单位共同举办的展会项目,应协商一致后委托其中一家提出申请,并提供委托说明。
2.申请单位应为展会的主(承)办单位之一,且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同一主(承)办单位申报的多场主题、性质、内容和特征基本相同的展会,视为同一系列展会,只能以其中一场提出申请。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的,后续年度不得以同一系列展会申报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经认定为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的,不得以同一系列展会再次申报瞪羚品牌展会;但符合条件后可申报深圳市品牌展会。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  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的认定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视我市展会实际举办情况开展。具体申报时间以申报指南为准。
第八条  参评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应提交最近两届在深举办展会的以下材料:
(一)组展情况相关材料,如场地租赁合同、会刊名录等。
(二)观众情况相关材料,如观众登记数据、票检数据等。
(三)展会宣传推广相关材料,如宣传推广协议、媒体报道汇编等。
(四)同期活动举办相关材料,如会议活动服务合同、会议活动手册等。
(五)展会组织运营相关材料,如参展手册、观众指南、垃圾清运合同及结算单、社会责任履行有关证书\协议\合同、展会满意度调查报告等。
具体材料清单及申报要求以申报指南为准。
第九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认定申报指南。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受理: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材料实施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请予以受理。    
(二)审计审核:市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实施专项审计,包括数据审查、合同审查、发票审查、收付款审查、经济事项审查、财务资料审查,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关联性进行审核。
(三)评分排名: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结果,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分,核定项目名次,拟定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名单。
(四)公示与认定结果发布:市商务主管部门将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名单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的,需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反映。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认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
           
第四章  评分与认定结果
第十一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指标(试行)》、《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认定指标(试行)》对项目进行评分。其中:
(一)品牌展会指标设置7项一级指标群,包括展会规模、国际影响力、展会成长、产业促进、展会经营、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展会满意度,共设24条评分指标细项。
(二)瞪羚品牌展会指标设置5项一级指标群,包括规模化发展、专业化发展、国际化发展、经营发展、展会组织服务,共设12条评分指标细项。    
第十二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排名情况,在有限名额内分别拟定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和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名单。项目排名按总分从高至低核定,如出现两个或以上参评项目得分相同的情况,按如下规则核定排名:
(一)申报深圳市品牌展会的,依次按展会规模指标群、国际影响力指标群、展会成长指标群、产业促进指标群、展会经营指标群的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最终排名。
(二)申报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的,依次按规模化发展指标群、专业化发展指标群、国际化发展指标群、经营发展指标群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最终排名。
第十三条  每届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2个,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认定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个。具体名额可结合我市展会举办实际及得分情况适度收紧。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同意接受市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审计机构对申报数据及相关佐证材料实施核查,并承诺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的项目,两年内(以公布认定结果年度起计)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展馆至少举办一次。如不能在期限内举办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将取消有关认定称号并向社会公开,三年内(以公布认定结果年度起计)不再受理相关申请单位及展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的项目,可连续两年(以公布认定结果年度起计)在深圳会展业宣传和推介活动中予以重点宣传。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展会在开展对外宣传推广及招展招商活动时,允许使用获认定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称号。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可按照《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3号),享受参展人员免费乘坐公共交通优惠政策。优惠期限至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布下届认定结果为止。
第十九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的项目,应加强品牌建设与商标管理,维护良好展会品牌形象。
第二十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的项目,应切实做好知识产权的宣传和保护工作,成立知识产权部门或设置相关岗位,在展会期间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对接相关政府部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的项目,应建立展品质量及纠纷投诉监控制度。通过资格审核、质量监管等手段加强自查自纠,建立切实有效的“预警-监控-解决”机制,完善相关投诉处理操作流程,做好参展企业的展品质量监控和纠纷投诉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持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开展绿色展会试点,积极推广绿色会展理念,开展碳中和试点。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及参与认定项目,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将取消评选资格,不予认定: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申请单位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仍在惩戒期内的,不予认定。
(二)申请单位未遵守《申报承诺书》有关要求,提供虚假展会数据及材料的,不予认定。存在相关违规行为的单位,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申请单位及展会项目列入我市品牌展会认定“负面名单”,三年内(自审计结果发布日起)不再受理相关单位及展会的品牌展会、瞪羚品牌展会申请。
(三)参与认定的展会项目在组织、开展过程(搭建、展期、撤展)中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应对突发性事件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知识产权纠纷等不良事件而被行政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不予认定。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后,如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情形的,将取消有关认定称号并向社会公开通报。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构在展会数据认证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与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不采信其出具的相关展会认证数据,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存在相关违规行为的审计机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将该审计单位及单位责任人列入“负面名单”,三年内不再采信出具的任何展会认证数据。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2020年修订稿)》(深商务规〔2020〕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指标(试行)

2.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认定指标(试行)

3.名词定义


           

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指标(试行)

           

指标群

权重系数

评分指标

细项

指标说明

分值

展会

规模

0.30

展览面积

5万平方米起计5分,后续每增加0.5万平方米计0.5分,最高35分。

35

展商数量

按展商数量从多至少排序,第一名得35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35

观众人数

按入场观众人数从多至少排序,第一名得15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15

特装展位

占比

按特装展位总面积占展览面积的比例,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15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15

国际

影响力

0.25

国际展商

数量

按国际展商家数从多至少排序,第一名得2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20

国际展商

展览净面积

按国际展商展览净面积从大至小排序,第一名得2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20

参展国家(地区)

数量

国际展商所代表的国家(地区)数量。按国家(地区)数量从多至少排序,第一名得2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参展国家数量未达3个(含)的不得分。

