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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演艺新空间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3-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多场景多业态演艺新空间,丰富演艺内容,规范演艺新空间运营管理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演艺新空间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消防监督检查、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认定、运营管理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从事演艺新空间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演艺市场繁荣发展。
第四条 鼓励演艺新空间在演出场景、剧目制作、表演形式、观演关系、演出体验、内容供给、消费业态等方面开展业务创新,打造演艺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品牌,促进文化与旅游融合创新,更好满足群众多元化文化需求。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演艺新空间管理工作,并按照职能承担监管职责。
(一)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演艺新空间认定和管理;组织推动演艺新空间品质提升;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支持宣传推广,加强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对演艺新空间建设工程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
(三)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四)各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审批权限负责做好营业性演出行政许可审批或备案工作,做好演艺新空间演出内容审查,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第三章 认定范围
第六条 演艺新空间是指以营业性演出为主营业务、以沉浸式、互动式营业性演出内容为呈现方式的演出场所,包括脱口秀演艺新空间、沉浸(环境)式演艺新空间、现场音乐表演(LiveHouse)新空间等类型,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非传统剧场;
(二)在相关室内空间开办(相关室内空间包括公共文化设施、产业园区、宾馆饭店、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旅游景区及景点等符合相关条件的区域);    
(三)以沉浸式、互动式演出内容为呈现方式;
(四)其他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新型演艺场所。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场所:
(一)脱口秀演艺:以即兴表演(脱口秀、相声等)为核心,演员在独立舞台表演,观众座位相对集中,以驻场演出为主的固定表演场所。
(二)沉浸(环境)式剧场:以沉浸式(环境)戏剧为核心,通过演员表演、互动参与、场景设计、技术应用等方式使观众沉浸其中,装修根据演艺主题布置,舞台呈开放式,观演座位分散布置,以驻场演出为主的固定表演场所。
(三)现场音乐表演(LiveHouse):为音乐人和乐队提供演出的中小型现场演出空间,没有设置固定座位或固定座位较少,以巡演为主的固定表演场所。
第七条 演艺新空间设置应符合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规范标准,依法从事各项经营活动。
第八条 从事演艺新空间运营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营业性演出经营范围;
(三)应为固定场地;现场音乐表演(LiveHouse)原则上单个展演厅室不大于500平方米。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演艺新空间不得设置在以下区域:
(一)违法建筑内;
(二)建筑物地下二层及以下地下空间;
(三)工业建筑、住宅性质房产区域内。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十条 演艺新空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一)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履行申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程序;
(二)建筑面积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第十一条 演艺新空间作为新型营业性演出场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二条 演艺新空间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相关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十三条 在演艺新空间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艺新空间申报演出,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收取演出场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演出场所《营业执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资料。
第十四条 经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可委托演出相关行业组织,对达到一定标准的演艺场所,开展演艺新空间认定。
           
第五章 内容管理
第十五条 演艺新空间演出活动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演艺新空间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对在场所内举办的演出活动进行内容审核,确保演出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第十七条 深圳市及各区文化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演艺新空间演出内容的审查,可聘请有关专家承担演出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演艺新空间应建立台账制度,配备录音、录像监控设备,完整清晰记录服务管理及舞台演出情况,相关数据应保存90天以上。
第十九条深圳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深圳演艺新空间相关数据收集、统计分析工作,演艺新空间应按要求及时上报业务统计数据。
第二十条 演艺新空间应配备结构合理、岗位齐全的管理和服务团队,并制定相应运营、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公共安全、文化安全、卫生防疫等各项管理制度的严格落实。    
第二十一条 演艺新空间的舞台搭建、舞美设施配置、演出设备安装和电气设施使用等均须符合相关安全质量和消防技术标准,以保障演出安全和效果。
演艺新空间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不得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不得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挂件、塑料仿真植物、氢气球、模型道具等易燃可燃装饰造型物。
第二十二条 演艺新空间的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消防安全标识设置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条 要严格火源管控,演出场所不得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烟花。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第二十四条 演艺新空间应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自查自纠,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切实履行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引导消费者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安全运营。
第二十五条 演艺新空间的环境卫生应符合国家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确保干净整洁有序。
第二十六条 演艺新空间应建立文明服务制度,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 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演出行业组织对演艺新空间授牌单位进行日常管理,促进规范经营;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符合管理要求且情节严重的场所,给予“摘牌”处理。    


第七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八条 鼓励利用不同空间资源,定制化打造演艺内容,创新空间运营理念,充分活化利用空间。
第二十九条 支持开展宣传推广,打造深圳演艺新空间整体品牌形象。
第三十条 鼓励演艺新空间开展公益性艺术普及和公共文化活动,结合自身情况组织艺术讲座、艺术辅导、艺术交流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演艺新空间推出低价演出票,吸引更多观众走进演艺新空间,拓展消费群体,培育文化消费习惯。
第三十一条 鼓励演艺新空间合理利用非演出时段为各类文艺表演团体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排练场所,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上年度演出及活动场次超过100场,且每场售票不低于100张的演艺新空间,按照实际场次给予一定资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演艺新空间消防设计及监督管理具体按照本办法附件《演艺新空间消防设计及监督管理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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