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热点动态
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申请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1-05-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
二、补贴范围及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或者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本市范围内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实现了灵活就业、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20小时的(含20小时)、连续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职工养老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
(一)为他人(直系亲属除外)提供保姆、家政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服务;
(二)从事餐饮服务;
(三)从事社区保洁、保绿工作;
(四)从事社区来料加工、工艺作坊、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五)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的三分之二。
在开始享受深府〔2013〕60号文就业援助补贴政策之日,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享受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对深府〔2013〕60号文下发前按照深府〔2009〕26号文享受灵活就业援助政策人员,享受期满后,经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补贴政策,在本次开始享受新就业援助补贴政策之日,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享受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申请材料需留存复印件的,由受理窗口验视原件后直接生成,不需要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1.身份证和户口本;
2.《灵活就业补贴申请表》;
3.《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
4.申请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银行账号;
5.在经常居住地申请的还需提供相关房产证明或其他居住证明。
五、其他事项
(一)在领取补贴期间,申请人应当自提出灵活就业补贴申请之日起,在每满3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由本人签字及灵活就业工作地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窗口盖章确认的《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
(二)领取补贴期间,申请人如从事的灵活就业岗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地址、工作时间等发生改变,应在发生改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灵活就业工作地的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提交新的《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
(三)领取补贴期间,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计发补贴。
(四)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终止发放其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已正规就业;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连续2个月以上(含2个月)不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
4.享受补贴期满;
5.本人自愿申请终止补贴;
6.逾期未申请补贴;
7.就业状况与《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内容不一致累计在两次(含两次)以上;
8.其他不符合支付条件的。