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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24年5G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4-03-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5G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2〕1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5G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5G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23〕15号)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2024年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5G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申报。具体申报要求请参见申报指南。
以往年申报情况来看,提交审核集中在后期。建议至少提前申报截止日3个工作日提交,预留出足够的审核时间,以避免临近截止时间提交但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预审退回而导致申报失败。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4年5G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2.企业申报端操作指引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原则和标准(2022版)
4.5G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专项审计标准(2024版)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2月29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5G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一、资助的项目类别
(一)5G关键元器件和网络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资助项目。是指企业围绕电路类元器件、连接类元器件、光电类元器件、机电类元器件、功能材料类元件、传感类元器件、化学与物理电源等5G关键元器件以及5G端到端切片、可编程网络、网络遥测、毫米波、卫星宽带互联网、5G-A、5G轻量化(RedCap)、轻量化核心网、通信感知一体化、5G海面超远覆盖技术等核心网络技术,组织实施的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
(二)5G模组研发及定制化生产资助项目。是指企业(含模组设计、生产或委外生产厂商)为支撑工业互联网、智慧医疗、可穿戴设备等领域的5G规模化应用,面向不同应用场景的特定需求,组织实施开展5G模组研发及定制化生产的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加快推进5G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22〕1号)。
(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网络与通信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三)《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5G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3〕15号)。
三、资助的方式、标准以及费用范围
(一)资助的方式。
事后资助。
(二)资助(奖励)的标准及费用范围。
1.5G关键元器件和网络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资助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项目审定总投资额的30%,给予项目申报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资助费用范围为企业为实施上述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总投资额,包括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
2.5G模组研发及定制化生产资助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项目审定总投资额的30%,给予项目申报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资助费用范围为企业为实施上述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总投资额,包括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
上述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该项目产业化所实际发生的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和改造费用,安装工程费以及必要的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等建筑工程费(不含房租、装修、水电、日常办公管理费);研发费用主要包括为实施该项目实际发生的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自主研发费用主要包括研发该项目实际产生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知识产权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委托开发费是指申报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就部分委托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本扶持计划对项目实际资助的额度受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项目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2.申报项目符合本规程相关规定及其要求;
3.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费用的行为。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可以重复申报的项目,以及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除外;
4.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6.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专项申报条件。
1.5G关键元器件和网络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资助项目。
(1)申报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项目须为2021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已于申报之日前建设完成,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
