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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8-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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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完善深圳市重点实验室体系,提高学科带动能力、产业支撑能力,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命定位】深圳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包括市重点实验室、在深省重点实验室和全国重点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是深圳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命定位是围绕国家战略和省市产业发展需要,打造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并举、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融合发展的高能级创新平台。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市重点实验室根据建设定位和研究方向的不同,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类。
基础研究类市重点实验室以基础研究为主,立足本领域科技前沿,获取新知识、认识新规律,提出新原理、探索新方法,推动学科和领域发展。
应用研究类市重点实验室以应用技术研究为主,瞄准国家和地方重大战略需求,开展重点领域技术攻关,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和重大装备自主可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省重、全重】省重点实验室是指经广东省科技厅认定、牵头单位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科研实体。
全国重点实验室是指经科技部认定、牵头或参与单位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的国家级科研实体。
第五条 【专项经费】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每年在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对重点实验室予以支持。资助方式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补助。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专项经费用于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等。
第六条 【主管部门职责】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和发布申请指南,做好项目受理、评审、立项、验收等工作;
(二)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组建、变更、重组、整合;
(三)指导市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开展市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做好市重点实验室奖励补助工作;
(四)配合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配合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全国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职责】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履行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主体责任;
(二)为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人员、场地、经费等必要条件,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四)建立健全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督促落实资助经费、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生产等内部管理制度;
(五)开展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将建设成效作为单位内部考评、职级晋升、资源配置的参考;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工作,对考核、评估、检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管理责任;
(六)按相关管理要求,发生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主要人员、经费预算等重大调整的,及时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七)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监督机构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资金追缴等工作。
省重点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按照省科技厅、科技部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管理原则】遵循“分类建设、周期支持、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梯度发展”的工作机制,构建结构合理、运行高效、协同合作、良性互动的重点实验室体系。
第二章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
第九条 【申请指南】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市重点实验室组建资助申请指南,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支持强度、支持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申请条件】申请市重点实验室组建资助的单位(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或者是依法批准设立的其他机构;
(二)基础研究类市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科研优势明显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建设;应用研究类市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研发条件好的企业建设,也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联合建设应用研究类市重点实验室,牵头单位为依托单位,合作单位不得超过2家。鼓励与港澳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联合申报市重点实验室。
(三)科技优势明显,在本领域、本行业处于先进水平,科研实力雄厚,能承担和完成重大科研任务,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
(四)拟组建的市重点实验室定位和目标清晰、研究方向明确且不与其他市级及以上已建重点实验室重复,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且与实验室名称相符合;
(五)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带头人等科研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固定人员应当在20人以上,人员结构优化,且保持相对稳定;
(六)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相对集中且面积充足的科研场地。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7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700万元(软件领域实验室原值不低于400万元);
(七)为实验室持续稳定提供人员、场地、经费等必要条件支持保障;
(八)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当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采用联合申报的应用研究类市重点实验室,牵头单位应当在申请书提交前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科研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联合深圳市外合作单位申报的,各方的资助资金分配比例应当符合深圳市财政资金资助有关规定和申请指南要求。
已批准筹建启动的市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市重点实验室组建资助。
第十二条 【立项程序】主管部门根据申报要求对所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按照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主管部门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情况,结合科技研发资金年度专项总额,按照程序择优确定拟批准组建市重点实验室名单及资助金额。
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资助名单及金额,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10日。公示无异议的,主管部门按程序下达资助计划,拨付资助资金;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及有关工作要求,经主管部门研究认为拟资助的市重点实验室项目符合相关不公示情形的,可以不予公示。
第十三条 【资助金额】对批准组建的市重点实验室,采取事前资助方式,单个最高资助额500万元,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市重点实验室资助额不高于项目总预算的50%。
第十四条 【签订任务书】市重点实验室批准组建后,依托单位应当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组织编写建设计划任务书。主管部门、依托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建设内容、经费使用、考核指标等内容。
第十五条 【统一命名】市重点实验室原则上统一命名为“深圳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henzhen Key Laboratory of ××”。如深圳市XX材料重点实验室,Shenzhen Key Laboratory of XX materials。
第十六条 【建设周期和任务】市重点实验室组建实施期一般为3年。批准组建的市重点实验室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开展建设,规范日常运行管理,主要任务包括:
(一)围绕“四个面向”,聚焦本实验室定位和任务,深入推进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持续推进实验室高质量建设,发挥创新平台载体作用,不断产出高水平成果。
