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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和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审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3-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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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和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资助审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高端体育赛事和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审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高端体育赛事和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申请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章 审计程序、内容和范围
第三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高端体育赛事和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申请单位进行审计适用以下程序:
(一)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计对象、时间和要求,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拟定审计计划;
(二)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包括审计时间、审计事项、审计依据等;
(三)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的7个工作日内,需提交与审计相关的全部财务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完整;
(四)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审计对象提交给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申请书作为审计基础,并在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审计对象意见。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审计对象在正式审计报告签发日期后发生的费用收支,不再纳入该项目经费审定范围;
(五)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作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作出资助决策的参考;对已认定为项目经费支出内容的相关财务资料,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采取盖章、标记等方式进行标识。
第四条 对高端体育赛事审计,其经费支出开始时间自审计对象申请资助的赛事项目筹备期起,至收尾期结束,起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对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审计,其经费支出开始时间原则上以审计对象参加职业联赛起止时间为中间时间段,前后追溯至职业联赛筹备阶段和职业联赛总结阶段。因国家政策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职业联赛取消或延期且当年未纳入深圳市体育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审计对象的审计时间可以前溯至取消或延期赛季的筹备阶段。
第五条 对高端体育赛事和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审计内容包括:
(一)体育产业专项资金扶持申报材料;
(二)各级财政的资助情况;
(三)申报项目的收支情况;
(四)申请单位及法人、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
(五)关联交易情况;
(六)依法缴纳税费情况。
第六条 纳入高端体育赛事审计范围的经费支出包括:
(一)赛事申办费:指赛事承办单位直接支付给国际、国内单项体育协会、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赛事IP授权费用;
(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出场费和劳务报酬;
(三)场地租金:指赛事举办期间租赁使用场馆、场地、功能房和会议室的租金;
(四)搭建费:指为保障赛事举办,在比赛场地、场外活动场地进行搭建和布置的费用;
(五)设备租金:指赛事举办期间发生的,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租金(包括竞赛器材设备、电子设备和交通工具等);
(六)城市间交通费: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往返参赛城市,以及主办单位、指导单位、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为申办、筹备和举办赛事发生的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的费用(国际机票费用不纳入);
(七)落地接待费用: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相关人员在比赛期间在深的住宿、餐饮和市内交通费用。按赛事规程、人员名单清册、赛事相关通知文件等据实核定,不超过经审计认定项目支出总金额的15%;
(八)体育用品:指赛事期间,为保障赛事举办,必须为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购置的运动竞赛器材、赛事装备等;
(九)物料费:指赛事的宣传画册、秩序册、导引图、工作牌、易拉宝和纪念徽章等制作费;
(十)安保费用:指维持比赛秩序所支付的安保人员及安保设施费用;
(十一)劳务费:指支付给志愿者、医疗人员、翻译、礼仪、主持人、媒体记者的劳务支出;
(十二)奖金:指给予优秀运动队(员)的各种赛事奖金(包括奖杯、奖品等);
(十三)保险费:指保障比赛顺利实施而购买的商业保险费用;
(十四)赛事转播费用:指直接支付给央视、省级卫视等电视媒体,或央视频、咪咕视频等全国性网络直播平台,用于赛事直播、转播的费用。
第七条 纳入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审计范围的经费支出包括:
(一)联赛赛区组织费:指俱乐部为参加相关联赛直接支付给联赛主办方、为主场比赛提供赛事组织服务的地方协会的相关费用;
(二)运动员和教练员薪金、奖金(含不超过合同约定总薪酬的运动员和解金与劳动补偿金);运动员的转会费、租借费;
(三)球队工作人员(翻译、体能师、医师、技术分析、队务等)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奖金;
(四)俱乐部行政人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
(五)训练基地:训练场馆场地、宿舍、食堂、医疗康复设施等租赁、建设和改造所产生的费用、日常水电燃气费、物业费、维修费;
(六)办公场地:俱乐部日常办公场所的租金、水电燃气费、物业费、维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
(七)专项器材:专项力量和其他身体素质训练的设施器材、参赛器材、体育科技设备等的购置和租赁,不包括办公电脑及配件、文印设备、摄影摄像设备、服务器、网线等辅助设备购置费用;
(八)物料费:指赛事的宣传画册、秩序册、导引图、工作牌、易拉宝和纪念徽章等制作费用;
(九)比赛场租:比赛场地租金;
(十)赛场搭建:赛场和场外搭建的费用;
(十一)赛事安保费用,指维持比赛秩序所支付的安保人员及安保设施费用;
(十二)差旅费和伙食费:运动员、教练员和球队工作人员(翻译、体能师、医师、技术分析、队务等)参加联赛而发生的国内差旅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费;以及俱乐部行政人员、球队工作人员、运动员和教练员在联赛期间发生的日常餐费;按赛事规程、人员名单清册、赛事相关通知文件等据实核定,不超过经审计认定项目支出总金额的15%;
(十三)联赛期间运动员、教练员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因比赛、训练意外受伤的医疗费。
第八条 不纳入高端体育赛事审计范围的经费支出包括:
(一)在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津贴、补贴等;
(二)在职人员办公室租金、水电、物业费、办公费及和赛事无关的差旅费等日常开支;
(三)礼品、日用消费品、日常办公用品;
(四)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入账标准需遵循企业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被一次性全额计入当期费用中,应依据配比性原则,在其预计的使用寿命或受益期限内,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计提折旧或摊销;
(六)娱乐、观光、旅游、纪念品等其他支出;
(七)现金方式支付的款项。
第九条 不纳入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审计范围的经费支出包括:
(一)礼品、日用消费品、日常办公用品;
(二)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入账标准需遵循企业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被一次性全额计入当期费用中,应依据配比性原则,在其预计的使用寿命或受益期限内,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计提折旧或摊销;
(四)娱乐、观光、旅游、纪念品等其他支出;
(五)俱乐部行政人员的奖金;
(六)现金方式支付的款项。
第十条 审计对象存在关联交易时,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关联交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审定总数的20%,对于关联交易价格应按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公开市场价格)进行审定,超出部分予以核减。审计对象应配合提供同期同类型开支市场情况,供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参考。
第三章 审计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并协助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在审计报告中对重复申报事项予以披露,审计对象涉及重复申报比例超过该项目申报总金额10%的,不予资助。
第十三条 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审计对象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