(3)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项目总投资由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构成,其中建设投资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40%。
(4)项目研发的5G关键元器件(包括但不限于DSP芯片、光芯片、5G基带芯片、卫星基带芯片、计算存储芯片、DPU芯片、射频器件、高频高速板、阵列天线、连接器等)和网络技术,应达到国内领先或者国际先进水平,并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取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良好。    
2.5G模组研发及定制化生产资助项目。
(1)申报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项目须为2021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已于申报之日前建设完成,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
(3)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项目总投资由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构成,其中建设投资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40%。
(4)项目生产的5G模组产品应达到国内领先或者国际先进水平,并形成规模化应用,取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良好。
(5)项目建设期间,项目生产的5G模组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五、项目的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基础申报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申报材料。
1.资助项目申请书;
2.申报单位的证照材料:
(1)申报单位为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单位的,应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2)申报单位为非企业法人的,应要求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
3.申报项目实施年度至申报日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4.申报单位信用报告(通过“信用中国”官方网站下载)。    
(二)专项申报材料。
1.5G关键元器件和网络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资助项目。
(1)项目实施方案、总结(验收)报告、核心技术成果佐证材料、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复印件;
(2)项目研发的5G关键元器件和网络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或者国际先进水平,并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取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良好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3)申报项目总投资额及主要佐证材料复印件(需提供纸质并上传,包括为实施该项目采购的设备清单、主要采购合同等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合同或协议、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产生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资助费用范围的费用支出明细清单以及对应的票据清单、银行支付凭证等材料)。
2.5G模组研发及定制化生产资助项目。
(1)项目实施方案、总结(验收)报告、核心技术成果佐证材料、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复印件;
(2)项目生产的5G模组产品达到国内领先或者国际先进水平,并形成规模化应用,取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良好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3)申报项目总投资额及主要佐证材料复印件(需提供纸质并上传,包括为实施该项目采购的设备清单、主要采购合同等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合同或协议、申报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产生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资助费用范围的费用支出明细清单以及对应的票据清单、银行支付凭证等材料);
(4)5G模组销售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货款到账凭证和销售发票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1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项目的申报登录路径
(一)5G关键元器件和网络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资助项目。
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5G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选择“5G关键元器件和网络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资助项目”事项办理申请。
(二)5G模组研发及定制化生产资助项目。
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5G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选择“5G模组研发及定制化生产资助项目”事项办理申请。
七、项目申请受理机关与时间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申报单位需于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4月1日18时,在线提交项目申请书及配套申报材料,并经过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
(注:网络填报受理截止后,不再受理新提交项目的申请,网络填报截止前已提交后又被退回修改的,可继续提交在线预审,但提交时间最迟不能超过书面材料受理的截止时间。所有项目均需在线预审通过后,方可向政务服务中心递交纸质申请材料。项目申请书需在线打印。)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申报单位需于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4月20日18时(工作日),到市民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项目申请的纸质材料。
