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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演艺新空间消防设计及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3-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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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设计技术要点
(一)平面布局
1.演艺新空间可布置在民用建筑地下一层及以上且埋深不大于10m的楼层。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当布置在办公建筑内时,不得与同一楼层的办公用房共用安全出口。
2.演艺新空间不得布置在工业建筑内。
3.现场音乐表演(LiveHouse)应布置在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商业综合体等建筑的一至三层,不得布置在办公、宿舍、住宅建筑内。
4.现场音乐表演(LiveHouse)场所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2.00h的防火隔墙及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脱口秀、沉浸(环境)式演艺新空间场所与其他部位之间可不设防火分隔措施。
(二)安全疏散
场所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且平均疏散人数不应大于250人。
(三)疏散宽度
1.脱口秀、沉浸(环境)式演艺新空间,应按演艺厅、室面积不小于0.5人/㎡计算人数或1.1倍座位数的最大值,确定疏散人数。现场音乐表演(LiveHouse)新空间,应按表演厅、室面积不小于1人/㎡计算疏散人数。
2.脱口秀演艺新空间集中观影座位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
(四)疏散距离
1.脱口秀、沉浸(环境)式演艺新空间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5.5.17条有关“其他建筑”的规定执行。
2.现场音乐表演(LiveHouse)厅、室具备两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条件时,其疏散距离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5.5.17条有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执行;当该场所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五)其他说明
1.除上述的消防设计要求外,其他消防设计标准,参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等国家工程技术标准中有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要求执行。
2.对于未满足上述技术规定的场所,由经营单位或深圳市文化市场行业协会向辖区住房和建设局提出消防设计方案,如方案需要开展专项论证,区住房和建设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报送市住房和建设局。市住房和建设局收到申请后,联合市文旅、消防救援部门,邀请专家,组织辖区文旅、住建、消防救援部门,开展专项论证提出加强措施,并出具论证意见,论证意见作为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的审批依据。
二、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一)演艺新空间场所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合格的消防器材,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巡查、隐患整改、定期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工作。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在与产权单位签订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演艺新空间经营管理单位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演艺新空间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场所改建、扩建、装修或改变用途的,应依法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三)演艺新空间场所应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营业期间应组织开展防火巡查,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
(四)场所根据所在建筑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设置在办公建筑时,应按照办公建筑原有的楼梯宽度错时核算建筑面积或观众座位数,不得在工作时间开展演艺活动。同层有多个演艺场所的,应按照疏散宽度错时核算可同时演出的场所,并制作人员荷载核定牌,并在场所的主入口显著位置安装,经营期间应对人数、演出时间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五)场所及所在建筑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畅通;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禁止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窗户设置栅栏、镜面反光材料和遮挡物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经营主体营业时间不一致时,应采取确保各场所人员安全疏散的措施。
(六)场所工作人员应事前告知观众针对演出活动的消防安全注意事项、火灾逃生和应急疏散路线;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场所要与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和通信联系,开展联合演练;场所灯光、音响等控制室或监控室值班人员要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火灾时迅速启动应急照明,利用应急广播通知人员疏散。
(七)场所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挂件、塑料仿真植物、氢气球、模型道具等易燃可燃装饰造型物。
(八)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九)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电气线路敷设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的配电线路,应当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线。
严禁违规使用卤钨灯、金属卤化物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线。未经专业评估,不得加装大功率用电设备。
(十)禁止带入或违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严格控制、安全使用树脂化合物人造雪、彩带喷雾发泡剂等含易燃成分日用化学物品。
(十一)不得使用明火、不得携带火种进入。场所内严禁吸烟,严禁点蜡、焚香等违规使用明火行为,严禁在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冷烟花等物品。营业期间,严禁电焊、气焊、切割等动火施工作业。非营业期间动火施工作业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严格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
(十二)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员工的消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对新上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并考核;场所内员工应清楚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等消防器材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