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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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20年度前海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报启动
发布时间:2020-08-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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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申报时,申请人在前海合作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或者由前海合作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申请人在前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申请人2019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申请人所在的单位或代扣代缴义务机构需符合《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0〕2415号)所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对于难以判断是否符合产业准入要求的,由前海管理局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意见。
(五)已申请与享受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同一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人才扶持以及深圳高层次专业人才相关补贴,不得申请与享受2020年度前海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二、资格条件
(一)一般支持对象
申报时,在前海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实际运营的下列机构中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在前海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2019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纳税不低于50万元的法人或特殊非法人机构;
(2)在前海合作区租用、购买办公用房或港资相对控股且2019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纳税不低于30万元的法人或特殊非法人机构。
(二)其他支持对象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之规定在前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1)由前海合作区登记注册的以下企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2)实施上市公司长期性人才薪酬激励计划且2019年度在前海纳税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
(3)金融机构总部及一级控股子公司;
(4)港资全资企业;
(5)上市企业及一级控股子公司。
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从该合伙企业取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在前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自然人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02. 补贴金额
单位按要求提交财务收据等有关材料后,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到单位账户。单位收到拨付资金后,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需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并在申报系统中上传银行回单(拨款单位须与申报单位一致)。
03. 项目受理
☑ 受理机关: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 受理时间:2020年8月27日 — 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