(注:网上预审通过后(申报状态:已预审)请及时预约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纸质材料,递交了纸质材料的项目才算申报成功。)
(三)受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受理窗口。
(注:预约指南:“i深圳”APP,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深圳市】—【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在线预约】。请按照预约时段提交材料。)
八、资助核准机关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核准流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指南--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上预审--申报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材料实行齐全性、有效性与合规性的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核查(抽查)、查重等环节--拟定扶持计划--社会公示--下达项目扶持计划--申报单位提交拨付资金资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资金。
十、核准时限
集中申报,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不包括特殊程序时限,其中专项审计4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45个工作日,现场核查45个工作日)。
十一、核准结果及有效期限
核准结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财政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的通知。
有效期限:申报单位应当在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按通知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到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核准文件的行政效力
申报单位凭核准文件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原则和标准(2022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各相关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等规定,制定本审计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使用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事后资助项目及项目验收专项审计,结合各项具体的扶持计划审计标准使用。
一、申报信息审核
(一)以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的项目申请书作为审计基础,项目申请书中没有涉及的项目支出内容,审计时不予以确认。
(二)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被审计资料信息应当与项目申请书中填写的项目支出清单(明细表)一致,不一致的支出事项不予以确认。
二、项目投入审核
重点审核项目投入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
(一)财务资料审查
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费用支出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包括项目支出记账凭证、采购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单等资料。因资料不完整而无法判断经济业务真实性的,支出事项不予以确认。    
(二)发票审查
1.项目申报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论是否发生实质抵扣,均予以剔除,均不计入投资或费用支出。
2.对项目建设期或实施期有明确年、月、日规定和要求的,发票时间应当在规定的建设期或实施期内,超出建设期或实施期的发票,不予以确认。
3.对项目建设期或实施期仅有起始时间规定和要求的,发票时间应当在规定的起始日之后,到申报截止日为止,期外的发票不予以确认。
4.对项目建设期或实施期无明确时间规定和要求的,发票时间以具体扶持计划的审计标准为准。
5.以前年度或批次已审计确认过的发票,不重复确认。
6.除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外,其它收据一律不予以确认。
7.验证发票的真实性,金额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发票应通过税务系统查询真伪。
8.发票上必须加盖销售方(收款方)的发票专用章,盖章要完整清晰可辨认,提供审计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名称应当与相关销售合同载明的名称一致,发票载明的购买方(或销售方)应与项目申报单位全称一致。
(三)合同审查
 企业签订的合同应当盖有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采购合同的购买内容应当与发票内容相符。    
(四)付款审查
1.金额达1000元(含)以上的现金支付不予以确认;付款需通过银行支付;银行回单上的支付方和收款方应当与合同一致,如不一致,不予确认。
 2.截至申报截止日,已签订合同或取得发票但未支付的费用支出,不予以确认,但因质量保障计划按合理比率计算的质保金除外。
3、对于由集团公司、集团采购中心等第三方代为付款、收款的情形,需要在采购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且付款资料完备,否则一般不予确认。
(五)经济事项审查
 审核经济事项是否与项目相关,对于不相关的事项,不予确认。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费用支出,须查验合同内容是否与日常经营活动高度相关,合理判断与项目的相关性。
(六)财务数据审查
资助条件与企业的收入、支出等财务数据挂钩的项目,不建议直接采用申报材料中的年度审计报告,对收入及支出等财务数据增加计算复核纳税申报、检查相关合同协议、审验大额收支凭证等审计程序。
(七)设备盘点
1.按照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资产清单(至少包含购置日期、购置金额、型号、供应商、发票号、关联方关系),进行盘点核实(个别扶持计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核查铭牌日期是否在项目建设期内。    
2.对于未盘点到设备实物的支出,不予以确认。
3.核查设备是否在项目建设地,并正常投入使用。
4.设备因质量保障计划按合理比率计算的质保金视同设备投入金额计算。
5.各具体扶持计划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电脑等硬件盘点标准,在具体扶持计划的操作规程以及审计细则中明确。
(八)实施地审查
1.工程升级改造、维修,需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到实施现场查验。
2.涉及租金补贴项目,需核实场地面积是否与租赁合同内容相符。
3.部分项目,需到现场查验是否真实投入运营。
三、其它事项审核