20

指标群        

权重系数

评分指标

细项

指标说明

分值

 

 

境外媒体报道数量

按境外媒体报道数量从多至少排序,第一名得2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统计范围不包括社交媒体、不含转载。

20

国际观众

数量

按国际观众人数从多至少排序,第一名得1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10

会展业国际认证(荣誉)数量

每项认证(荣誉)得5分,最高10分。统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独立组展商协会(SISO)等国际会展业权威机构颁发的展会认证或奖项,或入选深圳市展会分类评级《BEST+全球影响力展会》榜单。

10

展会

成长

0.20

展览面积

增长率

按展览面积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5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增幅指展会参评届数对比上届在深举办的增长情况。

50

参展商数量增长率

按展商数量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3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增幅指展会参评届数对比上届在深举办的增长情况。

30

展会观众

增长率

按开展期间入场人数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2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增幅指展会参评届数对比上届在深举办的增长情况。

20

指标群        

权重系数

评分指标

细项

指标说明

分值

产业

促进

0.10

新品与成果发布活动场数

主(承)办单位、合作单位及展商在展会举办的线下新品与成果发布活动。按场数从多至少,第一名得25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25

成交合作促进活动数量

主(承)办单位、合作单在展会举办的线下成交合作促进活动。按场数从多至少,第一名得25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25

展会产业影响力

入选中国会展研究会发布的《全国展览分一类行业展览面积前3名项目》榜单得25分;入选《全国展览分二类行业展览面积前3名项目》榜单或深圳市展会分类评级《BEST+产业展会》榜单得15分。如入选一个以上榜单,则取得分高的一项计分。

25

重点参展商比重

重点参展商指“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单项冠军”、“独角兽”企业。重点参展商数量÷参展商总数量,计算重点参展商比重,按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25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可包括其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不包括非控股合资企业、品牌代理、品牌经销商。

25

展会

经营

0.10

展位销售

平均价格

展位销售平均价格=展位销售收入(总)÷展览净面积(总)。按平均价格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5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50

展会门票

销售收入

门票及观众入场证件销售总收入。按金额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5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50

指标群        

权重系数

评分指标

细项

指标说明

分值

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

                   

0.03

                   

绿色展装

按展会结构垃圾清运量从低至高排序,清运量最低的展会得60分,清运量最高的展会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60

为弱势群体提供

帮助

近三年内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展会现场为弱势群体提供特殊服务,提供就业机会,捐款\捐物等。每实施1项举措得5分,累计最高20分。

20

社会责任

履行

近三年内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举措,包括但不限于支持教育、医疗、扶贫、救灾等领域的发展,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节约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等。每实施1项举措得5分,累计最高20分。

20

展会

满意度

0.02

投诉情况

展会被投诉举报的总次数。存在5单及以上被不同主体投诉记录的减25分,每增加1单减5分,本项最高50分,减完为止。如本项累计扣减达50分,则不予认定品牌展会。注:(1)被相同主体通过不同渠道多次投诉的,视为1单投诉;(2)被投诉记录未达5次的,本项不扣分。

50

展商满意度调查覆盖率

满意度调查样本群体占展商总家数的百分比。样本展商数量÷展会展商总数量,占比30%以上(含)得5分,每增加10%计5分,累计最高25分。

25

观众满意度调查实施覆盖率

满意度调查样本群体占观众总人数的百分比。样本观众人数÷展会观众总人数,占比30%以上(含)得5分,每增加10%计5分,累计最高25分。

25

           
   

                          

           

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认定指标(试行)

指标群

                       
              

权重系数

评分指标

细项

指标说明

分值

规模化发展

0.30

展览面积增长率

按展览面积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5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50

参展商

增长率

按签约参展单位家数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3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30

观众

增长率

按入场观众人数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2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20

专业化发展

0.30

展会产业影响力

参评届数展会入选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中的《全国展览分一类行业展览面积前3名项目》得25分;入选《全国展览分二类行业展览面积前3名项目》或入选深圳市展会分类评级《BEST+产业展会》,得15分。如同时入选一个以上榜单,则取得分高的一项计分。

25

同期活动

增长率

按同期活动场数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25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25

特装展位面积增长率

按特装展位总面积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25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特装展位指展商在展览光地上自行设计并搭建的特装展台。

25

指标群        

                       
              

权重系数

评分指标

细项

指标说明

分值

 

 

重点参展商比重

重点参展商指“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单项冠军”、“独角兽”企业。按“重点参展商数量÷参展商总数量”计算重点参展商比重,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25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可包括其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不包括非控股合资企业、品牌代理、品牌经销商。

25

国际化发展

0.20

国际展商

增长率

国际展商指注册地在中国境外的参展单位(下同)。按国际展商家数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5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50

参展国家(地区)

增长率

国际展商所代表的国家(地区)数量。按国家(地区)数量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5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参展国家(地区)数量3个以下的,本项不得分。

50

经营

发展

0.15

展位销售

总收入

按展位销售总收入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5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50

展会门票

销售收入

按展会门票及观众入场证件销售总收入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为5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50

指标群        

                       
              

权重系数

评分指标

细项

指标说明

分值

展会组织服务

0.05

投诉情况

展会被投诉举报的总次数。存在2单以上(含)被不同主体投诉记录的减25分,后续每增加1单减25分,本项最高100分,减完为止。如本项扣减累计达100分,则不予认定瞪羚品牌展会。注:(1)被相同主体通过不同渠道多次投诉的,视为1单投诉;(2)被投诉记录未达2单的,本项不扣分。

100

统计说明:增幅统计口径为展会参评届数对比上届在深举办的增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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