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级和各县区级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金奖励资金对比
厦门市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奖励
■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扶持奖励;
■相关企业可享受厦门市市级+区级扶持奖励;
■对规上/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加额奖励,具体依据各区文件。
厦门市(各区县) |
初次认定(规上/规下) |
重新认定(规上/规下) |
初次认定最终奖励 |
重新认定最终奖励 |
是否叠加 |
是否有规上高企迁入奖励 100万 |
思明区 |
30万/10万 |
20万/10万 |
60万/20万 |
40万/20万 |
可叠加享受 |
否 |
湖里区 |
30万/10万 |
20万/10万 |
60万/20万 |
40万/20万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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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 |
30万/20万 |
无配套 |
60万/30万 |
无配套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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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 |
30万/10万 |
20万/10万 |
60万/20万 |
40万/20万 |
是 |
|
同安区 |
30万/20万 |
20万/10万 |
60万/30万 |
40万/20万 |
是 |
|
翔安区 |
30万/10万 |
30万/10万 |
60万/20万 |
60万/20万 |
是 |
|
高新区 |
35万/10万 |
25万/10万 |
65万/20万 |
45万/20万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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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 |
30万/10万 |
20万/10万 |
60万/20万 |
40万/20万 |
是 |
资金补贴优惠政策内容
一、厦门市级
<关联政策:《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1)鼓励积极申报。对于规上企业(以上年末统计部门公布的规上企业名单为准),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非规上企业,首次通过或重新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2)激励提档升级。对于资格有效期内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第一项政策基础上,再给予2万元奖励。(3)强化培育孵化。对于资格有效期内的规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孵化一家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各区县级
1、思明区
<关联政策:《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鼓励科技创新发展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按照《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科规(2021〕4 号)获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的,按其所获市级扶持资金给予等额奖励。
2、湖里区
<关联政策:《湖里区支持企业培育研发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
凡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属于规上企业的,首次认定再给予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再给予奖励10万元。对资格有效期内从市域外整体迁入湖里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度或下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海沧区
<关联政策:《厦门市海沧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
企业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于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
4、集美区
<关联政策:《厦门市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一是对商事登记地、纳税归属集美区并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二是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双提升”。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壮大成为规模以上企业。对于上年度营收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叠加后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叠加后给予20万元奖励。三是鼓励外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对资格有效期内,整体从市域外迁入集美区且迁入后一年内或迁入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区级搬迁奖励。
5、同安区
<关联政策:《关于印发《同安区关于新发展阶段加快推进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同工信〔2022〕26号)>
二、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3.规模以下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属于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规模以上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属于重新认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4.鼓励市域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对资格有效期内整体入我区且迁入后一年内或迁入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内营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6、翔安区
<关联政策:《翔安区关于鼓励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厦翔工信〔2022〕59号)>
对2023年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含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上年度(暨2022年)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给予20万元叠加奖励。
7、高新区
<关联政策:《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对年度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年度首次认定通过且上一年度营收 200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叠加后给予35万元奖励;对年度重新认定通过且上一年度营收200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叠加后给予25万元奖励。
8、自贸区
<关联政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一、厦门自贸片区内注册登记并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具体参照《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执行:(一)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二)对于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叠加后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叠加后给予20万元奖励。(三)对资格有效期内,整体从市域外迁入厦门自贸片区且迁入后一年内或迁入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搬迁奖励。
其他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国家级高企,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原经济特区内(思明区、湖里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且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3减半”(国发〔2007〕40号);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国家级高企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18〕76号);
(四)经认定的国家级高企中的先进制造业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五)国家级高企市、区两级财政奖励: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措施》,对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厦委发〔2024〕1号)。
区级高企配套财政奖励详见各区(含火炬高新区)出台的扶持政策;
(六)纳税地在科学城规划范围内的企业,对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且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高企的,在其3年资格有效期内,按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经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厦门科学城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2〕5号);
(七)根据《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办法》,留学人员创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最高可获得50万元专项扶持;
(八)国家级高企申报市科技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承担重大科技项目补助、骨干人才子女就读厦门高新学校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九)享受科技保险补贴及科技局联合商业银行开发的纯信用“国高贷”等定制化科技金融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