(一)存在关联交易的(按《企业会计准则》认定的关联交易),关注交易是否真实、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二)对于大额支出,检查供应商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提供的业务内容。
(三)对于服务支出,查看服务内容、时间、服务成果、验收方式等。
(四)对于采购物品支出,查看是否有采购清单。
(五)对于人员支出,按照具体扶持计划规定的人员范围、专业范围、项目周期、占项目总金额的限制比例,结合申报单位提交的人员支出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定。
(六)用于日常办公的电脑、服务器、网线等辅助设备购置费用,一般不予以确认,个别扶持计划审计标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七)礼品、运动、娱乐、日用消费品、日常办公用品支出均不予以确认。
四、审计查验章
(一)现场审计时,须在所有审核确认的发票上加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查验章,审计工作底稿上应留存盖章印迹。
(二)如因特殊情况,未当场加盖查验章的,应事后补上。
(三)凡发现已加盖我局或其他部门同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核专用章的发票,不予以确认支出,政策允许叠加资助的除外;但项目申报单位能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未获得其他项目资助的书面证明除外。对加盖国家、省或区级部门审核专用章的发票核减后不视为重复申报。
五、审计报告
(一)审计报告应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业务处提供的模版编制。
(二)审定金额与申报金额存在差异,须在审计报告中具体说明核减的原因。
(三)审计报告中所列投资或费用汇总数据,须附列对应的投资或费用明细表,详细列明支出名称、发票号码、型号用途、开票方等内容。
(四)发现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与其他项目支出重复的,重复的支出不予以确认,审计报告须对重复支出内容予以披露。
(五)发现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与其他项目支出重复,重复比例超过该项目申报总金额的10%的,为重复申报,项目不予资助,审计报告须对重复申报事项予以披露。    
(六)经审计核减的项目支出占项目申报支出超过20%的,视为虚报项目投资额,项目不予资助,审计报告须对虚报项目投资额事项予以披露。
(七)接受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名称应与项目申报书一致。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后发生名称变更的,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为准。审计报告须对项目单位名称变更内容予以披露。
 
           
5G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专项审计标准(2024年)
一、总体要求  
审计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5G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申请指南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原则和标准(2022版)》为基础,结合本审计原则要求,独立自主完成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制定依据  
(一)《深圳市加快推进5G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22〕1号);
(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网络与通信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三)《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23〕5号);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5G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23〕15号)。
三、限定性资格审查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
(二)项目申报单位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和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经营活动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未发生歇业、非正常停产、资产清算、控股权出售等情况)。
(三)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五)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主体为同一主体。
(六)申报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
(七)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以上限制性条件为项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不进行具体金额审查。
四、资助标准  
(一)5G关键元器件和网络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资助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项目审定总投资额的30%,给予项目申报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
(二)5G模组研发及定制化生产资助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项目审定总投资额的30%,给予项目申报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    
五、具体审计标准  
(一)项目资助期限  
(1)所申报项目须已于申报之日前建设完成,且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项目建设起止日期要求具体以申报书为准。
(2)项目资助期不早于项目建设起始日,不晚于项目建设终止日。
(3)发票或报关单及付款的实际发生日期原则上均应当在申报项目的建设期内(非进口设备以设备采购发票时间为准,进口设备以海关进口报关单时间为准),期外的发票不予以确认。
(二)项目投入及销售额  
(1)5G关键元器件和网络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资助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项目总投资由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构成,其中建设投资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40%。项目已签订应用示范合同或产品销售合同。
