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低空经济?深圳市及各区对低空经济产业有哪些优惠的政策措施?
低空经济概念新解读
低空经济是新兴经济领域,以各种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各类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辐射带动相关领域融合发展的综合性经济形态。低空是指垂直范围真高(距地表高度)1000米以下空域。
低空经济由低空制造、低空飞行、低空保障和综合服务等四大主体产业构成,在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保障、服务国防事业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低空经济的新定义突出了两个要点,一个是“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另一个是“综合性经济形态”。
关于“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这涉及到“低空”、“飞行活动”和“牵引”三个关键词。首先,根据201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低空”是指“垂直范围原则为真高1000米以下,可根据不同地区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划设高度范围”的空域。随着低空应用的深入发展,管理部门和业内普遍将高度上升至3000米。我们所讲的低空飞行活动,是指在这样一个空域范围内所进行的活动。其次,目前的低空飞行活动,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以通用航空为主体的民事飞行活动,也包括警用、海关等国家航空器的各类飞行活动。其三,在整个低空经济中,飞行活动起着“牵引”作用,依其辐射带动制造、保障等上下游产业和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
关于“综合性经济形态”。低空经济涉及民用、警用和军用等多个领域,横贯一二三产业,涵盖上中下游整个发展链条,具有“多领域、跨行业、全链条”特点,已不是一个单纯从事民事飞行服务的经济形态,具有较强的综合性。
另外,强调“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是为了使内容更具象、更清晰;同时,使低空经济两大支柱产业,即有人机产业和无人机产业的内涵更为突出,进一步体现低空经济发展的导向性。
低空经济的特点
低空经济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立体性。低空经济的运行空间总体上说立体性较强,许多作业是“飞行在空中,作用在地面”,空地衔接十分紧密,是一种典型依托三维空间发展的经济形态。
二是局地性。低空经济主要以小飞机、小航线、小企业为依托,总体上具有地域窄、规模小和较为分散等特点,这使其与各地区的关联度十分紧密,有利于相关产业的拓展。
三是融合性。低空经济在主体上体现为一种“组合式”经济形态,核心是航空器与各种产业形态的融合,如“农林+航空”“电力+航空”“公安+航空”“医疗+航空”“体育+航空”等。此外,低空经济还具有军民融合、空地融合、有人机无人机融合等一些特点。
四是广泛性。如前所说,低空经济所涉及到的领域和行业十分广阔,体现在通航、警用、海关以及军用领域,运用于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各行业。
当前低空经济的不足之处
我国当前还没有完整的低空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对我国低空经济发展状况的分析,仍然需要倚重通用航空的有关数据。据有关专家测算,“十三五”期间,我国通用航空年均产值不足2000亿元,总体上说,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较低。与此相关,低空经济发展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
一是产业领域拓展不广。从目前看,低空经济已进入领域的相关生产服务活动层次较浅,产业链条较短;同时,许多领域尚处于空白状态。
二是低空消费拉动作用不强。受收入水平、消费习惯、专业技能等因素的影响,普通消费者对低空经济消费的欲望不强、需求不足,直接影响市场的扩大和产业的拓展。
三是高新技术支撑能力不足。我国低空经济发展的技术基础不够坚实,一些方面“卡脖子”情况严重,数字化、信息化、智慧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
四是开放合作程度不高。低空经济相关生产服务活动“引进来”和“走出去”都显不足,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合作的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需要进一步创新和完善。
不足就是潜力,需求就是市场。可以说,我国低空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跨越的关键时期。应以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等为契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低空经济发展迈向新水平、跃上新高度。
深圳市及各区针对低空经济的政策措施
深圳市
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交〔2023〕534号
一、引培低空经济链上企业(一)吸引低空经济企业落户。
(二)支持低空经济企业增资扩产。
(三)强化重点企业支持。
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四)鼓励产业关键技术研发。
(四)支持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取证。
三、扩大低空飞行应用场景
(六)鼓励做大低空物流市场规模。
(七)鼓励开通通航短途运输航线。
(八)培育城市空中交通新业态。
(九)鼓励拓展多领域应用。
四、完善产业配套环境
(十)鼓励低空应用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支持打造高端创新载体。
(十二)鼓励开展低空经济标准规范制订。
龙岗区
龙岗区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龙工信规〔2023〕14号
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一)支持建设低空先进技术应用平台。
(二)支持建设专业化研发平台载体。
二、集聚优质产业资源
(三)推动整机研制项目落户。
(四)吸引低空核心部件和关键材料企业落户。
(五)鼓励企业加大投资。
(六)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七)鼓励产业链招商引资。
三、拓宽市场应用场景
(八)支持开设低空载人航线服务。
(九)支持开设低空物流航线服务。
(十)支持拓展低空应用场景。
(十一)鼓励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应用。
四、发展低空经济服务业态
(十二)支持无人机综合测试基地运营。
(十三)鼓励行业通用认证标准建设。
(十四)鼓励开展低空检测认证服务。
(十五)鼓励低空金融服务。
(十六)支持举办行业会议与学术论坛。
五、强化低空经济发展保障
(十七)打造低空飞行试验区。
(十八)打造低空产业集聚区与制造基地。
(十九)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加强低空经济人才引育。
龙华区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深龙华府办规〔2023〕6 号
