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深圳市第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及“20+8”产业集群相关领域政策,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我委决定发布2025年第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
2.《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4.《深圳市培育发展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3-2025年)》
5.《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
6.《深圳市促进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7.《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8.《深圳市促进大健康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9.《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10.《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11.《深圳市支持电化学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二、支持类别和重点领域
围绕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支持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应用推广、注册许可认证、产业化、国家项目配套、论坛展会等7类16项扶持计划,各类别重点支持方向详见申报指南(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
三、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二)从事本申报指南支持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活动,符合相关扶持政策及申报指南要求。
(三)项目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除注册许可认证、临床试验、展会论坛及国家项目配套扶持计划外,项目建设期不早于2024年10月11日,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截至项目申报之日(以附件《项目基本情况表》所填时间为准),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
(五)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六)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七)项目的财务核算和实施地在深圳市内。
四、申报材料
(一)国家项目配套扶持计划仅需提供国家项目申报材料以及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同意的立项文件(涉密项目书面报送)。
(二)其他类扶持计划项目需按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具体要求参照各产业集群申报指南(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
五、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2025年4月11日9:00至2025年5月10日18:00。
六、申报路径
项目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无需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
七、办理流程
项目申报—项目初审—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现场核查—征求各部门意见—公示—下达扶持计划—下达项目批复或签订项目合同。
八、注意事项
(一)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产业专项资金申报事宜,项目建设单位须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若发现中介机构代为申报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如已立项则予以撤项。
(二)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一经核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项目单位责任。
(三)根据《深圳市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要求,对单台(套)使用专项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购置建设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设备,项目单位应在采购前开展仪器设备购置评议,在深圳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对外开展服务,并按要求开展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年度考核,具体可参考https://www.irshare.cn/Sz_yqmh/(咨询电话:0755-86527902)。
(四)项目名称应准确、规范、简洁。按照申报指南发布的支持方向,市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命名为“深圳市XXXX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产业化项目可命名为“XXXX产业化项目”,其他类型项目参照此命名规则。
(五)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营业收入、纳税金额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六)所有申报项目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后,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或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建设,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要求填报月报、季报信息,在项目到期后6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
附件:
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第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领域)
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第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领域)
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第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新能源领域)
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第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安全节能环保领域)
2025年4月9日
深圳市2025年第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安全节能环保领域)
一、支持类别和重点领域
支持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类扶持计划,重点支持产业园区安全节能环保先进技术应用示范方向。
二、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4〕3号)第十六条。
2.扶持方向
产业园区安全节能环保先进技术应用示范。新建或改造产业园区,开展能耗、碳排放、环境数字化监测管理,提升安全监测预警和消防救援处置能力,在照明、温控、变压器、电梯等方面应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推动水资源、余热、余压、余冷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建设“绿岛”,集中处理废弃物、废水等,实现生活垃圾、工业固废、污水、废气等废弃物安全高效绿色循环处置。
技术指标:以下指标需要至少达到4项①实现园区能耗、碳排放、环境指标或安全应急等方面实时动态监测和优化调度。②园区内变压器油变能效达到S20及以上、干变能效达到SC(G)B14及以上。③新建园区空调、电梯等通用型终端用能设备能耗达到或优于一级能效标准,既有园区改造通用型终端用能设备能耗达到或优于二级能效标准(通用型终端设备至少应包括空调、电梯)。④实现园区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92%。⑤实现园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5%。⑥实现园区工业余热/余压/余冷回收利用率不低于50%。⑦其他具备行业先进性的安全节能环保技术改造。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按照综合评分排序取前3名,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
(3)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
(4)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项目有较强的示范引领意义,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
支持产业化事后补助、新产品新技术示范应用推广、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组建和展会扶持计划四类扶持计划。其中,产业化事后补助支持V2G充电桩、V2G模块等车网互动相关核心设备产业化;新产品新技术示范应用推广支持先进车网互动V2G充放电方向;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组建支持面向电化学储能市场拓展、安全预警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展会扶持计划支持储能领域的国内知名展会。
二、扶持计划
(一)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4〕4号)第二条。