(2)5G模组研发及定制化生产资助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项目总投资由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构成,其中建设投资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40%;项目建设期间,项目生产的5G模组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经审计,5G模组销售额未达1000万元的,不符合申请条件。参照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原则和标准》,对项目销售额审计要点予以明确:
1.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被审计资料信息应当与项目申请填写的5G模组销售合同清单(明细表)一致,不一致的支出事项不予确认;    
2.项目申报单位销售5G模组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中所含的销项税额均不计入;
3.销售合同签订日期、发票开票日期以及货款到账日期均应在项目建设期内;出口5G模组销售额以报关单申报日期替代发票日期;
4.产品销售额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购买方无出具发票需要而未开具发票的,如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根据销售记录、凭证、纳税等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不予确认。
(三)资助的费用范围  
资助费用范围为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总投资额,包括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
1.建设投资
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该项目产业化所实际发生的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和改造费用,安装工程费以及必要的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等建筑工程费(不含房租、装修、水电、日常办公管理费)。
(1)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和改造费用:是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自制或购置用于产品设计研发、生产、检测,且达到固定资产统计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和改造费用,以及支持设备运行的软件系统等生产设施的建设费用。
(2)安装工程费用:是指申报单位为安装申报项目各种生产设备、装置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主要包括维系设备运行的动力、传动设施的安装工程,附属于设备的管线敷设、工作台、梯子、护栏等装配工程。    
(3)建筑工程费用:是指申报单位为满足研发、生产设备运行需要而实施的有关研发、生产环境的工程建设费用。主要包括与研发、生产设备加工制造场所相对应的厂房、仓库等建筑物进行改造的建设费用,以及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消防、环保、卫生、通风、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等建设费用。
2.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主要包括为实施该项目实际发生的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自主研发费用主要包括研发该项目实际产生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知识产权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委托开发费是指申报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就部分委托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1)材料费以研发实际领用为准,测试化验加工费未单独核算的不予确认。
(2)出版/文献/知识产权费是指与项目相关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不含专利申请及相关费用)。
(3)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提供身份证明、个人签收单确认。
(4)研发人员费用需提供明确的费用确认依据,按照合理方法分比例计入总投入。    
(5)委托开发费必须与具有相关开发资质的单位签订委托开发协议,协议需明确开发内容及项目要求,经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
(四)审计要点  
1.审计范围确认。审计时应先确认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被审计资料信息是否与项目申请填写的《项目费用支出明细及票据清单》一致(不得自行增减),再按照项目申请中填报的《项目费用支出明细及票据清单》,进行盘点核实,申报清单以外的建设投资及研发费用不计入审计范畴,如清单中已填报的项目支出,申报单位将发票号、设备型号等填报错误的,应根据实际核实情况予以修正并备注(审计报告中应为实际予以确认的内容而非申报的错误内容)。
2.真实性确认。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在对企业原始证据进行审核的同时,必须对项目申报的建筑工程和软硬件设备等进行现场盘点核对,保证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3.一致性确认。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应为同一主体;项目费用支出明细及票据清单中所列相关投入原则上应由项目申报单位直接采购,采购合同上的采购单位、发票单位、实际付款单位与申报单位的名称必须一致,且应为项目申报单位自用,即使用单位与申报单位一致。
4.关联性确认。项目费用支出明细及票据清单中所列相关投入应与所申报项目具备关联性,与申报项目的研发及产业化具有直接关系。    
5.会计科目确认。软硬件申报及工器具的购置和改造费用应对应会计科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安装工程费及建设工程费应对应会计科目-固定资产或长期待摊,需核实相关资产入账情况,研发费用应对应会计科目-研发费用。根据审计时该笔费用所计入的会计科目确认,不允许申报单位临时进行会计科目调整;但如项目申报单位填报《项目费用支出明细及票据清单》时分类错误,可根据实际核实情况进行费用类别调整。
6.项目资助期限界定。资助项目应于申报之日前建设完成,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且发票时间和付款时间应当在申报的项目建设期或实施期内。项目资助期不早于项目建设起始日,不晚于项目建设终止日,即超出建设期或实施期的发票或付款,不予以确认(但合同中已明确的质保金除外)。其中,进口设备和工器具以海关进口报关单申报日期为发票时间。
7.项目投资审计金额确认。以《项目费用支出明细及票据清单》为审计范围,项目投资审计金额是指扣除可抵扣、可减免税款后的建设投资及研发费用,以有正规发票且相关款项实际已支付为依据。项目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可减免税额不论是否发生实质抵扣或减免,均予以剔除,不计入项目完成投资金额。
8.项目资助金额计算规则。根据项目资助标准,项目可获资助金额应不超过项目申报资助金额,资助资金兑现比例的基数按就低原则确认。