(二)培养和引进一批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科研团队,建设高素质科研人才队伍。
(三)组织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
(四)按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实验室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主任负责制】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具体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
市重点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主任和副主任应当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且全职在依托单位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市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市重点实验室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开放课题、重大学术活动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单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其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原则上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每次换届须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连任不超过三届。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连续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予以更换。
第十九条 【产学研用】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交流,推动技术转移和科研成果的转化。市重点实验室每年至少举办1次学术会议。
第二十条 【人才队伍】市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队伍,并保持人员适当流动;加强人才引进,建立访问学者制度,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一条 【年报制度】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年度报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填报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市重点实验室资格。依托单位应当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随年度报告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报主管部门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变更调整】市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变更实验室主任或者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应当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
市重点实验室其他主要成员发生变更的,由依托单位书面报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人员变更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说明。在项目总经费不变且不超过间接费用控制限额的前提下,设备费和间接费用均由依托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实验室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根据科研实际需要自主安排;财政经费预算发生调整的,需书面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财政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专用软件及其更新改造、实验耗材、交流合作等,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30%核定。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当单独登记造册。
市重点实验室需设置开放课题的,应当制定开放课题管理办法,经费可从其他费用类别支出,单个课题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项。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术论文、著作、提交的技术标准文稿等研究成果,应当标注“深圳市科技计划资助”和项目编号,论文、专著的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应当为项目组成员,所属单位应当为相关深圳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或合作单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主要完成人为市重点实验室固定科研人员;
(二)主要科研活动在市重点实验室完成;
(三)主要内容属于市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或者工作任务。
对实验室流动人员、合作项目等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另行约定知识产权归属。
第二十五条 【开放共享】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定期公布工作动态、科研成果和年度开放课题指南等信息。
除涉密或者国家特殊规定外,市重点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管理办法,向社会开放共享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资源,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组建完成后,依托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验收申请指南的相关程序向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对组建期满未申请验收或者申请验收不通过的,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周期评估】主管部门制定周期评估指标,对组建验收通过的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 【评估奖励】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重点实验室,给予单个最高300万元奖励补助;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市重点实验室,给予单个最高200万元奖励补助。奖励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应当用于市重点实验室运行、续建、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评估结果为合格的,不提供财政经费奖励补助。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期满,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取消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九条 【奖励公示】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拟定资助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10日。公示无异议的,主管部门按程序下达奖励补助通知,拨付资金;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及有关工作要求,经主管部门研究认为拟奖励补助的市重点实验室项目符合相关不公示情形的,可以不予公示。
第三十条 【监督管理】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撤销资格并向社会公开,由主管部门追回全部财政资金及利息,并依法依规给予失信违规惩戒。
市重点实验室有科技伦理、科技保密、安全生产等严重违规情形的,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章 省重点实验室和全国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一条 【资助申请】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资助申请,并按程序资助。
第三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结合年度市级专项资金预算情况,给予省重点实验室资助,根据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进度和到账资助金额分批拨付。对于基础研究类省重点实验室,在省财政资助基础上,对照市重点实验室资助标准予以差额资助;对于技术攻关类省重点实验室,按照省科技主管部门配套要求予以资助。
由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为省重点实验室的,纳入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和周期评估,市科技研发资金不再予以立项资助和市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资助。
第三十三条 【全国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给予牵头建设的全国重点实验室最高资助3000万元,资助期与建设期一致,结合建设进度分两批拨付。资金用于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等。
对于参与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深圳单位,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第三十四条 【全国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或转化基地】支持深圳市外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或转化基地。按照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或省市政府按照战略部署批准资助的重点实验室,其资助金额及管理要求按相关决策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验收、诚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存量已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日常运作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存量未验收重点实验室按照合同书执行。原《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0〕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