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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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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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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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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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个转企”奖励的转型后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设立时间应早于2023年1月1日;转型升级时间为2022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
2.转型企业应提供财务记账支出(代理记账支出、财务人员聘用等)的相应凭证:
3.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近1年内未办理经营者变更;
4.同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市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仅奖励一家转型后企业;
5.转型后企业应按期连续申报纳税,无税务异常情况;
6.转型后企业名下有1人以上购买社保;
7.转型后企业在宝安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8.转型后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9.转型后企业应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奖励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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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转型后每户奖励不少于1万元开通“个转企”线上“一体化办理平台”和线下“行政服务专窗”。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荣誉称号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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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资金实施方案 深坪府办规〔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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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奖励资金的主体应为坪山辖区“个转企”企业,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设立时间应早于2023年1月1日;
转型升级时间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
2.转型企业应提供财务记账支出(代理记账支出、财务人员聘用等)的相应凭证;
3.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近1年内未办理经营者变更;
4.同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市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仅奖励一家转型企业;
5.转型企业应按期连续申报税务,无税务异常情况;
6.转型企业名下有1人或以上购买社保;
7.转型企业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8.转型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9.转型企业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交奖励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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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资金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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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个转企”奖励的转型后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设立时间应早于2023年1月1日,转型升级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
2. 应提供财务记账支出(代理记账支出、财务人员聘用等)的相应凭证;
3. 按期连续申报纳税,无税务异常情况;
4. 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近1年内未办理经营者变更;
5.同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市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仅奖励一家转型企业;
6. 名下有1人或以上购买社保;
7.在福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8. 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9. 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交奖励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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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新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资金实施细则 深鹏办规〔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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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设立时间应早于 2023 年 1 月 1日;转型升级时间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二)转型企业应提供财务记账支出(代理记账支出、财务人员聘用等)的相关材料;
(三)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近 1 年内未办理经营者变更;
(四)同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市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仅奖励一家转型企业;
(五)转型企业应按期连续申报纳税,无税务异常情况;
(六)转型企业名下有 1 人或以上购买社保;
(七)在大鹏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八)转型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九)转型企业应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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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市场监管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域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深市监龙规〔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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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专项资金,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设立时间应早于2023年1月1日;转型升级时间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
2.龙岗区从事实际经营活动且在住所地正常经营的转型企业;
3.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近1年内未办理经营者变更;
4.转型企业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转型企业应提供财务记账支出(代理记账支出、财务人员聘用等)的相应凭证;
6.转型企业应按期连续申报纳税,不属于纳税非正常户和风险纳税人,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7.转型企业名下有1人或以上购买社保;
8.同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市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仅奖励一家转型企业;
9.转型企业应按照规定时间提交申请。
2022至2025年,龙岗区四年合计奖励转型企业上限资金为2000万。如果申报专项资金的数额超过上限,按照申请年度、转型年度、企业成立时间排列转型企业先后顺序,根据申请条件确定最终奖励扶持对象,超出的数量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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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资金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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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奖励资金,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设立时间应早于2023年1月1日,且转型升级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
2.转型企业应提供财务记账支出(代理记账支出、财务人员聘用等)的相应凭证;
3.转型前个体工商户严格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办理设立、变更登记,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近1年内未办理经营者变更;
4.同一个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市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仅奖励一家转型企业;
5.转型企业应连续按期申报纳税,无税务异常情况;
6.转型企业名下有1名或以上人员购买社保;
7.转型企业在申请奖励所在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8.转型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转型企业股东、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未有虚假登记记录;
9.转型企业应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奖励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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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资金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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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奖励资金,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设立时间应早于2023年1月1日,且转型升级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
2.转型企业应提供财务记账支出(代理记账支出、财务人员聘用等)的相应凭证;
3.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近1年内未办理经营者变更;
4.同一个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市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仅奖励一家转型企业;
5.转型企业应连续按期申报纳税,无税务异常情况;
6.转型企业名下有1名或以上人员购买社保;
7.奖励期间该转型企业在龙华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8.转型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9.转型企业应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奖励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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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市场监管局应在本年度12月30日起对符合奖励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统一支付奖励资金,第一批奖励资金(4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发放,第二批、第三批奖励资金分别于2023年和2024年的12月31日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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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办法 深市监盐规〔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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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转型前后商事主体在盐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二)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设立时间应早于 2023 年 1 月 1 日;
转型升级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三)转型企业应提供财务记账支出(代理记账支出、财务人员聘用等)的相应凭证;
(四)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近 1 年内未办理经营者变更;
(五)同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市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仅奖励一家转型企业;
(六)转型企业应按期连续申报纳税,无税务异常情况;
(七)转型企业名下有 1 人或以上购买社保;
(八)有实际的经营场所;
(九)转型后企业不存在国家、省、市有关失信惩戒措施规定可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十)转型企业应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奖励申请。
(十一)转型企业不存在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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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转型后企业每户奖励 1 万元;
第八条 奖励发放采取“一次申请、三次核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在每次发放奖金前均会依据奖励条件对申请企业进行条件审查)”的方式,对提交奖励申请的转型后企业,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分三次核发奖励,第一年核发 4000元,第二年核发 3000 元,第三年核发 3000 元;
第九条 奖励资金于公示结束后 60 日内发放到转型后企业的银行对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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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资金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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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个转企”奖励的转型后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设立时间应早于2023年1月1日;转型升级时间为2022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
2. 转型企业应提供财务记账支出(代理记账支出、财务人员聘用等)的相应凭证;
3. 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近1年内未办理经营者变更;
4. 同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市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仅奖励一家转型后企业;
5. 转型后企业应按期连续申报纳税,无税务异常情况;
6. 转型后企业名下有1人以上购买社保;
7. 转型后企业在宝安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8. 转型后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9. 转型后企业应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奖励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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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推进落实“个转企”奖励政策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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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专项资金,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设立时间应早于2023年1月1日;转型升级时间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
2.转型企业在升级转型前后均在罗湖辖区内正常经营;
3.转型前1年内原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经营者变更;
4.转型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转型企业在税务局查询为正常户,无违法违规行为;
6.转型企业名下有1人或以上购买社保;
7.同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市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仅奖励一家转型企业;
8.转型企业应在自个体工商户升级设立为企业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奖励(2022年转型企业最晚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申请奖励),转型企业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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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罗湖辖区“个转企”企业,奖励标准为每户1万元。
“个转企”奖励资金发放采取“一次申请、分三年发放”的方式,对提交奖励申请的转型企业,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金额10000元,分三年发放,第一年发放4000元,第二年发放3000元,第三年发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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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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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设立时间应早于2023年9月30日;转型升级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
(二)转型企业应提供财务记账支出(代理记账支出、财务人员聘用等)的相关材料;
(三)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近1年内未办理经营者变更,但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为家庭成员的除外;
(四)同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市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仅奖励一家转型企业;
(五)转型企业应按期连续申报纳税,无税务异常情况;
(六)在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七)转型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转型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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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转型后企业每户奖励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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