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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关于推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同科技和工信商务〔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01-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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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加快培育贸易竞争新优势,促进商贸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推动同安商贸业稳增长,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动批零企业稳产增效
(一)增量奖励
1.对年度批零综合效益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且增长额10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按增长额的1.1‰给予奖励。
对年度批零综合效益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且增长额10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按增长额的1.6‰给予奖励。
单家企业一个年度申请本项奖励不超过400万元。
(二)存量奖励
2.对当年度批零综合效益10亿元以上但未达50亿元,且当年度实现批零综合效益同比增长5%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按当年度企业批零综合效益减去符合本措施第1条奖励条件的增长额后的余额的0.2‰,给予奖励。对当年度批零综合效益50亿元以上但未达150亿元,且当年度实现批零综合效益同比正增长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按当年度企业批零综合效益减去符合本措施第1条奖励条件的增长额后的余额的0.4‰,给予奖励。对当年度批零综合效益150亿元以上,且不低于前一年度批零综合效益*调节系数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按当年度企业批零综合效益减去符合本措施第1条奖励条件的增长额后的余额的0.65‰,给予奖励。
对当年度批零综合效益5亿元以上但未达50亿元,且当年度实现批零综合效益同比增长5%以上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按当年度企业批零综合效益减去符合本措施第1条奖励条件的增长额后的余额的0.8‰,给予奖励。对当年度批零综合效益50亿元以上但未达150亿元,且当年度实现批零综合效益同比正增长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按当年度企业批零综合效益减去符合本措施第1条奖励条件的增长额后的余额的0.9‰,给予奖励。对当年度批零综合效益150亿元以上,且不低于前一年度批零综合效益*调节系数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按当年度企业批零综合效益减去符合本措施第1条奖励条件的增长额后的余额的1‰,给予奖励。
所称调节系数每年度根据实际情况,在申报指南中另行明确。
二、推进规模供应链集聚发展
3.支持规模供应链集聚发展。供应链运营管理机构入驻企业5户以上,当年度机构内入驻企业合计销售额不低于300亿元且不低于上年度合计销售额*调节系数的,对机构内入驻企业按以下办法进行奖励:
(1)机构内入驻企业年度合计销售额小于500亿元的,按年度供应链综合效益的0.55‰给予奖励;(2)机构内入驻企业年度合计销售额500亿元以上的,按年度供应链综合效益的0.65‰给予奖励。
本条款实行预算总额控制,运营管理机构需报经区招商专题会议研究认定。所称调节系数每年度根据实际情况,在申报指南中另行明确。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机构内每一新增入驻企业均应满足实缴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并提前向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报备。
三、促进闽菜发展创新
4.对年度餐饮综合效益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餐饮业企业,按其当年营业额的增量部分给予3%奖励,单家企业一个年度申请本项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对年度餐饮综合效益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餐饮业企业,按其当年营业额的增量部分给予3%奖励,单家企业一个年度申请本项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对年度餐饮综合效益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餐饮业企业,按其当年营业额存量部分给予3‰奖励,增量部分给予3%奖励,单家企业一个年度申请本项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中小商贸企业成长
5.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批发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的零售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的餐饮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批发、零售、餐饮企业首次达到上述条件的下一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的,追加5万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首次达到上述条件的下一年度1-11月营业收入实现同比增长10%的,追加奖励5万元。
6.对于建筑面积(可含相关配套车库)5万平方米以上且运营满一年的大型集中式商业综合体(不含街区式商业体)给予一次性运营补助10万元。
五、助力企业拓展市场
7.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在国内外市场占有率。对国家部委、省、市政府要求及工信、商务部门组织本区特色优势行业、企业参加的境内外重要展会,在享受市级展位费补助基础上,再按展位费的10%给予区级叠加奖励。单个企业一个年度申请本项奖励不超过20万元。
8.支持企业参加海关高级认证(即“AEO企业”认证),提升辖区内外贸企业国际竞争力。对首次获得“AEO企业”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
9.对于新增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备案、登记、申报服务外包业务数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服务外包业务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服务贸易业务增长或在岸服务外包业务增长企业在取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40%给予一次性叠加奖励。
七、鼓励东西部协作
10.鼓励商贸企业参与东西部协作工作。对销售产自同安区对口帮扶地区农特产品的企业,相关农特产品年营业收入每100万元,给予奖励2万元。单家企业一个年度申请本项奖励不超过20万元。承销企业应与相关产销单位签订承销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报备,其营业收入须纳入东西部协作消费帮扶统计。
八、推动重点商业街区打造
11.对首次认定“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首次认定省级“老字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上述企业应当实际经营一年以上且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若申请奖励时已停止经营的,不再给予奖励。
九、其他事项
12.本措施适用于在同安区实际经营且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未存在涉黑涉恶问题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如注册地和税收归属地位于其他地区的,按照当地规定享受相关奖励补助,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安全生产政策,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或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不予奖补。
13.本措施各项奖励均实行预算总额控制,若奖励资金申报总额超出年度预算总额控制,则根据预算总额按企业申请的奖励资金比例兑现。本措施第一点增量奖励以“揭榜挂帅”的方式确定兑现顺序。
14.本措施所称批零综合效益由企业年度商品销售额、固定资产折旧、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三项指标分别按90%、5%、5%比重加权合计。
本措施所称供应链综合效益由供应链运营管理机构内所属企业年度商品销售额、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研发费用三项指标分别按90%、5%、5%比重加权合计。
本措施所称餐饮综合效益由企业年度餐饮业营业额、固定资产折旧、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三项指标分别按90%、5%、5%比重加权合计。
15.在计算本措施所称“同比增长”时,上年度基数为零的,根据企业所属行业按统计部门限额以上企业相关标准的最低值作为上年度基数。
16.本措施与区级总部政策不重复享受。所列措施除明确叠加奖励外,与本区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同一项目申报不同类别奖励或补助的不重复享受。若同一事项同时受市、区两级奖励或补助时,其通过本措施获得的奖励或补助应扣除市级奖励补助中区级承担部分。
17.本措施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18.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本措施发布之日符合规定的可参照执行。
19.本措施由同安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