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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24年利用外资奖励计划

发布时间:2025-02-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支持领域
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支持新设外商投资企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鼓励外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加大在深投资。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粤商务规字〔2024〕2号);
2.《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
3.《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5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4〕61号);
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4〕6号);
5.《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3〕8号);
6.《深圳市投资促进局利用外资奖励计划实施细则》(深投促规〔2025〕1号)。
(二)管理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
2.《广东省商务厅经管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粤财工〔2024〕7号);
3.《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本奖励资金有数量限制,受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资助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照舍尾法确定。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外资主管部门报送外资相关数据和信息。
4.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5.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6.申报单位需合法合规经营,自2023年起至申报截止日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税纳税、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知识产权、劳动社保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二)专项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
(1)2023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2)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
2.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
(1)经认定的广东省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经认定的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
(2)2023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
(3)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
3.其他说明
(1)申报单位申报奖励所对应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是指外方投资者以境外现汇、跨境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和资本公积等4种方式实缴或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并通过商务部门2023年核查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2)申报单位所属行业以其主营业务为准,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或其在市统计局登记的信息划分,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其中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分别参照国家统计局《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8)》分类标准执行。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与在市统计局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将按照从严就低的原则进行确认。
(3)广东省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符合《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规定,并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
(4)深圳市外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应于2023年(含)之前通过市级外资主管部门认定,并在政策执行期内通过所在区外资主管部门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年检。
(5)申报单位所属行业或主营业务涉及房地产、金融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商业综合体运营、银证保、融资租赁、融资担保、金融科技等相关业务)的不予以资助。
(6)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申报奖励对应的相关新增资本及获奖资金不得投入至房地产、金融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居住用地、理财产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情形),并切实履行承诺,不能履行承诺的,申报单位应退回已取得的全额奖励资金。
(7)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两年内,将新增资本及获奖资金全部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并切实履行承诺,不能履行承诺的,申报单位应退回已取得的全额奖励资金。
(8)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自2023年起五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不转为内资企业并切实履行承诺,不能履行承诺的,申报单位应退回已取得的全额奖励资金。
(9)同时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的企业,同一年度内只可选择其一进行申报,不重复奖励。
(10)各辖区外资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获得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台账式跟踪管理,获奖励企业须配合实地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
支持内容:对2023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予以奖励。
支持标准:
1.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万元,政策执行期内(2023-2027年,下同)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1.5亿元;
2.其他制造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万元,政策执行期内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1.5亿元;
3.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万元,政策执行期内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8000万元;
4.其他行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万元,政策执行期内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8000万元。
(二)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
支持内容:对经认定的广东省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2023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予以奖励;对经认定的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且2023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予以奖励。
支持标准:每家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仅可申请一次总部奖励,且不重复享受省、市跨国公司总部奖励。
六、申报材料
所有申报单位需先提交除基础材料第1项以外的所有申报材料纸质版至所在辖区外资主管部门初审。获得所在辖区外资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需网络填报基础材料第1项及其他申报材料,并提交在申报系统打印的纸质材料至深圳市投资促进局。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2024年利用外资奖励计划项目申报表(附件1)。
3.申报企业承诺书(应注明申报奖励类别、具体金额,承诺申报材料属实,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同时须承诺申报奖励对应的相关新增资本及获奖资金不投入至房地产、金融领域;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2年内,将新增资本及获奖资金全部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自2023年起五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不转为内资企业,并切实履行承诺,附件2)。
4.申报单位新设或增资登记文件:
4.1营业执照(电子版);
4.2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的设立/变更信息。
5.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验资报告复印件(多份验资报告按验资报告时间先后排序)。
6.申报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1至2023年度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7.深圳信用网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8.税务部门提供的申报单位2023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二)项目材料
1.申报单位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
1.1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
1.2外管文件:FDI入账登记表或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提供企业记账凭证等材料,到资证明文件按入资先后排序)。
2.所在辖区外资主管部门出具的2023年统计证明(必须注明增资时间、到资时间、纳统时间)。
3.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认定文件(此项材料仅限申报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项目企业提交):
3.1根据《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文)有关规定,由省商务厅出具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认定文件;
3.2根据《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有关规定,由市外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认定文件。
4.申报单位所属行业相关材料:
4.1申报单位行业说明(包括主营业务内容,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等);
4.2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公示截图、在统计局登记的信息截图及相关行业登记证书等佐证文件。
5.申报单位资金(申报奖励对应的资金)投入使用证明材料:
5.1资金用途及使用说明;
5.2申报单位增资/新设的股东决议等内部决议文件的复印件;
5.3包含申报单位股东及子公司的股权架构图;
5.4资金投入实际经营的佐证材料(资金流水、项目照片、资金使用相关财务凭证如设备清单、主要合作清单、采购合同、费用支出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
注:资金流水需提供资本金账户和资本金结汇的人民币账户,从实际到资至申报日期阶段的全部流水。
(三)材料报送要求
1.以上材料需逐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公章,并按上述排序装订。
2.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3.所有材料一式五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在申请书侧面打印申报单位名称。
4.申报单位同时需提交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文档(统一刻录成光盘2张,PDF格式,能够进行目录索引)。
七、受理机关
(一)项目初审
所有申报单位提交除基础材料第1项以外的所有申报材料纸质版。
1.受理机关:申报单位所在辖区外资主管部门
2.受理时间:2025年2月13日—2025年2月28日18:00
3.受理地点:各辖区外资主管部门
(二)项目复审
仅限获得所在辖区外资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并以书面文件形式推荐上报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包括基础材料第1项的所有申报材料。
1.受理机关:深圳市投资促进局
2.网络填报时间:2025年3月3日—2025年3月17日18:00
3.材料提交时间:2025年3月3日—2025年3月17日18:00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提交至所在辖区外资主管部门的纸质申报材料、获得初审通过后提交的网络材料、纸质材料内容必须完全一致(基础材料第1项除外)。
八、办理流程
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到各辖区外资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基础材料第1项除外)——各辖区外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推荐上报——获初审通过并推荐上报的项目单位网上申报——网络初审——申报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专项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情形、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惩戒名单,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核定拟奖励项目——社会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申报单位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监督检查和补充说明
(一)已经获得同类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二)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举报电话:88107090)。
(三)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投促、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外资主管部门开展业务、资金统计监测,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材料。
(四)申报单位在资金申请、使用过程中,存在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资助要求的,外资主管部门有权不予受理、追回资金;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期间发生企业名称、联系信息变更的,应及时联系并提供变更材料,如因未及时变更产生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六)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账户信息更改或企业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付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付。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资金评审工作中涉及本外币兑换的,按以下规则办理:
1.企业出资原币为人民币,直接以商务部实际核查公布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
2.企业出资原币为外币的,直接以商务部实际核查公布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
3.企业出资原币既有人民币又有外币的,人民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核查公布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外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核查公布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
4.美元兑人民币年平均汇率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保留4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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