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后要注意什么事项呢?
首先恭喜贵公司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特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注意事项特此通知,可转发至财务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员 。( 内容有点多,请耐心看完哦!)
一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按15%缴纳所得税)
无需备案,可在申报季报或是年报时直接填报;企业可自行选择享受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或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但不能叠加享受。
1、研发费用的额度要满足以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高新产品的收入需占总收入60%以上。
3、研发人员占总人数10%以上。
4、每年需要有1-3项科研项目,必须要有研发人员参与且需要产生研发费用。
5、每年至少要申请5-6实用新型专利或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建议配合申请发明专利, 为之后申报补贴、资质认定及高新重新认定做准备。
6、兼职研发人员(未缴纳医社保、退休返聘人员)、公司法人只能部分工资作为研发费用,不能全额入研发。
7、有做直接投入-领用研发材料的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不超过总研发费用的20%,建议占 比做到10%左右比较合理,如果超过比例需要告知我司项目人员,建议后期结转不低于10% 的研发材料,冲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需 每月或每季度进行领料单填写,领料单注意:需注明为研发领料,并打印且研发人员签字后 附记账凭证后)。
8、公司研发过程中产生的部分试制品由于不符合预期性能标准,无法对外送样或销售, 对其进行报废处理。增加废料收入的增值税无票收入的申报,建议每年申报1-2次,废料收 入金额企业可自行把控。
9、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低于5%、研发人员占总人员比例低于15%以下,研发人员变动较大,需及时告知我司项目人员。
10、高新有效期内注意开票税目,需与高新申报最后一年的开票明细接近,建议少开或 不开咨询服务费、现代服务费、商务服务费、劳务费、代加工费、进项与销项一致等此类销 售开票, 保证高新收入占比达到60%以上。
特别注意:因为市研发费用补贴的最低门槛要求规上企业且研发费用要达到200万以上, 并有成长性的要求,所以可根据企业情况,把研发费用适当做高。账上一定要建立研发费用 科目,做好研发费用归集,做好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每年需在5.31日前填报好加
二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 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 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每年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也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 汇算清缴时享受。
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需要建立研究开发费用辅助账
2、需要每年撰写1- 3项科研项目立项报告;
3、确认好研发人员名单,研发设备折旧清单(其工资、折旧费用做进研发费用),直接投入费用;
4、做好相关备查资料(关键研发原始记录,如:设计图纸、软件开发编程记录(SVN、GIT) 、 配方记录、测试记录、测试报告(内部或第三方测试报告均可)、研发过程修改记录、 往来邮件等。软件企业做好研发过程日志管理,记录留存)。
三 、所得税汇算清缴2个关键表
一是需要填报“高企优惠事项明细表”,注意高新收入、研发费用占比达标以及各年度 数据的 一 致性;二是需要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明细表”,注意各科目的规范性、 研发费用占比达标。
特别注意:高企优惠事项明细表中:高新收入的收入占比必须超过60%,科技人员占比 必须超过10%,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占比必须满足要求,前两个年度研发费用必须填报。
四 、收入与净资产成长性
注意营业收入跟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长率。在合规且有优化空间的前提下,认定 通过高新当年及第二年的营业收入跟净资产尽量做低,第三年尽量做高,以保证营业收入跟 净资产的三年平均增长率达到35%以上。特别注意:第二、三年的净资产一定不能为负数。
五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 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 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登录科学技术部政 务服务平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系统, 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系统审核“已通过”企业请于通过当月2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和承诺书( 一 式两份)送至所在区属工(科)信局,邮寄仅支持 EMS方 式 。
六 、相关报表填写
注意:以上系统报表填报非常重要,请予以高度重视。注意各口径间信息与数据的 一致
七、公司变更(发生后及时向我公司说明)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 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 台”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并将打印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 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报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在 本地区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认定机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有异议的或有重大变化的(无论名称变更与否), 由认定机构按《认定办法》第十 一条进行核实处理,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 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