2.扶持方向
支持V2G充电桩、V2G模块等车网互动相关核心设备产业化。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后一次性资助。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为激发创新活力,项目单位原则上应独立申报。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3)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4)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
(二)新产品新技术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4〕4号)第五条。
2.扶持方向
基于特色场景的先进车网互动V2G充放电桩应用。单个项目可选择一个主申报场景,对应主场景下的细分应用场站数量或放电量规模需占总申报规模的60%以上(满足一项即可,深港互联场景无该项门槛要求),落地不少于3个跨场景细分应用(换电项目除外),可选场景(大类)及细分应用:
(1)商用场景:①公共充电场站;②智慧工地充电站;
(2)换电场景:①乘用车换电站;②重卡换电站;
(3)公共建筑场景:①高铁枢纽;②会展中心;③公园停车场;
(4)个人用车场景:①居住区;②办公区;③工商业园区;
(5)深港合作场景:①深港跨境物流,物流车辆需在深圳充电、香港放电。
指标要求:申报项目的放电总功率原则上不低于500千瓦,年度放电量不低于10万千瓦时;项目实际放电总功率及放电量需经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或电力充储放一张网平台确认;设施运营类企业参与申报,需取得项目业主单位的申报同意书,同一场站原则上不得多头申报。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每个特色场景方向(如商用、公共建筑、个人用车等)原则上择优支持一个项目(按专家评审综合评分最高)。资助项目以主申报方向为准。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对于满足指标要求、具备V2G功能且正常运营的充电设施,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为激发创新活力,项目单位原则上应独立申报。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3)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4)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
(5)涉及多个V2G场站的,同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应打包申报。
(三)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组建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支持电化学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3〕82号)第九条。
2.扶持方向
面向电化学储能市场拓展、安全预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围绕产业贸易安全预警、市场拓展规则等方面提供公共服务,为储能企业“出海”贸易规则提供基础支撑,破解储能企业“出海”面临的贸易壁垒。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分阶段资助。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
一、核心技术攻关类
(一)创新药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5〕3号)第二条。《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三条。
2.扶持方向
支持围绕肿瘤、心血管疾病、自免性疾病、代谢类疾病及其它罕见病治疗,开展1类小分子创新药、抗体药物、多肽药物、核酸药物、细胞治疗药物或1-3类中药等研制并取得临床批件。
3.资助方式及金额
分阶段资助。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予以批复立项,该类别择优支持不超过五个项目。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金额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总投资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拨付资助资金用于项目单位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不含人力资源费),其中用于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40%。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3)项目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项目实际投资构成应当符合前述要求。
(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中,应落实项目资金(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项目牵头单位自有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5)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6)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项目团队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7)项目建设期内相关成果需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签发的化学药、生物制品1类药物或中药1-3类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或默示许可。
(8)项目单位在本扶持类别若存在已获资助但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不予支持。
(二)生物制造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5〕3号)第二条、第六条。
2.扶持方向
(1)支持基因编辑与基因组合成、底盘细胞构建和改造、分子合成途径设计和整合、代谢网络中酶调节增强等核心技术攻关。
(2)支持大容量生物反应器等生物制造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制。
3.资助方式及金额
分阶段资助。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予以批复立项,该类别择优支持不超过五个项目。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金额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总投资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拨付资助资金用于项目单位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不含人力资源费),其中用于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40%。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3)项目单位上年度在生物制造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
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项目实际投资构成应当符合前述要求。
(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中,应落实项目资金(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项目牵头单位自有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5)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
支持相关单位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专项。项目配套重点支持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移动通信、北斗定位及卫星互联网、光电子、智能电网、超高清视频显示等领域芯片设计,硅基集成电路制造,化合物半导体制造,高端电子元器件制造,晶圆级封装、三维封装、芯粒等先进封装测试领域,适用于先进制程的薄膜生长、刻蚀、离子注入、量测等设备,以及适用于第三代半导体的特殊工艺设备。
二、国家项目配套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培育发展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深发改〔2023〕806号)第三章第(一)款。
2.扶持方向
重点支持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移动通信、北斗定位及卫星互联网、光电子、智能电网、超高清视频显示等领域芯片设计,硅基集成电路制造,化合物半导体制造,高端电子元器件制造,晶圆级封装、三维封装、芯粒等先进封装测试领域,适用于先进制程的薄膜生长、刻蚀、离子注入、量测等设备,以及适用于第三代半导体的特殊工艺设备。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有关单位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的集成电路领域重大项目、重大技术攻关计划,给予不超过1:1的资金配套,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拨付,本市配套资金和国家资助资金加总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一半。项目资助金额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40%的总投资额、项目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3)申报项目已获得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同意立项,且申报时处于在建状态。
(4)对于已享受我市市级产业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次指南的资助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