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动态
思明区促进商贸流通业提质增效若干措施(批零部分) 厦思政规〔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12-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加快完善我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进一步做大批发零售业务规模,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增强商贸流通业竞争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推动企业积极申报纳统
对新增纳统的批发、零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入统后首年综合发展质效增速达15%(含)以上的,追加一次性奖励2万元。
综合发展质效由企业年度批发零售综合销售额、固定资产折旧、工资薪酬、企业利润四项指标分别按85%、5%、5%、5%比重加权合计。批发零售综合销售额=网络零售额*4+(零售额-网络零售额)*3+(销售额-零售额),当年度工资薪酬为零的不予奖励。(下同)
第二条 批发零售业综合发展质效奖励
根据企业综合发展质效,比上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0.7万元奖励,封顶400万元。
第三条 批发零售业存量质效奖励
对上年度企业存量质效达10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实现综合发展质效增长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按上年度企业存量质效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对上年度企业存量质效达50亿元(含)以上且实现综合发展质效两年连续增长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按上年度企业存量质效的万分之四给予奖励。
存量质效由企业年度销售额、固定资产折旧、工资薪酬、企业利润四项指标分别按85%、5%、5%、5%比重加权合计。工资薪酬为零的不予奖励。
该条根据市级下达资金/0.6实行总额控制,已享受过该项市级资金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四条 有关说明
(一)本措施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的相关单位。
(二)每年由区商务局发布申报指南,奖补对象申报应提交申报指南要求的相关材料。
(三)可由一家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在获得其他企业授权书且与政策兑现单位协商同意情况下统一申请和兑现。
(四)新增纳统企业当年度不享受存量质效奖励。
(五)本措施与市级、区级其他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企业可择高申请,或根据本措施补足差额。“一企一策”项目协议中已将销售额、零售额等作为奖补资金测算依据(不包括仅作为承诺)的,不享受本措施。
(六)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有权对本措施项下奖补资金的预算及使用进行监督。奖补对象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向街道、商务、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相关数据,若奖补对象虚构事实骗取奖补资金,或者有权监督部门经核查认定应退回奖补资金的,奖补对象应无条件限期全额退回。对骗取或者经有权监督部门经核查认定应退回奖补资金后拒绝退回的,取消其3年内申报奖补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有关部门保留追回相关资金的权利。
(七)本措施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八)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本措施发布之日符合规定的可参照本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