9.建筑工程界定。指为项目提供研发、生产作业条件的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应根据工程合同,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单、决算报告、建设实施方案、工程建设图纸或效果图以及竣工验收报告、财务结算报告等资料认定。宿舍、食堂、行政办公等非研发、生产环境建造工程不计入审计范畴。    
10.新购设备与工器具界定。指由一定的电路、气路或机械构件组成,用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生产能力、产品质量、改善生产环境,并在长期、反复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和功能的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其中,设备支出包含用于支持设备运转的软件系统费用,但不包括软件系统的后续技术服务费。工具、器具仅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生产用具、工作工具和仪器,不包含日常办公或通用用途的工具、器具。
(1)需检查设备出厂铭牌(非企业的设备管理标签),设备出厂铭牌不在项目建设期内的不予确认。
(2)设备铭牌上无明确出厂日期的,由企业提供资料(设备出厂凭据、送货单/提货单、验收单等)自证申报设备的出厂日期在项目建设期内,无法自证的不予确认。
(3)申报设备无铭牌的不予确认。
11.旧设备(二手设备)界定。旧设备(二手设备)指从外单位购入的,已经使用过的各种设备。一般指从国内其他单位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不包括从国外购进的旧设备。母公司、子公司、同一母公司下的兄弟公司等关联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旧设备(二手设备)不予确认。
12.自制设备认定规则。项目单位为实施项目自制的设备应制成成套、成台设备(不含设备维修),投入按制成设备所对应采购的原材料(配件,不含人工)投入计算。提供相关零配件采购验收入库、领用的单据及由在建工程结转至固定资产的凭证等,证明所申报的自制设备在项目建设期内。材料费用应按会计核算原则确认。自制设备与项目或项目单位所研发生产产品形态相同或功能高度相似的不予确认。    
13.设备放置地点、投入使用状态。现场审计时设备应在申报单位研发、生产车间现场,并正常投入使用。如设备处于闲置状态或未安装的,不予以确认。如设备放置在临近场所(深圳市内),需提供场所租赁合同及水电费缴费清单,确认该场所属于该申报公司使用。
14.申报单位采购的设备交由其他单位使用。原则上设备应为项目申报单位自用(关联公司使用也不予认可),确因生产加工需要,申报单位将设备交由加工单位使用,审计机构应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委托加工协议、产品移交凭据、设备转交协议等材料,确认与申报项目的关联性、真实性,以及设备的所有权依然归属于申报单位,审计机构在审计报告中要备注设备的实际使用方。
15.进口设备采购时间及金额认定。进口设备海关进口报关单申报日期为发票时间。进口设备的价值按与设备生产商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记载价格、《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记载的完税价格、《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记载的设备价折成人民币价值、评估报告的评估原值(如有)及申报金额按就低原则确认。
16.进口设备审核盖章确认。进口设备由审计机构在《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上盖审验章。对于采用电子报关,未能提供纸质版《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审计机构要留存电子报关单;对于进口免税设备,不能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审计机构在《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附有免税设备清单)原件上加盖审验章;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的企业进口设备,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审计机构应根据其进口报关单做好审核。    
17.软件界定。软件包括用于研发设计、支持设备运转、生产过程信息化和研发设计信息化软件。同一设备软件和硬件发票开在一起的,对软件和硬件分别认定价格,如属软件安装在硬件内无法分割计算的,则按硬件作为整体认定,归为设备与工器具费用。
18.凭据审查。审计机构应核查申报单位是否按照会计准则及时登记入账,凭证、发票、合同、银行回单等是否齐全,发票和付款时间应当在实施期(5G产业公共服务合作平台资助项目为上一年度运营期)内,期外不计入审计范畴。除进口设备外,项目支出需提供发票联;发票联质押在银行、设备租赁公司等其他机构的,可由企业短期借出,由审计机构加盖审验章、留存复印件再归还。
19.支付方式界定。对于项目支出由集团公司、集团采购中心等第三方代为付款、收款的情形,需要在采购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且付款资金完备,否则一般不予确认。具体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原则和标准(2022版)》执行。以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设备款的,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以汇票到期日确认为付款日期;对于商业承兑汇票根据申报单位提供承兑银行付款的回单确认付款日期。    
20.人员隶属。项目中涉及研发人员费、团队要求的应提供直接从事研发、生产活动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缴纳地须为深圳市),用人单位或社保缴纳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不予确认。
21.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税,并提供身份证明、个人签收单确认。
22.不能纳入资助范围的设备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1)办公软件:OA、ERP、营销系统等;
(2)办公设备:用于日常办公的空调、电脑、办公桌椅、硬盘、U盘、打印机、复印机、保险柜等辅助设备,服务器、交换机、网线、路由器等单纯信息化设备;
(3)公共设施类:电梯等;
(4)运输工具类:汽车(不含生产车间内使用的叉车等搬运设备)。
23.其他未明确的,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原则和标准(2022版)》进行审核。
六、其他事项  
(一)审计报告应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的模板编制。
(二)项目申报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论是否发生实质抵扣,均予以剔除,均不计入投资或费用支出。    
(三)审定金额与申报金额存在差异,须在审计报告中具体说明核减的原因。
(四)审计报告中所列投资或费用汇总数据,须附列对应的投资或费用明细表,详细列明支出名称、发票号码、型号用途、开票方等内容。
(五)经审计核减的项目支出占项目申报支出超过20%的项目,视为虚报项目投资额,不予资助。
(六)其他有关事项参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原则和标准(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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