第二章 引培低空经济产业项目
第五条 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落户
第六条 支持低空经济企业扩大规模
第七条 鼓励低空经济企业数字化改造
第三章 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
第八条 支持低空航空器新品研发
第九条 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研发及产业化
第十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四章 支持企业拓展应用范围
第十一条 支持城市低空飞行
第十二条 支持低空文旅应用场景建设
第十三条 鼓励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应用
第五章 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支持低空应用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章 营造低空经济产业生态
第十五条 强化产业空间保障
第十六条 支持论坛活动及展示、展览
第十七条 支持优秀青年人才集聚
宝安区
深圳市宝安区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宝府办〔2023〕9号
第一条 鼓励引进低空经济重要机构。
第二条 支持建设无人机飞行试验场。
第三条 鼓励企业开展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支持开设货运应用场景航线。
第五条 支持开设载人应用场景航线。
第六条 支持企业申请适航审定。
第七条 加大空间保障力度。
第八条 推动整机研发、制造和运营项目落地。
第九条 突破核心零部件及关键材料。
第十条 鼓励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应用。
盐田区
盐田区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盐府办规〔2024〕1号
第二条支持低空经济领域企业落户发展。
第三条支持低空经济创新载体落户。
第四条鼓励建设低空服务保障平台。
第五条鼓励加大低空经济配套设施建设投入。
第六条培育载人空中交通新业态。
第七条支持扩大无人机物流应用。
第八条支持建设低空经济专业人才培养基地。
第九条支持打造低空科普教育培训基地。
第十条鼓励入驻低空经济产业园。
第十一条鼓励购买低空经济险种。
第十二条支持低空经济融资发展。
(一)贷款贴息贴保支持
(二)股权融资支持。
南山区
第二章 引培低空经济产业项目
第六条 推动低空经济产业集聚。
第三章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七条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第八条 加快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第九条 鼓励开展标准规范制订。
第四章 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鼓励企业开展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章 发展低空飞行和综合服务业
第十一条 支持开展低空物流。
第十二条 培育城市空中交通市场。
第十三条 拓展“低空+”业态。
第六章 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走出去
第十四条 打造无人机出口贸易集聚区。
第七章 加大低空经济金融服务支持
第十五条 创新低空经济金融服务。
深汕合作区
第七章 支持低空经济发展
第十三条 支持低空航运企业发展壮大
对注册在合作区的提供直升机航线运营企业,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按上年度在合作区实际通航服务时长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60万元。
第一条支持低空经济领域企业落户发展。
第二条鼓励加大低空经济配套设施建设投入。
第三条 支持攻克低空经济核心技术。
第四条 鼓励开展低空检测认定服务。
第五条 培育载人空中交通新业态。
第六条 支持扩大无人机物流应用。
第七条 支持低空经济重点活动论坛。
第八条 支持建设低空经济专业人才培养基地。
第九条 支持打造低空科普教育培训基地。
第十条 支持低空经济创新载体落户。
第十一条 鼓励打造低空经济产业园区。
第十二条 鼓励购买低空经济险种。
福田区
福田区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
《福田区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出台,提出打造低空经济发展典范城区目标,实施关键技术研发及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低空基础设施及保障能力提升、低空产业能级及商业规模提升、低空应用场景多元化培育及拓展等4大行动17项重点任务,发动低空经济新引擎。到2025年,低空经济总部及研发基地基本形成,产业创新能力世界前列,支撑多类型、高频次、大容量低空智能融合飞行的基础设施初具规模,协同监管机制持续健全,空天一体“一张网”规划及应用场景不断丰富,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打造低空经济发展典范城区。
坪山区
坪山区支持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
坪山区将加快出台支持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制定低空经济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加强低空制造产业链布局,支持深圳技术大学的无人机试验测试公共服务平台(低空经济融合创新研究中心)做大做强,推动在园区等建设无人机起降场等配套设施,推进区第三人民医院建设的停机坪在2024年前投入使用、区人民医院新院建设的停机坪在2025年投入使用,搭建空中医疗救护通道和空中应急救援体系,逐步构建全方位、多领域的低空服务圈。
罗湖区
深圳市罗湖区促进商旅文低空应用的若干措施 罗发改〔2024〕27号
目前,罗湖积极融入全市低空经济发展大局,与各区差异互补,结合商贸、珠宝、文旅、时尚等优势产业打造应用示范,突出罗湖特色亮点,引育市场主体、完善基础设施、支持创新研发、建设低空消费中心、开通深港跨境航线、发展城市空中交通、拓展城市治理公共服务等方面发力。第二章 商旅文低空应用场景支持
第三条 “低空+商旅文”主题活动支持
第四条 低空观光航线支持
第五条 eVTOL空中交通航线支持
第六条 低空物流配送支持
第七条 无人机竞速赛事支持
第三章 基础设施与配套保障支持
第八条 低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第九条 低空展销中心建设支持
第十条 低空装备销售公司支持
第十一条 举办低空经济展会支持
第十二条 低空保险支持
大鹏新区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一、完善低空经济产业配套环境
二、(一)鼓励企业开展低空应用基础设施建设。
(二)强化产业空间保障。
三、(三)加强低空经济投融资支持。
四、(四)支持举办低空产业会议与重大活动。
二、拓展低空飞行应用场景
五、(五)支持开设物流货运应用场景航线。
(六)支持开设载人应用场景航线。
(七)鼓励开展低空教培业务。
三、引培低空经济链上企业
六、(八)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落户。
(九)吸引优质产业资源落户。
(十)支持载人eVTOL等低空航空器产业化。
(十一)鼓励企业增资扩产。
(十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四、鼓励低空经济技术创新
