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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 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2-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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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4〕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推动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消费中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若干措施》中由市商务局牵头执行的资金政策措施,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在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从电商平台营收增长奖励项目、网络零售纳统奖励项目、网络零售大额增长奖励项目等三个方面对企业进行支持和奖励。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实行“预算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项审计、资质审查、部门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资金使用原则上采取事后奖励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三)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同级专项资金。
第五条 除基本条件外,申报主体和申报项目还应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
第三章 支持方向、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电商平台营收增长奖励项目。着力培育带动效应显著、区域辐射力强、发展潜力大、商业模式新颖的综合类电子商务平台;重点培育生产制造、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等行业和领域的垂直类电子商务平台;加快培育餐饮、家政、美容美发、家电维修等商务领域的数字生活服务平台。对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电子商务平台主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运营主体;
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运营主体须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
3.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或“营利性服务业”;
4.商贸类平台企业申报年份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且同比增速达到5%;商务领域服务类平台企业申报年份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且同比增速达到10%;
5.申报主体在申报年份已申请《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零售额(营业额)增长奖励项目”以及本实施细则“网络零售大额增长奖励项目”的不可申报本项目。
(二)奖励标准
事后奖励。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商贸类平台企业、服务类平台企业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额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七条 网络零售纳统奖励项目。进一步壮大电子商务应用型企业主体规模,拓宽电商销售新渠道,实现网络零售额快速增长。对首次以“零售业(统计代码F52)”统计口径纳入限额以上网络零售额统计且达到一定规模,并于次年实现网络零售额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条件
1.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零售业(F52)”;
2.申报主体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企业库,且纳统当年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
3.申报主体在入库次年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正增长。
(二)奖励标准
事后奖励。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网络零售大额增长奖励项目。加快培育网络零售领军企业,支持网络零售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限额以上网络零售额增长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条件
1.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
2.申报主体申报年份上一年度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相较前一年度增长达到20亿元以上(不含);
3.在申报年份已申请《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零售额(营业额)增长奖励项目”的申报主体不可申报本项目。
(二)奖励标准
事后奖励。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按照网络零售增长额的0.5%进行奖励,最高奖励25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市商务局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有关具体申报和受理等内容,启动项目申报,加强项目储备和组织实施工作。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可按相关规定、本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条 市商务局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对申报主体进行条件审查。结合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等要求进行条件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在规定期间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根据需要采用项目审计、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实质审查,并开展信用核查。
(四)结合形式审查、条件审查、实质审查和信用核查等结果,提出项目初审意见、资金资助计划。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或进行项目查重。
(五)市商务局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资金资助计划。确定资助计划后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依据预算批复,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项目咨询、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据以对资助(奖励)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主体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不得通过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等行为重复申报项目。因政策允许,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申报主体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不得弄虚作假以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不得虚报、瞒报相关数据及情况。
第十五条 申报主体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保管项目资料。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工作约定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咨询和管理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商务局对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主体、第三方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商务局按照失信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申报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市商务局收回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