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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关于推进工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 同科技和工信商务〔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3-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大战略部署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推动同安工业稳增长,制定以下措施。


一、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1.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金额15万元,其中次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的工业企业,再给予5万元奖励,激发小微企业积极性,促进企业提质增速。
2. 各镇(街)可采取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等形式对重点规下工业企业进行跟踪扶持,优化服务机制,培育优质企业。

二、鼓励企业稳产增效 
3.对年度综合经济贡献比上年增加3千万元以上但增加不足1亿元的企业,按增加额的2‰给予奖励;增加1亿元以上但增加不足2亿元的,按增加额的3‰给予奖励;增加2亿元以上但增加不足5亿元的,按增加额的4‰给予奖励;增加5亿元以上的,按增加额的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一个年度申请本项奖励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4.对年度综合经济贡献10亿元以上且不低于上一年度综合经济贡献*调节系数的企业,按年度综合经济贡献总额的1‰给予奖励,所称调节系数每年度根据实际情况在申报指南中另行明确。对其中年度综合经济贡献同比增长50%(含)以下的,按增加额的5‰叠加奖励;对其中年度综合经济贡献同比增长50%-100%(含)的,按增加额的7‰叠加奖励;对其中年度综合经济贡献同比增长100%以上的,按增加额的9‰叠加奖励。奖补资金实施总额控制。本条措施与前述第3条不重复享受。
对年度综合经济贡献4.5亿元以上至10亿元以下的企业,各镇(街)可参照该条措施,根据本镇(街)财力,按不超过年度综合经济贡献总额的1‰给予奖励,具体措施由各镇(街)自行制定。

三、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5.对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对年度设备投入100万-500万元的专精特新或数字化试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含智能化技术改造),按年度给予不超过设备投入10%的补助。年度设备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现行工业固投补助政策执行。
6.鼓励符合我区产业布局的企业到我区发展并盘活我区厂房资产。对本措施发布之日起新注册并租用我区厂房,且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进行设备投入但尚未投产的工业企业,按以下办法进行奖励:(1)自租赁合同起始日起一年内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但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设备投入3%的补助;(2)自租赁合同起始日起一年内设备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设备投入5%的补助。
上述租用厂房、投入设备不包含向关联企业租用厂房、购置设备。单家企业累计申请本项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鼓励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7.对入库厦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库的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三级、四级的,按不超过企业获得市级补贴金额的40%予以叠加配套。本条措施与前述第5条不重复享受。


 五、支持企业节能降耗减排 

8.鼓励企业合理利用新能源,向绿色化、清洁化、高效化方向升级。获得上年度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无废园区”“无废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上年度省级 “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无废园区”“无废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9.年度综合经济贡献同比增长10%以上的集中供热用汽工业企业,对其中:(1)综合经济贡献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其本年度用汽量给予60元/吨的价格补贴,单家企业一个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2)综合经济贡献低于1亿元的企业,按其本年度用汽量给予30元/吨的价格补贴,单家企业一个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六、其他事项

10.本措施适用于在同安区实际经营,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不存在涉黑涉恶问题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如注册地和税收归属地位于其他地区的,按照当地规定享受相关奖励补助,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安全生产政策,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或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不予奖补。
11.本措施所称综合经济贡献由企业当年度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折旧、职工薪酬、研发费用四项指标分别按85%、5%、5%、5%权重加权计算。所称主营业务收入、工业总产值,按《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确定;所称固定资产折旧、职工薪酬、研发费用按依法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数据确定,其中研发费用指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
12.本措施所列措施除明确可以叠加的情形外,与本市、本区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申报不同类别奖励或补助的不重复享受。第3条、第4条和第9条与市、区总部经济政策不重复享受。若同一事项同时受市、区两级奖励或补助时,其通过本措施获得的奖励或补助应扣除市级奖励补助中区级承担部分。
本措施所涉及奖励和补助扶持资金从市级下达的行业资金分配额度和部门年度安排预算的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列支。涉及镇(街)部分,由镇(街)按规定预算列支。所涉扶持资金实行总额控制,若扶持资金申报总额超出年度预算总额控制,则根据预算总额按企业申请的扶持资金比例兑现。第3条奖励以“揭榜挂帅”的方式确定兑现顺序。
13.本措施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14.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支持年度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起至本措施实施之日起期间,符合本措施奖励补助条件的事项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15.本措施由厦门市同安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负责解释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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