(十三)支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十四)支持建设专业化研发载体。
(十五)鼓励加快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十六)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光明区
深圳市光明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一、集聚低空经济产业资源
(一)支持整机研制和核心零部件企业落户及成长
1.对新落户的中大型工业无人机、行业应用无人机以及载物/载人eVTOL航空器等低空整机研制企业,给予落户奖励。
2.对新落户的航电飞控、动力能源、机体材料、任务载荷等低空核心零部件及关键材料研制企业,给与经济贡献奖。
3.对光明区内的低空经济企业,首次达到产值给予奖励。
(二)支持低空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
(三)加大用房租金支持
1.对中大型工业无人机、行业应用无人机、载物/载人eVTOL航空器等整机研发制造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以及低空经济相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在我区租赁研发、生产制造、办公用房的,给予租金资助。
2.对航电飞控、动力能源、机体材料、任务载荷等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的低空经济企业,在我区租赁研发、生产制造、办公用房的,给予租金资助。
(四)支持建设低空经济特色产业园区
1.鼓励社会主体建设低空经济特色产业园区,打造集研发制造、适航审定、标准制定、运营保障、培训服务等业态于一体的综合性产业园区,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低空经济特色产业园区的申请及认定参照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并对符合条件的园区运营单位予以资金奖励。
2.鼓励新建或改造的特色产业园区在设计、建设阶段充分考虑低空经济产业未来发展需求,并按行业相关标准预留充足空间。鼓励特色产业园区提升园区公共服务能力,支持打造低空经济各类专业化配套设施平台,重点建设无人机测试场、检验检测中心、综合飞行服务中心、停机坪等,经认定后对园区实际建设投入予以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
(五)支持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六)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1.对在光明区注册并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适航证(AC)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2.开展低空航空器本体、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软件开发、服务应用等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包括但不限于倾转旋翼/涵道气动布局设计与关键控制技术研究、高能量密度电推进技术、高效率静音螺旋桨技术、适航安全性设计、高效率气动布局设计、高可靠性智能控制技术、高精度飞控系统、轻量化材料、新型能源低空航空器等),且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最高30%给予资助。
3.吸引国内外高端创新人才团队落户,集聚一批优质的低空创新创业项目,培育发展具有核心创新能力、高成长性的低空科技企业。对国内外高水平人才团队在光明区开展创新创业的低空经济重点项目,参照光明区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相关条款规定执行,给予资助。
4.推动光明科学城大科学装置共享开放,支持光明区内的算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优先向区内的低空经济企业提供算力资源。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布局气动声学风洞等与低空经济高度关联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在场地、建设经费等方面提供综合性配套支持。
三、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七)鼓励社会主体开展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1.支持企业投资建设低空信息基础设施(低空CNSD通信/导航/监视/反制、气象监测、数字底座、监管调度平台)、地面配套设施(低空航空器起降、备降、停放、智能起降柜机、充换电及公共测试场等)以及全空间无人系统相关基础设施。对经主管部门备案许可、具备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
2.支持建设无人机飞行试验场,对经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光明区无人机飞行试验场,给与一次性补贴。
四、支持低空应用场景拓展
(八)支持开设低空物流航线
对开通医疗/应急、配送等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光明区内的低空物流新航线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资助。
1.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线。
2.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线。
(九)支持开设低空载人航线
1.对在光明区开通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通航短途运输航线、eVTOL商业运行航线并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
2.每年安排“光明飞行券”专项经费,用于采购城市空中交通(UAM)出行乘用体验服务。“光明飞行券”面向区重点企业机构、科学家、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发放。
(十)支持拓展低空服务业态
1.支持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应用,鼓励政府有关部门扩展通用航空在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医疗物资运送、公安巡逻、违建巡查、森林防火、交通巡查、城市消费、国土测绘、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领域应用,促进低空经济与城市治理融合发展。
2.支持低空企业提升运营服务,对新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CCAR-135部、CCAR-141部、CCAR-145部运行资质的运营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支持开展低空融资租赁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为低空经济领域企业提供直升机、无人机、轻型飞行器、航空器材等设备的融资租赁服务,对为光明区低空经济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机构,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